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昌市行政审批局2021年3月).pdf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昌市行政审批局2021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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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昌市行政审批局2021年3月).pdf简介:

,由于我是*个的,无法直接查看或分析PDF文件。但是,我可以根据你的描述提供*般性的信息。"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很可能是*份由南昌市行政审批局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详细技术指导文件,它可能包含了城市规划的法规、标准、程序、审批流程、设计要求等内容,旨在规范城市建设和改造的行为,确保城市的合理、有序和可持续发展。这份规定可能涉及到土地使用、建筑高度、密度、公共设施布局、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如果有具体问题,你可以提供PDF文件中的具体内容,我会尽力为你解读。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昌市行政审批局2021年3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伯但应当计 入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 准配建停车位。

第十*条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 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 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第十二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 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 (*)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 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 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 音,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 9米。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觉度小于或者等于 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 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 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应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 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 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 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 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其间距最窄处按照平 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 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 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 置的间距控制。 第十四条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 (*)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 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 者等于30来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 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 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 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 30来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 筑物高度的0.6倍,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 倍JG∕T 148-2018 钢管散热器,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 米增加1米计算。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 布置的: 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 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 小于13米。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 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项执行。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任何居住建筑南北垂直 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 13米:东西向垂首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来。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 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 主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 来;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 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 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

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来 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 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 边。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 9米。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建筑高度在24来以上50来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 布置的(含局部连体),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 的0.6倍,月不得小于21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 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 50来以上100来以下部分,按照每4来增加1来计算。 (二)建筑高度在24来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 6来: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 得小于6米。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 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的

0.8倍,且不得小于9来;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 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四2建筑高度在24来以上100来以下非居任建筑垂首 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 来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来,24 来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来:相 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 控制。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 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 下规定: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 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 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 于9米。 第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 托八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 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在 旧城区基间距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基间距增加

20%以上。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 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第二十*条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 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人 建筑高度。 第二十二条位于同**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 间距时,可以扣除*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 距时,应当包括*房高度。 第二十三条,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 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 *半。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 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半。 (三)建筑物相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 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

立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 超过24来且平行绿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北侧绿线距离还 不得小于10米。 、四)建筑物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 离不得小于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 执行。 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物(含台阶、有柱雨棚、骑楼) 退让城市快速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来,退让主十路、 央速路辅铺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退让次十路红线的 距离不得少于8来,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5米,其中退让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 于3米。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 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让距离 增加0.25米。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 筑的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 来,「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 米。

LD∕T 99.7-2008 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市政工程-堤防工程第二十六条 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

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楼), 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 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 地。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又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 距离,按照两侧道路较宽退距要求进行退让。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 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12米及以下城市 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应当满足管线的理埋设要求。 属于市政工程的地下建筑物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利用 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结合市政工程统*开发建设的项目退让 除外。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地段的 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设住宅的, 其临街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二)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小开间商 业店面:

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 理的有关规定。计算绿地率指标的绿地面积,应当包括建筑 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建筑物周边、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 面积。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平面父义口的进出口宜设展宽 段: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 式布局。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 以下规定: (*)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0米: (二)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宜在较低*级的 道路上开设出入口: (三)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自,应当按照 父通影响评价报告设置各类出人口: (四)在道路交义口附近开设出入口的,其位置距城市 主、次十路交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得小于70来且不 宜设在道路展宽段上,在支路上的或者旧城区特殊较小地块

周边道路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五)在交通性主、次干路上*般不设置出入口,确需 开设出入口的,宜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增设加 减速车道。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应当编制管线 工程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 空线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下地理设: (二)排水管线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三)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理设: (四)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且预留 管线,并理埋设市政接户管,新建桥梁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 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管线及市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 (*)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 较多的*侧; (二)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 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三)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 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

GB 51260-2017 环境卫生技术规范液体理场下理设燃气管道; (四)给水、燃气等输送性质的干管宜布设于市政道路 的机动车道下; (五)建设项目内的变配电设备、弱电设备宜室内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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