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导则(试行)(赣自然资发[2019]10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2月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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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导则(试行)(赣自然资发[2019]10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2月7日).pdf简介:

"江西省城市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导则(试行)",是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9年12月7日联合发布的试行文件,其全称为"赣自然资发[2019]10号"。这份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江西省内的城市详细规划过程中人民防空设施的配置工作。

该导则详细规定了在城市规划中如何科学合理地布局和建设人民防空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的规模、位置、类型、建设标准等,以确保城市在遭受突发战争或灾害时,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必要功能能够得到保障。它旨在促进城市建设和人民防空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抵御灾害和战争的能力。

由于这只是一个简介,具体的内容可能涉及详细的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审批程序等方面,需要查阅正式的文件以获取完整信息。

江西省城市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导则(试行)(赣自然资发[2019]10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2月7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2.0.1人民防空civilairdefence

2.0.2人防设施civil airdefence facilities

是指人防工程、人防疏散设施、人防警报设施及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设施等的总 简称人防设施GB∕T 30974.1-2014 数据库中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标识和收录指南 第1部分:力学试验数据收录指南

2.0.3人防工程civilairdefenceworks

全称人民防空工程,系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地下 防护建筑。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 工程和配套工程。按照构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

2.0.4防空地下室airdefencebasement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 该房间净高1/2的地下室。

2.0.5医疗救护工程worksofmedicaltreatmentand rescue

2.0.5医疗救护工程worksofmedicaltreatmentandrescue

战时用于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早期治疗和部分专科治疗的人防工程。按照其规模 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三种

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防空勤务的人防工程。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 备(车辆)掩蔽部两部分。按执行防空勤务任务的不同,分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 俏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工程

2.0.7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分为两种:一等和二等人员掩蔽所。 等人员掩蔽所系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 企业和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系指战时留城的普 通居民掩蔽所。

2.0.8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works

系指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战时保 性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 防交通于(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人防工程内部,能供给多个人防工程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 站,并具有与所供人防工程抗力一致的防护能力

2.0.11疏散通道evacuationroutes

城市疏散人员向外部疏散的通道(干道),主要包括地面疏散通道、地下疏散通道 水上疏散通道,

2.0.12重要经济目标importanteconomictargets

指关系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的重要资源和设施,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 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2.0.13人防警报设施civilairdefensealarm

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 鸡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2.0.14人防工程建筑面积floorareaofcivilairdefenceworks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 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将交通、商业及其他公共服务等多种功能有机结合,形成综合功能的大型地下空间 公共建筑。

1.1详细规划应设人防设施规划专「门章节,图则应落实人防工程相关要求,建设项目 地规划条件中包括地下人防设施配置要求。

3.1.2详细规划应落实人防专项规划中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 程、配套工程以及人防疏散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要求。 3.1.3详细规划落实人防设施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战时人员疏散比例,确定人均指标以及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 2 明确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要求。 3 明确配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点人防工程的地块,落实到地块编码 及地块指标。 4 确定人防警报设施的配置原则及位置,落实人防疏散通道的空间分布。 5 提出地块开发配套人员掩蔽和配套工程的控制要求,明确相邻人防工程联通及地下 空间兼顾人防要求,

2.1详细规划成果中, 明书设 卓 图集应包含人防设施布局规划 图则应包含人防设施的配置要求 明确位置、功能和建筑面积等

4.1.1人防设施配置应当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居住区等人口密 集区域作为重点防护区域。 4.1.2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 建防空地下室: 1国家I、II、Ⅲ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 六; 2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经济发达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白分之四。 4.1.3为进一步促进医疗救护工程和各类专业队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规划或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可按170%的比例折算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修建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或者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可 按140%的比例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 4.1.4按人防通信警报布点规划需建设防空警报器的新建民用建筑,同步建设建筑 面积不少于25m的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每个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 可折抵100m²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 4.1.5新建医疗卫生设施应依法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工程,各人民防空专业队组成机构新 建地面民用建筑应依法配套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 4.1.6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兼顾 人防要求。

4.2.1人防工程功能宜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性质相匹配。 4.2.2详细规划根据城市防护级别,按城市规划人口的留城比例落实各类人防工程人均 指标要求如下:

表4.2.2不同城市类别配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指标配置表(m/人)

4.2.3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疗卫生设施布局JTS/T 142-1-2019 港口与航道工程制图标准,其布局要求应符合表

表4.2.3医疗卫生设施配建医疗救护工程

表4.2.4医疗救护工程布局指引表

定的安全距离,避免与保障目标一同遭受破坏,同时应保障救援时间。防空专业队工 程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 1保障范围宜为4km²~7km²,单个防空专业队工程规模宜在2000m~ 5000m之间。 2距离易产生次生灾害目标500m~1500m区域内;距离重要基础设施、 指挥工程、生命线工程目标300m~1500m区域内。 3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km,消防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 宜大于2.0km,医疗救护专业队和治安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km。 4.2.6人员掩蔽工程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 1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非居住区或跨居住区服务的人员 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m。 2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和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 的建筑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他建筑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4.2.7人防配套工程重点落实人防物资库、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警报站等的空间布 局,其它人防配套工程按人防专项规划要求配置。 4.2.8人防物资库应均衡布局,宜与商业设施配套建设,宜与相邻人防交通干(支) 道、人员掩蔽工程连通,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 1距离重要经济目标不宜小于200m,距离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不宜小 十100m,距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不宜小于50m。

2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省级人防重点城 市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10000m的项目,人员相对集中掩蔽,可配套修建 人防物资库。 4.2.9人防警报设施应结合人口密集区、城市中心区、商业繁华区和重要政治、 经济、军事目标周边区域及易发生重大灾情的区域设置。警报器布点间距宜为 1200~2000m。规划范围内的警报器音响覆盖率应达到100%。 4.2.10区域电站宜结合建筑面积大于5000m以上的人防工程设置,其选址应符以下条 件: 1靠近负荷中心: 2具有较好的交通运输和取水条件: 3具有良好的管线进出条件: 4.2.11区域供水站宜结合市政工程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合并设置。 4.2.12人防交通十(支)道宜结合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快速路等城市地下交通十线设 置

5.0.1人防疏散场所应避开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等目标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JTG D20-2017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关 应位于易发生气化次生灾害源主导风向上方向。 5.0.2疏散基地应按照人防专项规划要求落实,疏散点宜结合地下空间、公园、广场、 学校、体育场馆等开敲空间设置。 5.0.3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防专项规划确定的地面疏散主干道不宜规划建设人行天桥、高架立交、高架道 路,宜建设地下立体交通设施。 2地下疏散通道宜结合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快速路等设置,并宜与周边地下空间连 通,其口部设置应满足两侧建筑倒塌后安全通行需要。 3水上疏散通道宜结合通航能力五级及以上的城市内核设置,沿线宜设置符合人员 集散要求的码头

5.0.1人防疏散场所应避开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等目标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 应位于易发生气化次生灾害源主导风向上方向。 5.0.2疏散基地应按照人防专项规划要求落实,疏散点宜结合地下空间、公园、广场 学校、体育场馆等开散空间设置。 5.0.3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防专项规划确定的地面疏散主干道不宜规划建设人行天桥、高架立交、高架道 路,宜建设地下立体交通设施。 2地下疏散通道宜结合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快速路等设置,并宜与周边地下空间连 通,其口部设置应满足两侧建筑倒塌后安全通行需要。 3水上疏散通道宜结合通航能力五级及以上的城市内核设置,沿线宜设置符合人员 集散要求的码头。

5.0.4相邻人防工程之间、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按照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等专项规划要求相互连通,或者在适当位置预留地下连通接口。满足下列条件 的地下工程宜互相连通: 1间距≤50m的人防工程。 2人防工程与地下轨道交通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综合体等间距50m以内的。 310000m及以上的人防工程与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地下商业街、地下综合体等间距 100m以内的。 5.0.5重要经济目标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要求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和防空专 业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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