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325-2020 轨道交通规划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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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325-2020 轨道交通规划设计标准.pdf简介:

"DG/TJ08-2325-2020 轨道交通规划设计标准.pdf" 是一份关于轨道交通规划设计的专业标准文件。"DG"通常代表地方标准(Designated Group),"TJ"可能是交通工程(Traffic Engineering)的首字母缩写,"08-2325-2020"则可能是标准的版本号或发布年份。这份标准详细规定了轨道交通系统的规划设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线路规划、车站设计、车辆选型、运营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乘客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这份标准旨在为轨道交通的建设提供科学、合理和安全的指导,确保轨道交通项目的高效、经济及环保,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水平。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的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是轨道交通行业的重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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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小汽车、非机动车、步行等接驳方式的关系,优化出人口,完善 导弓标志、保证接驳效率,通过接驳系统扩大轨道交通系统的服 务范围

5.4.3车站不同接驳交通方式的优先级别为:自行车(含助动

5.4.3车站不同接驳交通方式的优先级别为:直行车(含助云

(省际客运)等重要对外交通枢纽的衔接,并应与对外交通枢纽统 规划、统一设计,宜同步建设或预留接口

规划、统一设计,宜同步建设或预留接口。 5.4.5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标准》GB/T 50546,轨道车站出入口至非机动车停车点、常规公交车站的步行 衔接距离不宜大于50m。出租车上下客区宜结合常规公交车站 设置。轨道车站出人口至小汽车停车场的步行衔接距离不宜大 于200m。 5.4.6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接驳规划的重点对象宜结合车站功能 等级城市区位等因素综合确定GB/T 37228-2018 公共安全 应急管理 突发事件响应要求,详见表5.4.6

5.4.5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标准》GB/

50546,轨道车站出入口至非机动车停车点、常规公交车站的步行 接距离不宜大于50m。出租车上下客区宜结合常规公交车站 设置。轨道车站出入口至小汽车停车场的步行衔接距离不宜大 王200 m

5.4.6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接驳规划的重点对象宜结合车站功能 等级、城市区位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表5.4.6

4.6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接驳规划的重点对

5.5.1按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轨道交通地下车站与周达

下车站与周边地下空间连通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1.●:必须连通;:宜连通;×:不连通;一:不存在。 2.重点地区指城市主中心、城市副中心、地区中心、综合交通枢纽地区。 3.核心开发区指地下车站站址边界线外侧200m范围;规划引导区指地下车 站站址边界线外侧200m~600m范围

5.5.2轨道交通枢纽站和换乘站车站每侧应至少控制2个连通 口,与周边地下空间连通。连通口的规划宽度应满足远期客流需 求,不宜小于8m,且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轨道交通 地下车站与周边地下空间的连通工程技术标准》DG/TJ08 2169的相关要求。

5.6.1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相关规

5.6.1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相关规 定,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布置应与主客流方向一致,且宜与过街

天桥、过街地道、地下街、邻近公共建筑物结合或连通,统一规划 设计,可同步或分期实施。轨道交通车站应兼顾人行过街功能

5.6.2轨道交通每条线路的车站应规划预留不少于4个出

每个公共区直通地面的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同时应规划预 留1部以上无障碍电梯的设置空间。出入口应根据客流预测考 虑不均衡性,并考虑常规公共交通、自行车、出租车等接驳设施的 预留空间

5.6.3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宽度应以客流分析为基础,满

5.6.6当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结合下沉广场设置时,宜将风井、 冷却塔纳人下沉广场的整体规划设计范围

5.6.6当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结合下沉广场设置时,宜将风井

建筑结合时,宜优先整合;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独立 设置。

6.1.1车辆基地选址应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内,并考虑综合开发利 用。布局形式应优先考虑立体化。 6.1.2车辆基地选址应具备与正线间良好的接轨条件,有利于市 政管线的弓入,便于和城市道路的连接,宜避开工程地质和水文 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6.1.3车辆基地选址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周边城市环境和生 态空间相协调,车辆基地内功能布局和用地布置应力求紧凑、经 济、实用

6.2.1单个停车场、定修段的用地形状宜为梯形,梯形高不宜小 于1000m,梯形底边宜为100m~200m;单个车辆段的用地形 状宜为梯形,梯形高不宜小于1200m,梯形底边宜为200m~ 300m

6.2.2车辆基地的规模应满足其停车和检修能力,并考虑线路

度、行车间隔以及检修周期等因素。车辆基地占地面积指标应按 表6.2.2进行规划控制。其中,市区线相关指标上限值应满足现 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中的相 关要求,

2.2车辆基地选址用地规模指标表(m/车

6.2.3车辆基地综合开发利用应在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品质和资

6.2.3车辆基地综合开发利用应在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品质和资 原共享水平的框架下进行统筹,与周边环境和地区发展需求相适 应,并充分考虑城市保障性、公益性功能

源共享水平的框架下进行统筹,与周边环境和地区发展需求相适 应,并充分考虑城市保障性、公益性功能。 6.2.4车辆基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开发导向和功能业态,应符合国 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分区管制及发展策略,并在单元规划 和详细规划阶段深化明确。开展居住、商办等会产生较大客流需 求的综合开发利用,宜开展专题客流分析,统筹考虑车辆基地与 车站结合设置,以方便乘客使用轨道交通、减少接驳设施的配置 和接驳交通量。 #

6.2.4车辆基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开发导向和功能业态,应符

6.2.5车辆基地规划布局宜统筹利用铁路等设施资源,集约利用

6.2.5车辆基地规划布局宜统筹利用铁路等设施资源,集约利用 土地和相关检修资源

7.1.3市区变电所宜采用全户内或半户内式多层建筑,并与城市 规划相协调,主城区、新城内宜考虑规划建设地下变电所。 7.1.4主变电所按照每处60m×40m的用地规模进行规划 控制。

等相关设施的建设,须按照“最终规模一次建成”的原则实施。共 享主变电所宜采用建筑及110kV外线电源共享的模式,各线路 的主变压器设置可相对独立或共享。

7.2.1市域线、市区线宜结合线网布局各设置一处全网控制中 心。局域线可分区域设置多处网络控制中心,

DB15∕T 353.5-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7.2.1市域线、市区线宜结合线网布局各设置一处全网控制中

设一座控制中心,或多条线路共同布设一座控制中心。 7.2.3线路控制中心可监控管理单条或多条轨道交通线路,建设 模式和规模应依据线网规划和线路的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7.2.4新建市域线和市区线的线路控制中心原则上应结合车辆 基地设置,不另行选址

模式和规模应依据线网规划和线路的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7.2.4新建市域线和市区线的线路控制中心原则上应结合车辆 基地设置,不另行选址。 7.2.5服务于单线的线路控制中心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0m²; 服务于双线的线路控制中心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500m~;服务于 三线的线路控制中心建筑面积不应超过8000m;网络控制中心 应根据轨道交通线网总规模具体确定,并考虑预留扩建可能

7.2.5服务于单线的线路控制中心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0m²;

服务于双线的线路控制中心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500m~;服务于 线的线路控制中心建筑面积不应超过8000m²;网络控制中心 应根据轨道交通线网总规模具体确定,并考虑预留扩建可能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GB∕T 28059.3-2011 公路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平台互联技术规范 第3部分:接口与通信控制协议,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标准》GB/T50546 《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1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 《轨道交通地下车站与周边地下空间的连通工程技术标 准》DG/TL08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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