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11-501-2009(2016年版)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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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11-501-2009(2016年版)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pdf简介:

DBJ11-501-2009(2016年版)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全称为《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这个规范是针对北京地区特定地质条件和建筑施工需求制定的,它规定了建筑地基基础的设计原则、勘察方法、设计内容及技术要求。它涵盖了地基处理、基础类型选择、地基承载力计算、抗震设计、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旨在保证建筑物的安全稳定和环境友好。

2016年的修订版可能增加了最新的科研成果、实践经验和技术标准,以便适应北京地区不断变化的地质条件和城市建设发展。它对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和相关机构必须遵循的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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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50mm,且最大粒径小于100mm的碎石

注:进行压缩性评价时压缩模量E。取自重压力至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 计算,单位为MPa。

计算,单位为MPa。

5.1.1岩土工程勘蔡应根据场地特点和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 勘察工作,查明下列水文地质条件,提出相应的工程建议: 1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主要含水层的空间分布和岩性特征。 3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规律和对地 下水的影响。 4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 地下水位的影响。 5勘察时的地下水位、近3年~5年最高地下水位,并宜提出 万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6当场地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别查明每层 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和年变化规律,以及地下水分布特征对地基评 介和基础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 7当地下水可能对基坑开挖造成影响时,应对地下水控制措施 提出建议。 8当地下水位可能高于基础埋深时,应对抗浮设防水位进行分 析。 8A对工程有影响的各层地下水水质情况。 9场地及其附近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的污染源 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提出相应工程措施的建议。 5.1.2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施工 中地下水的控制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5.1.3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除应按照5.1.1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 要求:

1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理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流向、水位、 水质及其变化幅度,当场地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时GB/T 37125-2018 硫铝酸盐水泥熟料,应分层 量测地下水位,并查明互相之间的补给关系。 2查明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必要时 应设置观测孔,或在不同深度处理设孔隙水压力计,量测压力水头 随深度的变化。 3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4进行定量分析计算,提出场地建筑防渗设防水位、建筑抗浮 设防水位和地下室外墙水压力分布的建议值。 5进行建筑抗浮问题分析时,应分析场地地下水位的动态和影 响动态的各种因素,并预测各因素对场地未来地下水位变化的影响 6提出基坑开挖施工中地下水控制方案的建议。 5.1.4在有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的地区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 根据多年观测成果分析地下水位动态规律。对缺之地下水位长期观 测资料的地区,在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的初步勘察时,宜设置长期 观测孔,对有关层位的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 5.1.5历年最高地下水位和近3年~5年最高地下水位应根据地下 水位长期观测资料提供。当缺少长期观测资料时,可根据区域水文 地质资料综合分析确定。

地下水位的量测与水样的采取

5.2.1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此款删除) 3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应分层量测水位。 5.2.2 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探并或测压管内量测,稳定 水位距初见水位量测的时间间隔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对砂土和碎 石士不得少于0.5h,对粉土和黏性土不得少于8h,并宜在勘察结束 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量测读数至厘米,精度不得低于±2cm。

5.2.3 (此条删除) 5.2.4 (此条删除) 5.2.5 孔隙水压力的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点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分析需要布置。 2 测压计的安装和理设应符合有关安装技术规定。 3 测定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确定。 4 测试数据应及时分析整理,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 相应措施,

1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 2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项自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工程勘 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3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h,稍受污 染的水不宜超过48h,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h

5.3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5.3.1.水文地质参数的测试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2的规定。 5.3.2需要时应对影响基础设计、施工的各含水层进行水文地质试 验:水文地质试验数量可根据场地大小和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 5.3.3量测地下水流向可用儿何法,量测点不应少于呈三角形分布 的3个点。测点间距按岩土的渗透性、水力梯度和地形坡度确定。 应同时量测各孔(井)水位,确定地下水的流向。 地下水流速的测定可采用指示剂法或充电法。 5.3.4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水试验方法可按表5.3.4选用。 2抽水试验宜三次降深,最大降深应接近工程设计所需的地下 水位降深,其余两次降深分别为最大降深的1/3和2/3左右。 3水位量测应采用同一方法和仪器,读数对抽水孔为厘米,对 观测孔为毫米。

表5.3.4抽水试验方法和应用范围

4现场试验中应及时绘制涌水量、降深和时间的关系曲线,当 通水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和动水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在定范围内波 动,而没有持续上升或下降时,可认为已经稳定。 5抽水结束后应量测恢复水位。 5.3.5渗水试验和注水试验可在试坑或钻孔中进行。黏性士宜采用 试坑双环法;对砂土和粉土可采用试坑单环法;对试验深度较大时 可采用钻孔法。 6 正你次

5.4.1地基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的建 议。

1考虑地下水对建筑物的上浮作用时,应按抗浮设防水位计算 浮力。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水头和作用宣通过渗流计算进行分析评 价。对节理不发育的岩体有经验或实测数据时,浮力可根据经验或 实测数据确定。

3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 的影响;当地下水位上升时,应考虑可能弓引起的承载力降低和附加 的浮托力;必要时应提出预防措施。 4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时,应评价静水压力及渗透力对支挡 结构物的作用。 5对基坑工程和边坡工程,应根据其具体条件评价地下水产生 流土、管涌和突涌的可能性。 6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 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或隔水措施对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7应分析施工期间外部水骤然补给地下水而引发结构上浮的可 能,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1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的腐蚀性,评价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岩 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执行。 2对软质岩、强风化岩、全风化岩、残积土、湿陷性土和膨胀 岩土等特殊岩土,应评价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对岩土体产生的软化、 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5.5地下水的控制评价

5.5.1地基勘察应评价地下水对基坑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影响《地下水封石洞油库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996-2014》,并 根据基坑深度、基坑支护方法、含水层岩性和地层组合关系、地下 水资源和环境要求,建议适宜的地下水控制方法,

5.5.3采用雌幕隔水方法时,应评价隔水雌幕的深度和可能 工程风险;对于线状工程,当其走向与地下水流向近似正交 应评价幕对地下水渗流场的长期影响

5.5采用回灌方法时,应评价同层回灌或异层回灌的可能性。

6.1.1建筑地基详细勘祭应符合本章规定。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 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6.1.2建筑地基勘察前应详细了解设计意图,全面搜集和研究建筑 场地及其邻近地段已有的勘察报告和工程经验,并取得下列资 料: 1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现状地形图及拟建建筑物平面位置 图。 2拟建场地的红线资料、建筑物坐标、高度、层数、有无地下 室、结构类型,可能采用的基础类型、尺寸、理置深度、荷载条件、 建筑物士0.00设计标高,以及对地基基础设计、施工的特殊要求等。 3拟建场地的历史沿革以及地下设施的分布情况和测量控制点 的位置、高程、坐标等。 4拟建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质构造、地震等资料。 6.1.3建筑地基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分析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提出治理 方案建议。 2查明建筑场地地层的结构、成因、年代、岩土层的物理力学 性质,对地基的均匀性做出评价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习题班讲义(66页),提供地基承载力。 2A岩石地基的勘察,应查明岩石的地质年代、名称、风化程 度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岩体结构面类型、性质、组合特征和发育程 度,评价岩体基本质量等级。 3本规范第3.0.3条规定的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建筑,应提供计 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4满足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对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6.2.1 勘探点间距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特点和场地岩士工程条

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间距宜按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确定: 简单场地为30m~50m;中等复杂场地为15m~30m;复杂场地 为10m~15m。 2勘探点宜沿主要承重的墙、柱轴线、核心简布置。在荷载和 建筑体型突变部位宜适当布置勘探点。 3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应按地基岩土的复杂程度确定,宜占勘 探点总数的1/3~~1/2,每幢重要的建筑物不应少于2个。 4对高重心的独立构筑物,如烟岗、水塔等,:勘探点不宜少于 3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不宜少于2个。 5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不应少于4个,且至少有2个控制性 勘探点,统建小区中的密集高层建筑群应保证每幢高层建筑至少有1 个控制性勘探点。在地层变化复杂和埋藏有古河道的地区,勘探点 位适当加密。 6同一建筑物范围内的主要地基持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 变化较大时,应补点查清其起伏变化情况,达到相邻勘探点的层顶 高差不大于1m或补点至间距10m。 7桩基础方案的勘探点间距,端承型桩宜为12m~24m,相邻 勘探点持力层层顶高差,对预制端承桩宜控制为不大于1m或补点至 司距10m,对端承型灌注桩宜控制为1m~2m:摩擦型桩勘探点间距 宜为20m~35m。当地质条件复杂、影响成桩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 勘探点应适当加密。 8对复杂地基或荷载较大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布置勘探点。 6.2.2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特性、基础类型和地基岩土性质 确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地基变形计 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层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 力20%的深度;对高压缩性士层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 压力10%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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