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20)书签版Y.pdf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20)书签版Y.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2.9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56322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20)书签版Y.pdf简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20)书签版》(PDF)是一个专业性的法规文件,它是根据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编撰的,专为房屋建筑领域的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提供强制性的技术规范。2020年的书签版更新了最新的标准和规定,涵盖了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材料选用、质量控制、安全防护等多个关键环节,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保。

这个文件的“书签版”可能是指方便读者查找和阅读的版本,它可能包含有重点条文的标记,或者以图表、关键词等形式突出显示重要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工程从业人员、设计者、监理和相关审核人员而言,它是执行和遵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总的来说,这本书旨在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项目的整体水平,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规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20)书签版Y.pdf部分内容预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 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 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 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简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 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增进行分隔。其中 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 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 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一”表示不允许

主: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 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 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 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简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 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增进行分隔。其中 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 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 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人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一”表示不允许。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 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 3.3.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 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申级防火窗。 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 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6.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 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 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 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 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3A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 1.00h。 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意的有关规定

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路

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 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增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 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 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 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距日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次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 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增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 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 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 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断有建筑基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2.6建筑高度天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建筑的防火间距GB/T 32151.9-2015标准下载,当符合本规范第 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9.2.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 然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 的厂房。 9.3.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 隔墙。 9.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人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 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9.3.8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 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3.9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