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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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该标准主要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规范,包括泡沫产生器的选择、泡沫液的配置、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安装、系统调试、验收检查等内容。它是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和检验的重要依据,旨在确保泡沫灭火系统的安全、有效运行,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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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设置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

4.1.6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 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 管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应 执行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4.1.7在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 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 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 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4.1.8石油储备库三级及以上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的泡沫灭 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给水泵与管道应分开设置,当其 他生产加工企业的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 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 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4.1.9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 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 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当未设置泡沫消火栓时,应有保 证满足本标准第4.1.5条要求的措施。

Q/GDW 10179-2017标准下载4.1.6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

1.6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可 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 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 行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4.1.7在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法

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 ;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 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给水泵与管道应分开设置,当 生产加工企业的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 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 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4.1.9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

4.1.10储罐区固定式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4.1.11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

4.1.11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 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的要求。

4.2.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 确定,

1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本标准第4.2.1条和第 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 表 4. 2. 3 的规定;

表4.2.3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

注:对于直径大于35m且小于5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300m应至少增 1个泡沫产生器。

现格的泡沫产生器,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4.2.4液下喷射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设置数量及型号应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 确定; 2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 并联使用; 3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 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4.2.5液下喷射系统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天于3m/s,泡沫进入内 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6m/s; 2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的斜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 泡深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 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 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 3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的位置,泡沫

4.2.5液下喷射系统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深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天于3m/s,泡沫进人内 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6m/s; 2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的斜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 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 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 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 3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的位置,泡沫 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 4.2,5泡沫喷射口设置数通

注:对于直径大于4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400m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喷 射口。

注:对于直径大于4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400m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喷 射口。

4.2.6,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

上,管卡间距不宜天于3m: 4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4.2.7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 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2、理地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子 0.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3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应有3%的放空坡度: 4在液下喷射系统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供系统试 验用的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 5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并 应设置不影响泡沫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防油品渗漏设施。 4.2.8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 置独立的控制阀; 2半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 地面0.7m处设置带盖的管牙接口:半固定式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

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 3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 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4.3.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 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4.3.2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 (minm),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 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4.3.3外浮顶储罐的泡沫导流罩应设置在罐壁顶部,其泡沫堰板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 2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9m; 3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应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m 环形面积280mm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4.3.4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导流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本标准第4.3.2条的规定 计算确定; 2应在罐壁顶部设置对应于泡沫产生器的泡沫导流罩。 4.3.5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每两个泡沫产生器合用一根泡沫混合液立管; 2当3个或3个以上泡沫产生器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 端合用一根管道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常开阀门; 3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引至防火外,且半固定式系统的 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泡沫消防车 的供给量;

4.3.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 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4.3.2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 min:m),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 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4.3.3外浮顶储罐的泡沫导流罩应设置在罐壁顶部,其泡沫堰板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 2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9m; 3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应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m 环形面积280mm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1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本标准第4.3.2条日 计算确定;

4.3.5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每两个泡沫产生器合用一根泡沫混合液立管; 2当3个或3个以上泡沫产生器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 瑞合用一根管道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常开阀门; 3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且半固定式系统的 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泡沫消防车 的供给量; 4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 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4.3.6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7 条的规定。

GB 10299-1988 保温材料憎水性试验方法4.3.6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7

3.7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 控制阀; 2半固定式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 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 3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 度坡向放空阀。

不慢极时的 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4.4.2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 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DB11/T 1088-2014标准下载,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天于24m; 3非水溶性液体及加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12.5L/(min:m²),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本标准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4.4.2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

4.4.3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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