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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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pdf简介:

《0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全称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七部委令第12号),是中国政府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防止不正当竞争,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而制定的法规。该规定主要针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设立、评标方法、评标程序、评标纪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保持独立性。规定了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多种方法,强调了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

此外,该规定还对评标过程中的保密、回避、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它是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0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pdf部分内容预览: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 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 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 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 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 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 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 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 ,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 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 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 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 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 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 ,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 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 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公路沥青采购B包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 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 平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潜在投标人的 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 牛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市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 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 外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 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 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赠 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 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 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 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 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 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 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 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 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 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 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 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 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 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 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旦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 介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 评审。 第三十五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 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 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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