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新修改规则)中英文对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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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新修改规则)中英文对照.pdf简介: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or COLREGs for short) 是为了确保海上航行安全而制定的一套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这个规则是在1972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发布的,它是国际上公认的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用来指导船舶间的避碰行为。

2001年新修改的规则是对1972年规则的补充和改进,它考虑了科技发展、交通流量增加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对一些条款进行了更新和细化,如VTS(Vessel Traffic Service)的使用、雷达和其他航海设备的运用、电子通信在避碰中的作用等。这些修改旨在提升海上的安全性和效率,减少海上事故的发生。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新修改规则)中英文对照.pdf》是一份包含了规则原文及其中文翻译的官方文件,它对于船员、海事管理人员、律师、保险公司以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来说都是一份重要的参考资料。这份文件详细规定了船舶在各种情况下的避让责任、行动和通信程序,是保障海上航行安全的法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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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sthead light"means a white light placed ove thefore and aft centreline of the vessel showing an unbrokenlightoveranarcofthehorizonof225 degrees and so fixed as to show the light from right ahead to225degrees abaft the beam on either side of thevessel

2.“灯”是指右的绿灯和左的红灯,各 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 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航的正横后 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m的船舶,其 订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自白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 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67.5度内显示 1.“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 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 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频率为每分钟 闪120次或120次以上的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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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 22Visibility of 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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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垂直两盏榄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 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当从拖船船尾量到 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垂直显示 三盏这样的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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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4Towing and pushing

(3)一盏尾灯; (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在最易见处显示 一个菱形体号型。 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 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号灯。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 示: 1)垂直两盏榄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 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 (2)两盏灯; (3)一盏尾灯。 4.适用本条1或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

三条1款(2)项的规定。 5.除本条7款所述者外,一 艘被拖船或被拖物体 应显示: (1)两盏灯: (2)一盏尾灯; (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在最易见处显示 一个菱形体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 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1)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 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航灯; (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 端显示两盏航灯。 7.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 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应显示: (1)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 显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m,在前后两端或接 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2)如宽度为25m或25m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 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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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长度超过100m,在(1)和(2)项规定 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 间的距离不超过100m; (4)在最后一艘被拖船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 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如果拖带长度超过 200m时,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 体号型。 8.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 能显示本条5或7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 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 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 9.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 拖带作业的船不可能按本条1或3款的规定显示

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艘遇险或需要救 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 如第三十六条所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来表明拖 带船与被拖带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 照亮。

1.在航帆船应显示: (1)两盏灯; (2)一盏尾灯。 2.在长度小于20m的帆船上,本条1款规定的号 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榄顶或接近榄顶的最 易见处。 3.在航帆船,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 稳顶或接近稳顶的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两盏环照 灯,上红下绿。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本条2款所 允许的合色灯同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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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all possible measures shall be taken to light the vessel orobjecttowedoratleast toindicatethe oresenceofsuchvessel orobject. (i)Wherefromanysufficientcauseitisimpracticable foravesselnot normally engaged in towing operations todisplay thelightsprescribed in paragraph (a) or (c) of this Rule, such vessel shall not be required to exhibit those lights when engaged in cowinganother vessel in distress or otherwise in need of assistance.Allpossiblemeasures shallbetakento ndicatethenature ofthe relationshipbetween the towingvessel and thevessel being towed as authorized byRule 36,inparticularbyilluminating thetowline Rule25Sailingvessels underway and vessels

4.(1)长度小于7m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 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但如果不这样做,则 应在手边备要白光的电简一个或点着的白灯 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2)划桨船可以显示本条为帆船规定的号灯,但 如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要白光的电筒一个 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5.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 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型,尖端向下。

(d)(i)Asailingvesseloflessthan7metresinlength shall, if practicable, exhibit the lights prescribed in paragraph (a) or (b) of this Rule, but if he does not, she shall have ready at hand an electric torch or lighted lantern showing awhite lightwhich shall be exhibited in sufficient time to prevent collision. (ii)A vessel under oars may exhibit the lights prescribed in this Rule for sailing vessels, but if she does not, she shall have ready at hand an electric torch or lighted lantern showing a white light which shall be exhibited in sufficient time to prevent collision. 雀数用山口 到网色费工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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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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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其高度 不小于1米,并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周围都能见到。 6.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 动船规定的号灯或第三十条为锚泊船规定的号灯 或号型外,还应显示三盏环照绿灯或三个球体。这 些号灯或号型之一应在接近前榄榄顶处显示,其余 应在前衍两端各显示一个。这些号灯或号型表示 他船驶近至清除水雷船1000m以内是危险的。 7.除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外,长度小于12m的船舶, 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8.本条规定的信号不是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船 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载于本规则附录四内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 号灯外DBJ61∕T 101-2015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 或者一个圆柱体。

1.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 (1)在榄顶或接近顶处,垂直两盏环照灯 上白下红; (2)当在航时,外加航灯和尾灯:

1.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 (1)在榄顶或接近顶处,垂直两盏环照灯, 上白下红; (2)当在航时,外加航灯和尾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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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锚泊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 不应显示第三十条对镭泊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2.引航船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DB62∕T 3026-201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应显示为其同 样长度的同类船舶规定的号灯或号型。但应采取 如第三十六条所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来表明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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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拖带船之间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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