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_T 295-2019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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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_T 295-2019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技术规程.pdf简介:

DB13(J)_T 295-2019《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技术规程》是一份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技术规程。这份规程主要针对的是对现有(既有)住宅建筑进行综合改造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它详细规定了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旨在保障改造工作的质量与安全,提升既有住宅的居住环境和使用性能,同时也考虑了节能环保的原则。

该规程包括了改造前的评估、改造方案的制定、结构加固、内外装修、设施设备更新、节能改造等内容,旨在为既有住宅的改造提供科学、合理、可行的技术指导,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的需求。它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类既有住宅进行改造的工程,是建筑行业和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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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应结合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选用适宜 的可再生能源技术。

6.4.4在既有住宅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太阳

全性要求。6.4.5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设施。6.4.6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电击、防雷、防霉、抗风、抗震等技术措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装置。6.4.7安装在建筑物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和连接管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6.4.8当既有住宅建筑改造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时,应进行全年冷、热负荷计算,根据空调负荷特点、现场条件等确定地理管配置方案,并对土壤热平衡分析,当全年冷热累计取热量和释热量不平衡时,应采取热量平衡措施。6.4.9当既有住宅建筑改造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时GB∕T 34562-2017 羊毛吸声绝热制品,空气源热泵系统形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及当地能源政策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9

7.1.1 既有住宅建筑适老化改造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 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 置。 7.1.2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应结合建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 行设计,并遵循建筑功能和交通组织合理、结构安全、对环境影 响最小的原则,

7.1.1 既有住宅建筑适老化改造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 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 置。

7.2.1 楼地面宜采用防滑材料。卧室与起居室(厅)不宜有高差, 厨房、卫生间、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高差不宜大于15mm。 7.2.2 起居室、卧室及卫生间等主要功能房间宜增设紧急救助报 警装置。

7.2.3更衣、换鞋和存放助老辅具的空间宜设置座凳和助力扶手

1 应增设燃气泄漏报警器; 2 燃气灶具应选用自动熄火保护装置。 7.2.5 卫生间的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配置坐便器、淋浴器、洗面台三件卫生设备; 2 浴盆和坐便器旁宜安装扶手,淋浴位置应至少在一侧墙面

安装扶手,并设置坐姿淋浴的装置; 3热水供应系统宜增设防烫伤措施,冷热水管应有明显标 识; 4水龙头或淋浴器宜改造为杠杆式单把龙头,宜采用恒温 阀; 5宜采用坐便器,坐便器高度不宜低于0.40m;浴盆外缘高 度不宜高于0.45m,其一端宜设可坐平台:宜采用软管淋浴器, 与喷淋头相连的金属软管长度不宜小于15m

/.2.0 阳合的适老化改适直付合下别规定: 1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宜低于1.10m; 2宜设置便于老年人操作的低位晾衣装置。 7.2.7 门窗的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1户门宜改造为平开门,门扇宜向外开启,并采用横执杆式 把手; 2户门不宜设置门槛,户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15mm; 3 卧室门宜采用横执杆式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 具; 4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扇宜设置透光窗; 5卫生间的门宜能从外部开启,宜采用可外开的门或推拉 门; 6门窗五金件不应有尖角,应易于单手持握或操作,外开窗 宜增设关窗辅助装置。

7.2.8开关、插座的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1居室的顶灯、长过道的照明宜采用双控开关两地控制; 2 照明开关宜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关,开关高度 宜距地1.10m; 3 卧室至卫生间的走道墙面宜增设嵌装脚灯,脚灯距地宜为 0.40m; 4电源插座宜改造为安全型电源插座,居室的电源插座高度 距地宜为0.60m~0.80m。

7.3.1 出入口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照无障碍出入口改造设计,宜采用平坡出入口; 出入口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3 出入口上方宜增设雨篷: 4 出入口宜设置推拉门或平开门,设置平开门时应设闭门 器; 5出入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和轮椅坡道均应选用防滑、平 整的铺装材料,妥善组织排水,防止表面积水。

整的铺装材料,妥善组织排水,防止表面积水。 7.3.2公用走廊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1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空间的地面应平整无高差,不应 设置门槛;当高差不可避免时,可改造为无障碍坡道并同时设置 警示标识,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2走廊地面应选择耐磨、防滑、防反射的材料; 3墙面1.80m以下不宜有影响通行及疏散的突出物。

7.3.2公用走廊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7.3.3楼梯、扶手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7.3.3楼梯、扶手适老化改造宜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踏步前缘突出物应铲除。楼梯踏步宜采用防滑材料, 当踏步面层设置防滑、示警条时,防滑、示警条不应突出踏面; 2出入口台阶及坡道两侧应增设连续扶手,扶手宜选用防 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3扶手高度应为0.85m~0.90m,扶手直径宜为40mm,扶 手端部宜水平延伸不小于0.30m,末端宜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 延伸不小于0.10m。

用功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应影响周边有日照 要求的建筑

规范规定挪移管线或采取电梯基础跨接等措施保证地下管线的止 常使用。

7.4.3加装电梯宜优先选用无障碍电梯,有条件时宜选用可容纳 担架的电梯。

7.4.5电梯并道和电梯控制柜不应紧邻卧室,无法避免时应采取

7.4.5电梯并道和电梯控制柜不应紧邻卧室,无法避免

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7.4.6既有住宅建筑外部加装电梯时应处理好加建部分与既有建 筑之间的防水构造,避免屋顶及外墙渗水;电梯井道底坑及首层 电梯入口,应采取可靠的挡水防水措施 7.4.7当加装电梯与公共楼梯间外墙连接时,疏散楼梯、疏散走 道的净宽不应降低原楼梯间蔬散条件。 7.4.8加装的电梯并道围护结构及连接部分应为不燃材料,并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7.4.9加装电梯的运行速度不宜大于1.5m/s,电梯门应采用缓慢 关闭程序设定或加装感应装置

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7.4.10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 有条件,在尽量不改变原有建筑的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 的原则下进行。 7.4.11加装电梯的结构形式原则上宜选用质量轻、施工便捷的结 构,可采用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 7.4.12当加装电梯位于既有建筑外部时,增设部分结构与主体结 构的连接应考虑与主体结构的变形协调及对主体结构的影响,选 择合理的连接方式。 7.4.13当加装电梯位于既有住宅建筑外部且与主体结构无连接 时,对于高度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外加电梯不应采用单跨框架 结构;对于高度不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外加电梯不宜采用单跨 框架结构。

寸,对于高度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外加电梯不应采用单跨框架 洁构;对于高度不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外加电梯不宜采用单跨 框架结构。

7.4.14当加装电梯位于既有任宅建筑外部时,宜单独设置基础。 如需将电梯的基础置于原有基础上,应考虑对原有基础的影响; 当增设电梯位于既有住宅建筑内部时,电梯基坑的设置不宜破坏 原有基础的防水层,不得损环原有基础。 7.4.15加装电梯需对原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时,应对原结构

7.4.15加装电梯需对原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时,应对原结构 的相关部位进行局部承载能力验算,并采取相应的补强加固措施

7.4.15加装电梯需对原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时,应对原结构

7.4.16加装电梯需核实小区变压器供电能力。 7.4.17当加装电梯影响楼梯平台水表、电表、燃气表、消防箱、 弱电分线箱等既有设备的设置和使用时,应对受影响的既有设备 和管线进行改造。 7.4.18当既有住宅建筑内部配电系统不能满足电梯用电要求时 电梯可采用外部专用回路供电。 7.4.19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的电梯配电箱应安装在靠近电梯附近 的公共区域,并设置独立的电能计量表。 7.4.20 加装电梯的供电线路不得敷设在电梯井道内,不得沿外墙 明敷设。除电梯专用的线路外,并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 备、电缆等。 7.4.21电梯井道内应设置检修照明设备。 74.22由梯轿厢内应设置可与住宝小区值班场所通讯的应急呼

7.4.23 加装电梯应进行防雷接地设计,宜与原建筑防雷接地系统 连接。

7.4.24电梯的基本要求、正常使用条件、各机构和电气设备工作 时产生的噪音应满足《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的要求。 7.4.25电梯的安全要求及保护措施应满足《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 规范》GB7588或《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 全规范》GB28621的要求。

8.1.1 既有住宅建筑配建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 应。 8.1.2 建筑外立面改造,应注重建筑形式与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 不宜增加无实际功能的纯装饰性构件,

8.2.1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前,宜先进行建筑物外立面的管线 保护和改造。

8.2.4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 动作报警装置。除壁挂分体式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套内电源插 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8.2.8既有住宅建筑室内公共空间应采用防滑、耐磨损、易清洁 的装修材料。

8.2.9既有住宝建筑单元入口处宜增设信报箱,单元入口无条件

DB62∕T 4346-2021 公路空心板桥梁铰缝维修加固技术规程8.2.9既有住宅建筑单元入口

8.2.10既有住宅建筑室内设施经诊断评估后,存在严重

坏、跑漏破损、不符合现行国家规定等情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及河北省相关标准进行改造。

8.3.1 既有住宅建筑室外设施改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 8.3.2 既有住宅建筑室外设施改造,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可 靠的安防系统。

8.3.3既有住宅建筑室外设施改造,宜根据实际情况规划设置

8.3.4增设的充电设施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充 电设施的布置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符合防火、安全方面的 要求。

8.3.6既有住宅建筑室外设施改造,宜按照“先地下、

GB∕T 20063.5-2006简图用图形符号第5部分:测量与控制装置施及环境设施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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