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389-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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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04/T 38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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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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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04/T 389-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04/T 389-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DBJ04/T 389-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是中国地方标准,由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联合制定。该标准主要针对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各个环节提出了详细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综合管廊是城市地下管线的集中敷设方式,用于容纳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多种管线,是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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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 线平行。

6.1.2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

6.1.12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应尽量减少备品备件的种类。

WW/T 0089-2018 博物馆陈列展览形式设计与施工规范物正常使用的安全措施。

6.1.14积极采用“BIM+GIS”三维数字化技术,有效提高地下 合管廊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6.1.14积极采用BIM+GIS”三维数字化技术,有效

6.2.1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 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6.2.1的规定

表6.2.1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的有 规定。

6.2.5综合管廊与其他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防 止差异沉降的措施。

6.2.6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

6.3.1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和净宽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 类、规格、数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要求等综合确定,净高不宜 小于2.4m,净宽不得小于2.1m。 6.3.2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 美广饰人工州顿广

1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0m;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m;2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6.3.3电力电缆支架的层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6.3.4通信线缆的桥架层间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定。6.3.5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图6.3.5)不宜小于表6.3.5的规定。人行通道D图6.3.5管道安装净距表6.3.5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mm)DN法兰连接、承插连接和卡箍连接焊接ab2abib2DN<400400400500500400≤DN<10005005008001000≤DN<1500600600600DN≥15007007007007006.4纵断面设计6.4.1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不宜小于0.2%。6.4.2综合管廊需要下穿通过其他地下设施时,下穿部分坡度不宜大于30°18

6.5.1综合管廊应根据各专项管线规划综合管廊规划及现状

6.5.3综合管廊分支预留过路宜采用过街支沟可

度,并采用柔性防水套管以及防止差异沉降等措施。 6.5.5重力流分支管线宜将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设置于管廊外部, 当设置在管廊内部时,不应影响管廊内其他管线的安装和维护。 6.5.6分支预留管线出管廊后,管线净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要求。 6.5.7压力流分支预留管线需在主管廊内设置阀门时,宜采用远 程控制阀门,并将控制信号传至中控室

6.6.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 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

6.6.2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

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 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6.6.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

6.6.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 置,且不应少于2个。

1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2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 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 1m。 6.6.5综合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吊装口尺寸 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 6.6.6综合管廊进、排风口的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 尺寸要求。

6.6.7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

员出入口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 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联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 标识。

6.6.8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

6.8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

开启,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6.6.9逃生口、通风口、投料口的外观宜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量和周围建(构)筑物结合实施。

量和周围建(构)筑物结合实施。

7.1.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

7.1.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火火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7.1.2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灭危险性类别应 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7.1.3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 结构。 7.1.4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 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7.1.5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7.1.6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m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的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

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7.1.3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 结构。 7.1.4 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

电缆的瓶至应海阀ZUUm末用 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 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7.1.7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

7.1.8综合管廊各舱室沿线应按照表7.1.1划分的危险等

置灭火器,并在人员出人口、逃生口、设备夹层等处增设灭火器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GB50140的有关规定。

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火火系统:其他容 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服务于管廊的变配电室 制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1.10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通

言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 DL/T5484及《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 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GA306.1和《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 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缆》GA306.2的 有关规定。

7.2.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天然气管道舱室和含有污水管道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 方式。

1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 应少于6次/h; 2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SHJ 1044-84 炼油厂管式加热炉砌筑工程技术条件,事故通 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3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 20%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电缆发热量计算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 馆人座

7.2.3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平时通风不宜大

事故通风不宜大于10m/s。直接朝向人行道的排风口,平时通风 出风风速不宜超过3m/s;进风口宜设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方。 7.2.4通风口下边缘距室外地坪应满足挡水要求,且不宜低于 0.5m。 7.2.5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 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mm。 7.2.6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且宜附加5% ~10%的漏风量。天然气管道舱应采用防爆风机。 7.2.7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 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 7.2.8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 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关闭。 7.2.9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系统中的防火阀 应能经受高温。

7.2.9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系统中的防火阀 应能经受高温。

1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 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当地电源情况、综合 管廊运行管理模式,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综合管廊由双电源供电G514-2~3 12m实腹式钢吊车梁 中级工作制(A4~A5) Q235、345钢(2005年合订本),每路电源均应满足该供电范围内 全部设备同时投入用电的需要。当采用两路电源有困难时,应另 设置备用电源。可采用箱式变电站或地下变配电站供电; 3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及 风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 二级负荷供电。天然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 阀、风机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其余用电设备 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4综合管廊低压配电半径应根据电源质量、线路保护以及技 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确定。

7.3.2综合管廊附属设备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天然 道舱及有污水管线的舱室,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且 有防腐特性,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环境电力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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