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824-201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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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824-201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pdf简介:

DB15/T 824-201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是一部地方标准,由中国北京市发布,适用于北京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该标准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购置、验收、登记、操作人员管理、日常使用、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故障处理、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规定。

具体包括:

1. 车辆的选择和购置要求,如车辆的技术性能、安全性能、环保性能等; 2. 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标准; 3. 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4. 车辆的日常使用规范,包括行驶路线、速度、载重限制等; 5. 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和方法,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6. 安全检查的规定,如定期的安全性能检测、应急处理措施等; 7. 故障处理和事故应对程序。

该标准的出台,旨在规范北京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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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直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 8242015

前 范围. 2术语和定义 2.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poweredvehiclesontheplaceusedforaparticular Durpose 2.2使用单位theusers. 2.3安全管理人员safetyadministrator 2.4作业人员operatingpersonnel 2.5使用管理servicemanagement. 2.6维护保养mantenance.. 2.7维修repair. 2.8重大维修importantrepair 2.9改造transformation.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 3.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备选型. 3.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和变更 3.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 3.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3.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求, 3.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故障处理.: 3.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报废. 3.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急管理 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 4.1基本要求 4.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责任要求 4.3维护保养的工作要求 4.4指导使用 参考文

前 百 范围. 术语和定义 2.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poweredvehiclesontheplaceusedforaparticular Durpose 2.2使用单位theusers. 2.3安全管理人员safetyadministrator 2.4作业人员operatingpersonnel 2.5使用管理servicemanagement. 2.6维护保养mantenance.. 2.7维修repair. 2.8重大维修importantrepair 2.9改造transformation.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 3.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备选型. 3.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和变更 3.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 3.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3.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求. 3.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故障处理.: 3.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报废. 3.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急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 4.1基本要求 4.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责任要求 4.3维护保养的工作要求 4.4指导使用

MR1 城市道路-路面、路基及其他设施(2008年合订本)DB15/T 82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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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保养mantenance 指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及全面检查过程。 2.7 维修repair 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2.8 重大维修importantrepair 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2.9 改造transformation 指改变原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 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

3.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备选型

3.1.1使用单位应该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 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1.2使用单位购置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 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a)产品质量合格证; b)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1.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责 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a)未进行使用登记的; b)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 c)未经检验(包括需要实施的验收检验或者投入使用前的首次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设备。

JGJ∕T 154-2007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DB15/T8242015

3.1.4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和变更 3.2.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苏理使用 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显著位置。 流动作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 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2.3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2.4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a)《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b)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c)产品质量合格证; d)验收检验报告; e)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号码 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 f)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3.2.5登记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 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2.6登记部门对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因使用 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是登记部门必须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3.2.7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符合相关规定,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编制使 用登记证编号。 3.2.8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以下位置 a)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的显著位置; b)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3.2.9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报停 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部门;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 检验报告到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定期检验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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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需要改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改造,并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以下简称《厂车检 规》)的规定,实施验收检验。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在改造完成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便用登记表》,并且持 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改造验收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3.2.1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范3.2.11第二款的要求办理 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过户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 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 新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持《过户证明》, 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本规范3.2.4a)至 3.2.4d)项的资料,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2.1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向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部门进行注销,

3.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

且督促其按照《)车检规》的要求接受验收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 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 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3.3.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请当地特种设备检验部门进行验收检验。 并且在验收检验后将以下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a)产品质量合格证; b)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c)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验收检验报告。 3.3.3流动作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跨原登记部门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 告知使用所在地的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 3.3.4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厂车检规》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 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对流动作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 且将定期检验报告报原负责使用登记的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3.3.5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自检。自检 合格后方可申请检验。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 业维保、修理单位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34场(厂内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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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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