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交[2020]173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的通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6月24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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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交[2020]173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的通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6月24日).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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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交[2020]173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的通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6月24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镇村公共设施、 农民公寓等镇村需要配套建设公交站场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交站场规划、建设、移交等技术标准需按 照《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7 月1 日。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

JGJ∕T 290-2012 组合锤法地基处理技术规程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目录1 总则.1.1编制背景1.2编制目的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1.5编制原则1.6其他.2站场功能定位.52.1公交站场体系.2.2公交站场建设模式.3实施机制.3.1规划编制..3.2土地出让.3.3建设移交3.4管理养护.103.5奖罚机制.....114配建标准124.1公交站场配建原则,.124.2区域配建要求...124.3配建启动阈值.144.4站场规模,15附录A术语与定义:. 17附录B本细则用词说明. 18附录C相关规范参考19附录D配建公交站场设施及装修移交清单.21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附录E公交站场移交协议范本 条文说明· 26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1.1.4目前,东莞市固定用地的公交站场面积约23.6万m², 站场用地不足,缺口较大。规划公交站场实施率低,现状站场以 租赁为主,公交站场历史“欠账”较多,制约了东莞市公共交通 的发展。 1.1.5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规范东莞市公交交 通站场的建设管理,改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提升公交服务水平, 特编制本技术指引,指导城市公交站场规划建设、土地出让及建 设移交,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利用,为确定公交站场配建规模、标 准等提供决策依据,有效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1. 2 编制目的 1.2.1规范配建公交站场审查管理与建设实施机制,梳理各 相关部门职能,规范建设项目配建公交站场在规划编制、土地出 让、建设移交、管理养护等环节的流程,保障配建公交站场的建 设落实。 1.2.2明确建设项目配建公交站场的配建要求、配建國值及 相关控制指标,提高配建站场的设计和建设质量,提升公共交通 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1.3编制依据 1.3.1本指引是基于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参考先进城市的规 范,并结合东莞市公交站场的发展现状及规划而制定。本指引是

1.3.1本指引是基于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参考先进城市的规 范,并结合东莞市公交站场的发展现状及规划而制定。本指引是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科学、合理地确定东莞市配建公交站场的选址、配建规模、设施 布置等相关指标的地方性推荐标准。 1.4适用范围 1.4.1本指引是编制配建公交站场相关规划的指导性文件, 也是相应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规划许可审批、站 场竣工验收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1.4.2本指引适用于东莞市辖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的居住、 商业服务、商业办公、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医疗卫 生、新型产业等项目的配建公交站场,不适用于采用独立用地建 设的公交站场和客运枢纽配套接驳公交站场。 1.5 编制原则 1.5.1以人为本原则:尽量营造规范合理、安全舒适、方便 快捷的交通环境,实现人车分流,保障乘客安全。 1.5.2需求适应原则:应考虑常规公交运行特点和乘客出行 需求,保障站场能够满足当前需求及未来发展的需求。 1.5.3土地节约原则:应集约化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5.4绿色环保原则:应选用环保材料并符合循环经济的要 求,应引入减少能耗的措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规定。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1. 6 其他 1.6.1配建公交站场的建设应符合《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 场、厂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及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定。 1.6.2本指引未规定的相关内容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执行 本指引所引用的规范若有修订,应采用修订后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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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公交站场体系 2.1.1东莞市应形成以公交枢纽站、首末站为支点,以综合 车场为保障的公交站场体系,其中,公交枢纽站为公交客流转换 节点,公交首末站为公交线路的始末站,综合车场为公交停车、 维修和保养综合服务基地。 2.2公交站场建设模式 2.2.1形成以配建公交站场为主,独立用地站场为辅的建设 模式。优先采用配建公交站场建设模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 鼓励独立用地站场采用混合用途、多层立体化的综合升发建设模 式。 2.2.2配建公交站场是根据局部区域公交客流需求,结合大 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交站场,具备公交线路掉头、发车、上 下客、乘客等候、充电以及部分夜间停放等功能。 配建公交站场分为两种类型:配建首末站和配建枢纽站。其 中,首末站指常规公交线路的起终点站,承担客流集散服务,司 乘人员的后勤服务,公交车辆运营调度管理服务;枢纽站承担多 条公交线路始发以及换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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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综合车场,其功能应当包括洗车、加油、充电、维修、 夜间停放等,未来的综合车采用多层立体开发的建设模式,以集 约利用土地

2.2.3综合车场,其功能应当包括洗车、加油、充电、维修、 夜间停放等,未来的综合车采用多层立体开发的建设模式,以集 约利用土地。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3.1.1规划编制阶段主要包括公交站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其中,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主要是在国土空间规划、城市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上层规划的指导下,从公交运行需求出发制 定的专项规划,涉及轨道交通站场TOD地区的,增加轨道交通站 场TOD综合开发规划作为编制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依据之一。控规 阶段工作主要是根据公交站场专项规划成果中相应地块的配建 要求进行规划调整。 3.1.2公交站场专项规划环节 3.1.2.1公交站场专项规划应通过对区域人口规模、出行强 度、公交出行分担率等的定量分析,对项目配建公交站场的需求 规模、选址布局、线路规划等提出明确要求。 3.1.2.2编制公交站场专项规划时,应对每个专项的用地进 行充分排查,综合考虑地块现状使用情况,掌握协调土地权属等 各方面因素,确保专项规划的可落地性。 3.1.2.3公交站场专项规划报送前,各镇街(园区)应当将 公交站场专项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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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 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1.2.4各镇街(园区)应定期对专项规划中公交站场实施 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公交站场专项规划进行 修改。 3.1.3控制性详细规划坏节 3.1.3.1各镇街(园区)在编制(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根据公交站场专项规划,在相应地块中明确落实公交站场的 配建要求,并在报批前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以保证公 交站场配建要求的落实,强化法定规划与专项规划间的衔接。 3.1.3.2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配建公交站场用地的规划安排 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公交站场 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 进行修改,或者对公交站场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同步 修改、同步报批。 3. 2 土地出让 3.2.1土地出让计划:各镇街(园区)制定土地出让计划时 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及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优先落实需配建公交 站场相关地块的出让

《太阳能光伏照明用电子控制装置 性能要求 GB/T 26849-2011》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3.2.2地块出让条件:应结合地块周边人口产业结构、周边 公交资源配置、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以及规划条件,将具体的配建 要求(类型、面积、功能、设施配置等)落实到《履约监管协议》 条件中,作为地块出让方案的附件报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监 管会审工作小组集体审议。 3.3建设移交 3. 3.1 项目建设 3.3.1.1对于达到配建规模阈值的已出让地块,需根据开发 规模落实公交停车位的设置。 3.3.1.2城市更新单元原则上需在首期开发地块中落实建 设配建公交站场,若对应地块不在首期开发计划中,应在更新单 元内设置相应的公交临时停车位,单元内配建公交站场建成后可 予以归还临时用地。 3.3.1.3经批准的项目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配套公交站场 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建设时,项目配建公交站场的建设标 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3.3.1.4配建公交站场的主体结构建成后,建设主体应完成 公交站场配套设施(含装修)的建设,内容应包含站场基本配套 共电系统、供水系统、通风系统等。

3.2.2地块出让条件:应结合地块周边人口产业结构、周边 公交资源配置、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以及规划条件,将具体的配建 要求(类型、面积、功能、设施配置等)落实到《履约监管协议》 条件中,作为地块出让方案的附件报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监 管会审工作小组集体审议。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3.3.2项目验收 3.3.2.1站场工验收应包含配套设施及装修等相关内容。 3.3.2.2验收阶段要确保配建公交站场须与主体建设工程 同步验收。尤其是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要求在一期开发 预目中完成配建公交站场的建设任务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立法解读,且作为第一期开发项目验 收的前置条件。 3.3.3项目移交 3.3.3.1配建公交站场应为无偿移交。 3.3.3.2建设主体在项目配建公交站场建成验收后到移交手 续办理完成期间,可临时移交配建公交站场的使用权,避免配建 公交站场的闲置浪费。不得将应移交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的配建 公交站场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 动。 3.4管理养护 3.4.1站场移交后,币属公交企业所承担的管理养护费用中, 配建站场的水电、网络等费用与地块其他物业分离,单独进行结 算。 3.4.2配建公交站场启用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 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原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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