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G 002-2017 武汉地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技术导则 附条文说明.pdf

WJG 002-2017 武汉地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技术导则 附条文说明.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7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50123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WJG 002-2017 武汉地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技术导则 附条文说明.pdf简介:

"武汉地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技术导则(WJG 002-2017)" 是一份由武汉地区相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指导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和指导该地区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综合管廊是一种集多种城市基础设施(如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于一体的地下隧道,旨在优化城市空间利用,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效率。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综合管廊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包括管廊的布局与选线原则,结构设计与材料选用,施工工艺和技术,运营期的维护管理、安全检查、故障处理等内容。附条文说明是对标准中关键条款的进一步解释和阐述,有助于理解和执行标准。

总的来说,这份技术导则对于保障武汉地区城市综合管廊的高质量建设和长期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WJG 002-2017 武汉地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技术导则 附条文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6.2.1综合管廊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搜集资料、现场踏勘、调查为主,辅以 必要的勘探、物探测试工作,初步了解拟选线路方案沿线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

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为综合管廊的选线规划和建设技术 经济方案比选提供依据

6.2.2综合管廊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搜集区域地质、构造、地震、水文、气象、地形、地貌等资料: 2.了解拟建线路沿线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概况; 3.调查拟建线路沿线及周边环境条件,并宜初步查明线路附近既有建(构) 筑物基础和地下管线设施的类型、范围和埋深等资料; 4.初步分析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分布范围和影响,划分抗震地段类别; 5.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域,初步分析评价其工程特性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6.根据综合管廊工程特点和工程地质条件,评价拟建场地工程建设的稳定性 和适宜性; 7.当拟建线路穿越河流、山岭时,应初步调查河流、岸坡和山体的稳定程度, 提出穿越方案比选分析的建议。 6.2.3综合管廊工程初步勘察宜在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基础上,初步查明拟建线路 沿线的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初步设计所需的建议及岩土参数。

和适宜性; 7.当拟建线路穿越河流、山岭时,应初步调查河流、岸坡和山体的稳定程度, 提出穿越方案比选分析的建议。 6.2.3综合管廊工程初步勘察宜在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基础上DB33∕T 1177-2019 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初步查明拟建线路 沿线的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初步设计所需的建议及岩土参数。 6.2.4综合管廊工程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划分线的地貌单元,初步查明沿线岩主体地质年代、成因、类型、厚度 及其工程性质,分析对管道敷设的影响,分区进行各地段的稳定性评价; 2.调查对综合管廊有影响的断裂的性质和分布,初步评价场地和地震的地震 效应; 3.初步查明沿线岩溶、塌陷、滑坡等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的分布、规 模、成因、发展趋势及对综合管廊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的初步建议; 4.初步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动态变化规律以及和地表水的补排关系; 5.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工程材料的腐蚀性,提供管道防腐设计所需的有关设计 参数; 6.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基础方案、围岩及边坡稳定性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7.初步查明拟穿越河流的水位变化范围,评价岸坡稳定性,并提供穿越段综 合管廊通风口、投料口和逃生口的布设建议 6.2.5综合管廊工程详细勘察应按综合管廊设计方案、施工工法、设计对勘察的 技术要求,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提供所需的岩土参数及相关建议。 6.2.6综合管廊工程详细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可行性勘察和初步勘察的勘察报告和其他成果; 2.附有标明坐标、管廊走向、桩号和现状地形的综合管廊总平面布置图、线 路纵断图; 3.基底高程、管廊断面尺寸、设计示意图和可能采取的施工方案有关设计文 件以及沿线地下管线图等地下设施分布资料。 6.2.7综合管廊工程详细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6.2.4综合管廊工程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

藏条件,进行工程地质分区; 2.查明特殊性岩土的类型、成因、分布、规模、工程性质,分析其对工程的 危害程度,提供处理措施的建议; 3.查明沿线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规模,预测其发展趋势 分析其对工程的危害程度,提供防治措施的建议; 4.查明沿线地表水的水位、流量、水质、河湖淤积物的分布,以及地表水与 地下水的补排关系; 5.查明地下水水位,地下水类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历史最高水位 地下水动态和变化规律,选择代表性地段进行水文地质试验,提供地下水控制所 需水文地质参数,必要时设置地下水位长期观测孔; 6.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地段,应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7.查明地下有害气体、污染土层的分布、成分,评价其对施工的影响,提供 防护措施的建议。 6.2.8当采用明挖施工方案时,勘察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4.2.7条规定外,尚应 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场地沿途类型、成因、分布与工程特性;重点查明填土、暗浜、软弱 土夹层及饱和砂层的分布,基岩埋深较浅地区的覆盖层厚度、基岩起伏、坡度及 岩层产状; 2.根据开挖方案和支护结构设计的需要提供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参数及基 坑支护设计参数; 3.对黏性土和粉土可采用直接快剪试验或自重压力下预固结的三轴不固结 不排水剪试验(UU)。一般情况下要求测定总应力c、Φ指标,必要时要求测定 有效应力c、Φ指标。当地区经验成熟时,也可通过原位测试结合地区经验综合 确定; 4.查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判定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可能性,为地下水控制 设计提供渗透试验参数;分析地下水位降低对工程及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当采 用坑内降水时还应预测降低地下水位对基底、坑壁稳定性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措 施的建议; 5.根据粉土、粉细砂分布及地下水特征,分析基坑发生突水、涌砂流土、管 通的可能性,并提供防止措施建议; 6.搜集场地附近既有建(构)筑物基础类型、埋深和地下设施资料,并对既 有建(构)筑物、地下设施与基坑边坡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工程周边环境 保护措施的建议。 6.2.9当采用顶管法、盾构法等非开挖施工方案时,勘察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 4.2.7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场地岩土类型、成因、分布与工程特性;重点查明高灵敏度软土层 目全t全涵

1.查明场地岩土类型、成因、分布与工程特性;重点查明高灵敏度软土层、 松散砂土层、高塑性黏性土层、含承压水砂层、软硬不均地层、含漂石或卵石地 层等的分布和特征,分析评价其对施工的影响:

2.在基岩地区应查明岩土分界面位置、岩石坚硬程度、岩石风化程度、结构 面发育情况、构造破碎带、岩脉的分布与特征等,分析其对施工可能造成的危害; 3.应查明潜在的岩溶、土洞、孤石、球状风化体、地下障碍物、有害气体的 分布; 4.根据顶管、盾构工法与施工竖井设计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岩土参数; 5.对顶管、盾构始发(接收)并的地质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预测可能发生 的岩土工程问题,对于稳定性较差地层及可能产生流沙、管涌等地层,应提出岩 土加固范围和方法的建议; 6.综合管廊穿越堤岸时,应分析破堤对堤岸稳定性的影响和堤岸变形对管廊 的影响,提供相关建议; 7.根据岩土条件及工程周边地面、建(构)筑物基础和地下管线的变形控制 要求,对不良地质体的处理及变形控制提出建议。 6.2.10对地质条件或岩土条件特别复杂的地段,应在详勘工作基础上,针对综合 管廊施工的专门要求,进行施工专项勘察

6.3.1勘探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勘探、取样和测试

6.3.1勘探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明挖施工时,可沿管廊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初步勘祭阶段宜为 00m~200m,详细勘察阶段宜为50m~100m。 2.当采用质管法、盾构法施工时,陆域段的勘探点应布置在管郎结构外侧 3m~5m,水域段的勘探点应布置在隧道外侧6m~10m,两条勘探线上的勘探点 宜交错布置,勘探孔间距应符合表6.3.1的要求。 3.勘探孔数量应根据管廊区间长度及地层的复杂程度确定。在综合管廊穿 暗理的河、湖、沟、坑地段、可能产生流沙及地震液化的地段和其他地质情 兄复杂地段,勘探孔应适当予以加密。 4.当穿越山体时,应结合山体形态、岩性特点布置勘探孔,勘探孔间距宜 为200m~400m;管廊进、出洞口处应适当加密勘探点并布置横向剖面。 5.管廊穿越高等级公路、铁路、河谷等地段时,宜在其两侧布孔SL 759-2018标准下载,孔数不 宜少于2个。穿越河谷时,应在河谷两岸及河床应布置勘探孔,孔数不应少于3 个。 6.当采用顶管法、盾构法施工时,宜在矩形工作井和接收井的四角或圆形 工作井的周边布置勘探孔,不应少于2个;管廊转折点、取水头部(排放口)均 需布置勘探孔;综合管廊附属的通风井、检查井、泵站等工程设施尚应符合相 关勘察规范,

表6.3.1勘探孔间距(m)

6.3.2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基坑开挖、地下水控制、支护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一般 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设计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1.5倍管廊高度,且不小于5m;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设计结构底板以下2.5倍管廊高度,且不小于5m。顶 管或盾构工作井勘探孔深度宜根据基础形式、施工工法,分别参照基坑、沉井的 勘察要求确定。 6.3.3施工设计无要求时勘探孔的深度宜为15m~20m。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增加勘探孔深度。 1.管廊穿越河谷时,勘探孔深度应达到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4m~6m。 2.管廊下部存在松软土层或未完成自重固结的填土。 3.管廊下部存在可能产生岩溶、流砂、潜蚀、管涌或地震液化地层时,勘探 深度应加深或予以钻穿。 4.已有资料证明或勘探过程中发现粘性土层下存在承压含水层,且水头较高 需要降水施工时,勘探深度应加深或予以钻穿,并测量承压水位。 5.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施工,勘探孔深度应至底板以下5m~10m。 6.3.4沿线路需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 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并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2~2/3;控制性勘探孔数量 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6.3.5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宜为1m,在每 工程地质单元中各主要土层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数据不宜少于6件。 6.3.6工程需要时,应根据土的性质、基坑安全等级、支护形式和施工方案要求 选择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项目。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的要求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 标准。 6.3.7钻探观测和测试工作完成后应采用水泥砂浆封孔,并详细记录钻孔内遗留

6.3.7钻探观测和测试工作完成后应采用水泥砂浆封孔,并详细记录钻孔内遗留

6.4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探测

6.4.1综合管廊工程勘察实施前,应搜集地下管线、设施和障碍物等现状资料, 并经现场确认后,方可进行勘察作业。 6.4.2地下管线探测应根据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部门的要求JTS∕T 170-3-2012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规范,按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有关规定执行。 6.4.3地下建(构)筑物探测应查明综合管廊拟建线路附近建(构)筑物的用途 结构类型、荷载类型,应重点查明基础的类型、边界范围和埋置深度。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