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428-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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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428-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pdf简介:

《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428-2021)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煤化工工程防火设计规范》,该标准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针对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火灾危险性评估、防火分隔、消防设施配置、火灾预防和应急措施等方面。

该标准的出台,旨在保障煤化工工程的安全运营,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它对煤化工项目的建筑设计、设备选型、工艺流程、防火材料选用等关键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为煤化工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营提供科学、严谨的防火指导。

通过遵循该标准,设计者和建设者能够确保煤化工工程在满足防火性能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环保要求,实现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该标准也对相关部门的监管和验收工作提供了统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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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的储罐,应每个罐一隔; 2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不大于20000m3的储罐,隔堤内 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对于甲B、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储罐之间还 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m的围堰; 3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²的储罐,隔堤所分隔的储罐 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 4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5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其他储罐组内隔 堤高度不应低于0.5m,隔堤和围堰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6围堰与雨水排放明沟交叉处,可设置常开截断装置,该装 置在罐组地面发生火灾情况下应能自动关闭。 7.2.14工艺流程设置应避免甲类和乙A类液体(如轻污油)进入 丙类液体储罐。 7.2.15储存温度高于90C的储罐宜单独布置。当与储存温度 低于或等于90℃的储罐同组布置时,两者之间应设置隔堤,隔堤 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的标高低0.2m~0.3m。 7.2.16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 半,卧式储罐和储存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 距离不应小于3m。 7.2.17当相邻罐组之间不设置消防车道时,相邻罐组防火堤的 外堤脚线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7.2.18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上

火器和呼吸阀L13N1 供暖工程,采用氮气或其他情性气体密封保护的储罐应增

7.2.19常压固定顶罐应采取泄压措施,罐顶与罐壁之间应采月

甲B、乙A类液体的诺存温度不应高于40℃; 乙B和丙类液体的储存温度宜低于其闪点5℃及以下;

7.2.22设置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温度控制措施。

8.0.3输送可燃介质的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如必须穿 时,热管道应设在电缆之上,其他管道均应设置在电缆之下,同日 应设置套管。当管道介质温度超过60℃时,在套管内应充填隔热 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套管伸出电缆沟外壁的距离 不应小于0.5m。

8.0.4输送油煤浆、水煤浆、液态油渣等含固体物料管道的布置

1管道应尽可能短、少拐弯不出现死角; 2√支管与主管的连接应顺应物料流向斜接,夹角不宜大于45°; 3管道上弯管的弯曲半径宜大于或等于管道公称直径的4倍: 4管道中间不宜有低点;管道上的低点倒淋管管径不宜小于 DN50,宜水平(最好切线)接出,且根部阀宜靠近主管布置; 5管道宜选择耐磨材料或采取耐磨措施; 6管道上的冲洗点宜靠近被冲洗的装置,且根部阀宜靠近主 管布置。

1设置低压自动保护仪表,低压自动保护仪表应具有当压力 降到0.1MPa(g)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当压力降到0.05MPa(g)时 能自动关闭燃料气管道阀门的功能:

2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管道阻火器,管道 阻火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 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收标准》SH/T3413的规定。 8.0.6与甲和乙类可燃液体立式储罐连接的液体管道上设置 的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阀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 2储罐进出料管道应设1个可远控操作的切断阀,进料管道 上的该切断阀应与储罐高高液位报警装置自动联锁关闭: 3当罐根阀设置为可远控操作的切断阀时,该切断阀与工艺 操作阀之间的管道上不宜设置金属软管。 8.0.7与液化烃储罐连接的液体管道上设置的阀门不应少于2 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 1液化烃进出料管道距储罐最近的阀门应设置为紧急切断 阀,其执行机构应有故障安全保障措施,该阀应与储罐高高液位报 警装置自动联锁关闭: X 2液化烃储罐不设二次自动脱水罐时,脱水管道上的最后 一 道阀门应采用弹簧快关阀; 3液化烃储罐底部的进出料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并应 满足抗震和防止储罐沉降的要求,柔性连接不宜采用金属软管。 8.0.8除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外,进、出装置和储罐区的可燃液体、 液化烃、可燃气体管道,应在装置和储罐区的边界处设置隔断阀与 8字盲板;储罐区边界处的隔断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8.0.9可燃液体储罐和设备进出液体物料管道上设置的遥控阀 应具有快速手动开关功能 8.0.10可燃液体管道涵洞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实。 8.0.11厂区管线综合、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和含可燃液体的 生产污水管道的布置,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9消防给水排水、火火设施和消防站

9.1.1煤化工工厂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统一规划,消防水源应有可 靠保证。 煤化工工厂的装置区、储运区、动力及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 设施区应设置独立的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消防给 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 丁、戊类辅助设施区和生产管理区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 0.25MPa。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煤化工工厂生产给水系统 合并。 9.1.2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执行现行国 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9.1.3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室内外灭火,冷却设施的设计,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执行。 9.1.4煤化工工厂内各类建筑和设施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和《建筑灭火器 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9.2消防设计流量和用水量

9.2.1煤化工工厂的高压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用水量 应按装置区、储罐区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最大者与动力及公用工 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最大者之和计算确定。 符合本标准第9.1.1条的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应按其

保护范围内需水量最大的建筑确

9.2.2大型煤化工工厂应设置不少于2套独立分区供水的高压 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消防给水系统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 2每套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其保护范围及保护对象,按本标 准第9.2.1条的规定确定消防用水量; 3分区独立设置的相邻消防给水系统管网之间应设不少于 2根带切断阀的连通管,并应满足当其中一个分区发生故障时,相 邻分区能够提供100%消防供水量。 9.2.3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 浆制备、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厂房和煤储运系统建筑的消防 设计流量,应按室内外消防设施的设计流量之和计算确定。室外 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火灾延续时间 不应小于3.00h

9.2.2大型煤化工工厂应设置不少于2套独立分区供

表9.2.3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

:当煤粉制备厂房与煤直接液化或粉煤气化厂房合建时《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 JGJ/T181-2009》,其室外消火栓系统设 计流量应蒸加计筒

9.2. 4装置区、储运区、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的

表置区、储运区、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的消防设计 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C

9.2.5自备热电站、变电站的消防设计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确定。 9.2.6生产管理区的消防设计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 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确定。 9.2.7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消防储水量,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 消防设计用水量的基础上,尚应增加不小于10000m²的用于消防 车取水的备用消防储水量。符合下列条件时,备用消防储水量可 减去相应的有效储水量: 1当工厂设有3套及以上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给 水系统之间消防管网互联互通时: 2当临近天然水源或工厂之间消防管网互联互通时。 XX 9.3消防水源和消防泵 9.3.1当消防给水由煤化工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生产给水 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且每条均应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 100%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70%的生产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生产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9.3.2当煤化工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 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 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 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m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 2座(格)消防水池(罐),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当水池(罐)有效总 容积大于2000m时,不应大于96h;

4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 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5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 设施。 9.3.3消防水泵应远离爆炸危险源SJG 103-2021 深圳市无障碍设计标准,并宜布置在地上;消防水池 罐)最低液位应满足水泵自灌引水要求。 9.3.4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2台以上成组布置时, 其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 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2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2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 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闪;当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 3泵的吸水管上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 X 压的安全设施: 4直径大于300mm的出水管道不应选用手动阀门; 5进出口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埋地管道外防腐等级不应低于加强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9.3.5消防水泵组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 的要求,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并应以室内外消防给水 的最高水压校核消防水泵的工作工况。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 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消防泵,且备用泵应按100%供水能力 设置。 9.3.6当全厂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压力不能满足粉煤气化、油煤浆 制备等高层厂房内消防系统最不利占消防设备的供水压力时.应

的要求,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并应以室内外消防给力 的最高水压校核消防水泵的工作工况。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 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消防泵,且备用泵应按100%供水能大 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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