百色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2017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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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依据

3.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 2008年》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 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 批准文件、项目相关文件图纸、地形图、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 规划)及其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审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 予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是否完备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审核申请事项的内容。对符合条 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 面说明理由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3.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建设地块的用地范围、建设红线、建设工程性质; (1)建筑间距、退让要求; (2)建设规模、建设层数: (3)建设工程公建设施配建要求; (4)建设工程空间环境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公共环境、建筑设 施一体化、照明、体量、高度、造型、立面、色彩、正负零标高等要 求; (5)市政管线工程的平面布置、竖向布置要求,管线敷设与街道 树、绿化、市容景观的关系要求等; (6)市政交通工程包括地面道路(公路)工程、高架市政交通工 程、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桥梁、隧道、立交桥等交通工程的规划 控制要求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司证后1年内取 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目前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 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3.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要求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 刘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其中,变更容积率的, 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 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 合理性进行论证; (3)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并组织听证 (4)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 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 级人民政府; (5)经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 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将变 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6)变更后容积率增加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容积率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手续 涉及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 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有关城建 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备查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 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 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间距应当根据百色市地区目照、采光、通风特点及消 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布局 朝向、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毗邻建筑属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2.2建筑消防间距规定

建筑的消防间距按表3.2.2实施。

表 3.2.2建筑消防间距

3.2.3建筑最小间距规定

各类工程建筑的间距在满足目照、采光、通风特点及消防、防灾、 管线埋设和视觉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布局朝向、建设 用地的实际情况、毗邻建筑属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各类工程建筑最小间距按表3.2.3规定,还应当按一下最小间距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规定: 各类工程建筑最小间距按表3.2.3的基础上乘以系数确定,旧城 区为0.9,新城区为1.05。旧城区、新城区的划分应按附图一。 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居住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 应当符合表3.2.3中住宅建筑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民用非居住建筑 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2.3中非住宅民用建筑的规定。医院 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 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按照表3.2.3中住 宅建筑标准的1.2倍控制。 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民用建筑的 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2.3中住宅建筑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非 民用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2.3中非住宅民用建筑标准 的 0.8倍控制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功能分类建筑类别示意图规定备注1、低层、多层建筑处于高层②低层、建筑南侧时,其间距按(一)多层、中①条控制。高层建筑L≥21米2、高层建筑处于低层、多层与高层建建筑处于高层建筑南侧时,按筑间距(一)③控制。Hs<50米,L≥24米;50米≤③高层与A高层建筑面宽大于66米时,Hs<100米,以24米为最小间高层建筑A建筑间距按建筑高度的一半距基数,自高度50米起,每增间距南北方伦控制,且不小于其最小间距。高1米,间距递增0.2米。(二)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L≥0.8Hs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①低层、方位时:低层与低层建筑间距多层、中不小于6米;多层与低层、多高层建筑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9米;间距中高层与低层、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11米,中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3米。当与长向建筑相对的山墙无窗时,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能小于6米且满足日照及防火要求。②低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当多层、中L ≥ 0. 8Hs建筑面宽小于30米时,按主高层建筑间距的0.9倍控制建筑间距,39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当建筑之间的相对位置既不是平行布局,也不是垂直布局时,或建筑形式非条式、板 他情形的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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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图中:L表示建筑间距;H、Hs分别表示相邻建筑中较高建筑的高度和南侧建筑

2、当建筑不平行时,L为最近点间距。 3、图中所示意的相对位置均为上北下南向布置,

当建筑不平行时,L为最近点间距。 图中所示意的相对位置均为上北下南向布置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4、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 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5、建筑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 出的部分外缘边线起计算;如确实无法满足上述规定,但采取防火措施后能满足防火要 求的,必须经城市规划和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5、建筑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 出的部分外缘边线起计算;如确实无法满足上述规定,但采取防火措施后能满足防火要 求的,必须经城市规划和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图例 低层建筑 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多层、中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 低层、多、中高层、高层建筑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当建筑不平行时,L为最近点间距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当建筑不平行时,L为最近点间距

3. 2. 4 日照间距规定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 GA/T848-2009》符合建筑最小间距规定的住宅建筑目照执行以下标准: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1)新建住宅建筑目照时数原则上不能低于大寒目3小时,确 有困难允许大寒日3小时以上的户数不小于总户数的80%,其余户数 的建筑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2)旧城区改造项目中,新建住宅目照标准可情降低,许 30%的户数在大寒目目照时数≤3小时,但所有住宅目照不应低于大 寒日1小时。 (3)旧城区内新建项自不应使相邻已建住宅的日照标准低于大 寒日1小时;新城区内新建项自不应使相邻已建住宅的日照标准低于 大寒目3小时。相邻已建住宅自身未达到目照标准情况下,新建项自 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的原有日照标准。 (4)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未达到大寒日3小时的部分户型: 应在项目总平面图注明,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如 实告之购房户。

DBJ50∕T-292-2018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标准3.2.5地块间建筑间距

分属不同用地单位的两块相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临 用地红线一侧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的,应按表3.2.1和表3.2.3 规定值的1/2择宽确定, (2)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不平行布置的,可从临用地红线的建 筑外墙面中点处起计算自身一方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用地红线最窄 处不得小于表3.2.3条规定值的1/4和表3.2.1条规定值的1/2。 (3)建筑后退基地边界地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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