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试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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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试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pdf简介: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试行)》是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一份指导性文件。这份细则是针对2020年在山东省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管理规定,旨在细化和补充《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手册》,以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和合规性。

该细则详细规定了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对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工艺、安全防护、材料选用、工程验收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操作指南。它涵盖了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旨在提升工程质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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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试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pdf部分内容预览:

(1)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应对基坑周 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对 施工过程进行监控。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 工,不得撞自修改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设计和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审核或论证。 (3)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路的安全和正 常使用。 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4)基坑支护设计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 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照规范规定采用支护结构的安全 等级,明确支护结构选型。 (5)基坑支护设计应按照工程的具体条件设定支护结构的水 平位移控制值和基坑周边环境的沉降控制值。 (6)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支护结构各构件施工顺序及相应的 基坑开挖深度。 (7)基坑开挖前,应查明基坑周边影响范国内建(构)筑 物、上下水、电缆、燃气、排水及热力等地下管线情况,并米 取措施保护其使用安全。 (8)施工现场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 分层开挖。 (9)临时边坡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0)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等支护结构的构 件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提前开挖或超挖。

(1)施工资料的形成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2)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形成,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完成,要求书写认真、字逐清晰、内容完整、责任方签字齐全。 (4)工程升工前,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技术管理信息,包括: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姓名及签 名底样、使用的各类印签底样、过程人员(印签)变更前后底样等。 (5)施工资料应由各参建单位共同完成,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签发并按规定移交。施工资料内容应真实准 确、字迹清楚、图表整洁、组卷合规、目录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6)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及验收、审批均应有时限性要求,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7)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资料的交底和主要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整理、收集、汇总和审核;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 范围内施工资料收集和整理,及时移交施工单位,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8)监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对需签认的施工资料应及时签署

(9)施工资料应使用原件。对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由经办人 字并注明签字时间。 (10)施工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峻工验收。 5.1.2资料分类 质量管理资料分为施工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施工过程验收资料、峻工质量验收资料。 5.1.3资料编号 (1)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资料组列顺序号和同类资料顺序号组成。专 表格随施工过程,按时间顺序,从001开始连续标注。 (2)对同一张表格(隐敲验收记录)等,应根据各自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依各个检查项目从001升始连续析 5.2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5.2.1水泥 (1)收集产品质量保证单、出厂检验报告(7d)及出厂水泥28d强度补报单。

(9)施工资料应使用原件。对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由经办人 字并注明签字时间。 (10)施工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峻工验收。 5.1.2资料分类 质量管理资料分为施工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施工过程验收资料、峻工质量验收资料。 5.1.3资料编号 (1)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资料组列顺序号和同类资料顺序号组成。专 表格随施工过程,按时间顺序,从001开始连续标注。 (2)对同一张表格(隐敲验收记录)等,应根据各自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依各个检查项目从001开始连续标 5.2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5.2.1水泥 作压

5.2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2)外观检查合格后,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现场见证见证抽样复检,收集复检报告。 (3)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1个月)、进口水泥以及存放条件不当影响质量的水泥在使用前必须 再次抽样送检,复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5.2.2钢筋 (1)收集钢筋出厂质量证明书;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按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现场见证抽样复检,收集复 检报告。 (2)当使用进口钢筋,发现钢筋脆断、焊接不良或力学性能不显著不正常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检验 或其他专项检验,如需焊接时,还应做可焊接性试验,并分别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 5.2.3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 (1)收集钢筋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焊剂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并应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可焊接性试 险报告。 (2)收集机械连接套筒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套筒原材料质量证明书。 5.2.4砖、砌块 (1)收集砖、砌块产品合格证、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2)外观检查合格后,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现场见证抽样复检,收集复检报告。 (3)当砖、砌块作为节能产品用于工程时,应提供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证书。 5.2.5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1)收集混凝土原材料试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提供开盘鉴定,混凝土抗压强 度报告,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预拌混凝土运输单,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混 疑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工程结构有要求时);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工程结构有要求时)。 (2)预拌砂浆应收集预拌砂产品配合比通知单、有效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预拌砂浆合格证、使用说明 书等。 (3)预拌砂浆产品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223的规定进行现场原材料见证抽样 复检,收集复检报告。 5.2.6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紧固材料 收集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紧固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出厂检验报告;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 按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现场见证抽样复检,收集复检报告。 5.2.7预制构件、夹芯外墙板

(1)现场生产的预制构件,其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复验报告和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及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符合 求。 (2)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和夹芯外墙板进场时,应收集其产品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钢筋检验报告及 他重要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验,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要求。 5.2.8灌浆套筒、灌浆料、座浆料 (1)套筒进场时,收集灌浆套筒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2)收集灌浆料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进场按标准进行现场见证抽样复检。 (3)灌浆施工中,应留置28d抗压强度试件,按要求标准养护到期后进行检测。 (4)灌浆施工前,应对不同钢筋生产企业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当更换钢筋生产企业,或同 产企业生产的钢筋外形尺寸与已完成工艺检验的钢筋有较大差异时,应再次进行工艺检验。 (4)收集座浆料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出户检验报告,现场按标准留置座浆料强度试件,养护到期后检测。 5.2.9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锚具、夹具、连接器 预应力筋进场时,收集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单、出厂检验报告,按相关标准进行见证抽样复检,收集复检报告。 5.2.10防水材料

(1)收集出厂质量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2)对材料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检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现场见证抽样复检,收集复检报 5.2.11建筑门窗 (1)收集门窗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特种门窗及其配件的生产许司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 并核对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是否与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一致。 (2)现场使用人造木门的,应对人造木门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5.2.12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 (1)对保温系统用材料、配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2)收集保温系统用材料、配件和设备产品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3)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件、设备,按标准要求进行抽样复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5.2.13装饰装修工程材料 (1)对材料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检查验收,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材料。 (2)收集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提供商检证明。

5.2.12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

5.2.13装饰装修工程材料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5)按标准及设计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抽样复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 方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5)按标准及设计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抽样复验JTG∕T 3365-05-2022 公路装配式混凝土桥梁设计规范,合格后才能使用

5.2.14幕墙工程的组成材料

(1)收集幕墙工程所有材料、构件、组件、紧固件及其他附件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 (2)材料进场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3)按标准要求对相关组成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抽样复验,收集检验报告。 5.2.15建筑电气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1)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进场验收合格,并应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归档。当设计有技术参数要求 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并应抽查生产许可证或 C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 (3)新型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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