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郑房[2019]4号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19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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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郑房[2019]4号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19年1月)"是一份由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的官方文件。这份细则旨在对郑州市的房产测绘工作进行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它详细规定了房产测绘的流程、标准、方法、数据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以确保房产测绘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郑房[2019]4号"是文件的编号,"试行"意味着这是初步的实施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反馈进行调整。2019年1月发布,说明这是在新的房产测绘技术背景下,对原有规定的一次更新和完善。如果你需要更具体的内容,可能需要查阅完整的文件或联系相关机构获取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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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单一功能的非住宅建筑,如其各户对共有建筑面积的共有状况基本一致,此时楼(电)梯可采 用共有建筑面积整体分摊的方法进行分摊计算,即: 分摊系数=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分户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户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幢建筑存在两个以上的功能区,或存在为局部服务的共有建筑空间时,应采用多级分摊的方法, 按自上而下原则进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 住宅中不相通的各单元(门洞)作为不同的功能区处理。 1)上一级分摊一区(层)间分摊 区间分摊系数三区间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总和/各区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各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各区套内建筑面积×区间分摊系数 2)下一级分摊一一区(层)内分摊 区内分摊系数=(区内共有建筑面积十区间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功能区内的各套(单元)套内 建筑面积总和 各套(单元)应分摊面积三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区内分摊系数

4.3.5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细则

1)若地下室有部分区域用作商业、办公等其它用途,则位于该区域内仅与商业或办公相通并使用的 走廊、楼梯间、电梯间、扶梯、货梯、观光电梯、卫生间、通风井、烟道、管道井等,均在地下室商业 或办公部分进行分摊。 2)下地下室车道面积、其它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公共通道面积和公共用房面积均列为各车位应分摊的 共有建筑面积。 2非专用楼(电)梯、专用楼(电)梯及梯间 1)供整幢,或各功能区,或层共同使用的楼(电)梯(即不是某户专用),或进口和出口处都是公 共空间的楼(电)梯,视为非专用梯。 2)一幢房屋的非专用楼梯或电梯,当各层梯间平面结构相同时,其分摊范围为整幢或其通过的整个 功能区。因管理工作所需对个别楼层或部分楼层不设停机或不开门的,不影响共有建筑面积的整体分 摊,其中也包括不使用该楼梯或电梯的地面一层或一~二层复式房。 3)一幢建筑,按平面结构不同可分为上下两段

1)若地下室有部分区域用作商业、办公等其它用途GB 50156-202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则位于该区域内仅与商业或办公相通并使用的 走廊、楼梯间、电梯间、扶梯、货梯、观光电梯、卫生间、通风井、烟道、管道井等,均在地下室商业 或办公部分进行分摊。 2)下地下室车道面积、其它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公共通道面积和公共用房面积均列为各车位应分摊的 共有建筑面积。

2非专用楼(电)梯、专用楼(电)梯及梯间

郑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a、若上段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与下段的外围水平投影差值,不大于下段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3时 (即上下段水平投影面积差别不大),此时不认为是裙房和塔楼关系。按下列情况处理: a)、当各层楼(电)梯均设计为开门或者仅个别楼层不设停机或开门时,此时不管上下段功能如 何,楼(电)梯的分摊范围应为整幢楼。 b)、如果建筑平面结构下段各层设计为不开门,只对上段部位开门,且下段功能又与上段功能不同 时,此时将下段(通往上段)各层楼(电)梯作为上、下段功能区的共有面积,由上、下段建筑各功能 区内一起分摊。将上段各层楼(电)梯视为上段功能区的共有面积在上段建筑功能区进行分摊。如果 上、下段功能一致,按照2)条进行分摊。 b、若上段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与下段的外围水平投影差值,大于下段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3时(即 上下段水平投影面积差别大),认为是裙房和塔楼关系。此时不管上下段功能如何,当下段核心筒对裙房 计为不开门时,下段(裙房)部位通往上段(塔楼)各层楼(电)梯,作为上、下段的共同共有面 积,在上、下段内一起分摊。上段塔楼部位开门的楼(电)梯,在上段塔楼部位进行分摊。当下段核心 简对裙房设计为开门时,此时裙房部位核心筒在裙房部分分摊。上段塔楼部位开门的楼(电)梯,在上 段塔楼部位进行分摊。下段裙房自用(不通上段塔楼)的楼(电)梯,在下段裙房部位进行分摊。 c、多塔楼(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塔楼)的裙房塔楼(此时规划批复为一幢楼)。参照上述a、b条规定。 如果形成裙房和塔楼关系,则裙房部位(通往塔楼)的梯和突出屋面的梯由裙房和各塔楼一起分摊。各 塔楼的核心筒,各塔楼自己分摊。 4)高层建筑中设置的高、低区电梯,高、低区电梯之间在某一层可以互通,这些电梯的梯间建筑面 积应作为整幢或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分摊范围为高、低区电梯通过的所有楼层。与高、低区电梯 机房连接的缓冲电梯井道按自然层计入电梯间建筑面积。 5)对于纯商场中底层单独对外开「门的商铺,无论对商场内是否开「门,商铺作为整个功能区的一部 分,都要参与商场的共有面积分摊。 6)商业中专用楼梯、电梯及梯间的产权单元分摊原则 商业中,如果有某楼梯只为某一产权单元所专用,此楼梯称为该户专用楼梯。此时此楼梯间直接分 滩给该产权单元。且该产权单元不再分摊不对其开门的楼梯。如图22所示:纯商场中1、2、3号梯,在 所在区域一起分摊,4号梯分摊给4层左

郑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住宅住宅商业商业商业楼梯楼梯b楼梯住宅走道住宅住宅商业住宅商业楼梯d图23商业部位楼梯间认定规则b)、在计算商业部位楼梯间层数时,参考其所垂直贯穿住宅部分的层数。如商住楼中商业2层和住宅3层高度一致,商业部位楼梯间垂直贯穿住宅3层,此时,在计算商业部位楼梯间时按3层计算。c跃层部位的楼梯间,不能视为突出屋面的楼梯间;当跃层部位楼梯间与突出屋面电梯机房同为一体时,视为突出屋面电梯机房。d非住宅房屋分单元时,核心筒也应参照上述规定分摊。(例如办公楼出现几个单元情况)4走廊、过道除了住宅中规定以外,其他走廊作为层共有面积处理,整层贯通的走廊在整层进行公摊,只有局部走廊的,在其相关的范围内分摊。复式作为一户处理分摊对其开门的走廊。如果复式上下层对走廊都开门时,上下层分摊各自所在层走廊。5门廊、雨蓬1)为一户独立设置的门廊、雨蓬,计算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中。2)设置于公共大门口或楼梯口等处的门廊、雨蓬,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列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随所进入的门厅或楼梯一起分摊。6门厅、大堂、中庭1)一户独立使用的门厅、大堂、中庭应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门厅、大堂、中庭应列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随所连通的楼梯间一起分摊计算。2)若酒店的接待处设于大堂中的某一部分并形成独立使用空间的,该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酒店部分的套内建筑面积;其余面积列为大堂共有面积中。30

郑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两座建筑物在地面部分由裙楼连成一体,且不能将塔楼和相应裙楼划分成多幢建筑的,架空通廊建 筑面积列为整幢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8物业管理用房、会所用房、社区用房、四个一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指标单列的公共建筑空间。例如公共厕所、四个一用房、物业用房、社区用 房等作为套内面积,参与分摊相关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功能认定应该划入与其对楼梯间开门情况一致的 其他功能区中。如果其对楼梯间开门情况与其他功能区均不一致,此时以上用房作为单独功能区参与分 摊。 9设备用房 发

1)设备用房为该小区或者该幢楼生产生活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房。配电室、变电室、有线电视间、 网络间等分别视为设备用房的一种。 2)设备用房的服务对象,需要设计单位和申请测绘单位一起出具共有部位服务说明表,测绘单位应 参照说明表进行分摊。

GB∕T 9468-2008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5.1 变更测绘的定义

郑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5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般指一幢建筑,在完成第一次房屋建筑面积测绘之后,因建筑的改建或扩建、建筑功能的改变、 建筑内部空间划分修改、一户或多户专有面积的权属界线变更、或建筑的相关属性更改而重新进行的房 屋建筑面积测绘

5.2变更测绘的一般原则

变更测绘适用于已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的建筑。 对已登记发证的房屋,在变更测绘时,除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应维持原来的面 积计算规则和成果。

5.3变更测绘的测量内容

房屋的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 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 围墙、栅栏、篱、铁丝网等围护设施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 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既有村镇住宅功能评价标准 CECS 324:2012》,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 地名、门牌号的更改; 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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