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25-2016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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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25-2016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pdf简介:

《JGJ125-2016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份行业标准,全称为《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这份标准是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主编,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参编,于2016年发布,主要用于规范和指导房屋结构的安全性、可靠性检测与鉴定工作。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房屋结构的各类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等的检测方法、判定标准和安全评价。它强调了对房屋结构的危险性进行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估,为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改造加固和拆除提供了依据。通过这份标准,可以确保危险房屋的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JGJ125-2016 是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房屋安全评估的重要参考文献,对于房屋的使用者、管理者以及相关部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JGJ125-2016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F+B F+B F+B F+B F+B +1. 9 npmbi+1.4 nsmbi nsbi + nsi nsmi) i=l =] i=l =1 =l

式中:R 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F——上部结构层数; 地下室结构层数

6.3.6房屋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R=0,应评定为A级; 2当0GB∕T 7920.11-2006 道路施工与养护设备 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 术语和商业规格,应评定 为C级,否则应为D级; 4当R≥25%时,应评定为D级

7.0.1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2 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日期; 3 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4 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6 相关附件。 7.0.2 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结构 中的作用以及现状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 说明。 7.0.3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出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

济条件等各类因素综合考虑。 7.0.4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 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 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 架设临时支撑; 4 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7.0.5 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可按下列方式进 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 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 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 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价值,需立即拆除 的房屋。 5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产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

日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0.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最初制订于1986年, 后在199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4年又进行了局部修订。作 为我国房屋危险性鉴定领域的第一部技术标准,在促进既有房屋 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该标 准实施过程中,各地房屋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房屋检测鉴 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进而对原鉴定标准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和 更高要求。为了适应危险房屋鉴定的发展和需要,在总结多年工 程鉴定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全面修 订,制定了本标准。 1.0.2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既 有房屋”,包括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工业与民 用建筑。

1.0.3本条规定了既有房屋在进行危险性鉴定时,尚需符合有 关专业技术标准或规范。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

1.0.3本条规定了既有房屋在进行危险性鉴定时,尚需符合

1.0.3本条规定了既有房屋在

关专业技术标准或规范。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 如高温、高湿、强震、腐蚀等特殊环境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 及各类文物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等既有房屋的鉴定,还应遵照相 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对原标准提出的需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 求,本次修订时不再强调。本标准所指的文物建筑是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文物建筑

原标准本章为符号和代号,本次修订改为术语和符号

2.1.1~2.1.11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及其含义,是根据下列原则 确定的: 1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已规定的,一律加以弓用,不再另 行给出定义和说明; 2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尚未规定的,由本标准自行给出定 义和说明; 3当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已有该术语及其说明,但未按准确 的表达方式进行定义或定义所概括的内容不全时,由本标准完善 其定义和说明

2.2.1、2.2.2本标准采用的符号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 设计通用符号标准》GB/T50132的规定。关于房屋危险性鉴定 的相关符号,基本沿用了原标准的表示方法,仅对部分符号进行 了重新定义。

3.1.1~3.1.5根据我国房屋危险性鉴定的实践经验,并参考日 本、美国和原苏联的有关资料,制定了本标准的房屋危险性鉴定 程序。

3.2.1根据对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类危险房屋鉴定案例的总结, 本标准对危险房屋的评定方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鉴定模 型,将原标准规定的三层次综合评定法改为两阶段三层次。具体 是在原标准三层次鉴定前增加两阶段的鉴定内容,将地基的危险 性鉴定作为鉴定的第一阶段,根据第一阶段的鉴定结果决定是否 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鉴定,当第一阶段鉴定结果地基为非危状态 时,尚需开展第二阶段的鉴定。 3.2.2基础及上部结构三层次的综合评定方法仍沿用原标准的 主要思路,其第一层次仍为构件层次,第三层次为鉴定单元层 次。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第二层次。原标准第二层次为房屋组成

β.2.2基础及上部结构三层次的综合评定方法仍沿用原标准的

主要思路,其第一层次仍为构件层次,第三层次为鉴定单元层 次。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第二层次。原标准第二层次为房屋组成 部分的鉴定,本次修订改为房屋基础层及上部结构各楼层的危险 生鉴定。

原标准将地基和基础合并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进行鉴定 标准采用两阶段的鉴定方法,在修订中将地基和基础分别 鉴定

.1.1本条规定了地基危险性鉴定的主要内容

地基承载力相对于原设计时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在软土地 基上建造的房屋,其提高效应明显,因此在地基承载力计算时宜 予以考虑。关于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我国现行相关规范中有提 及,本标准建议参照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2009中表4.2.7相应规定取值。 4.1.3由于地基通常情况下较难进行全面的直接观测或检测。 因此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 料和其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2009中表4.2.7相应规定取值。 4.1.3由于地基通常情况下较难进行全面的直接观测或检测。 因此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 料和其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DB35/T 1804-2018标准下载4.1.3由于地基通常情况下较难进行全面的直接观测或检测

4.1.3由于地基通常

4.2.1本条规定了多层房屋地基危险性判定指标。原标准

4.2.1本条规定了多层房屋地基危险性判定指标。原标准只针 对处于一般自然状态条件下的房屋进行了相关参数的规定,未考 虑到处于相邻地下工程影响的情况。由于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城 市建设,地下工程施工带来大量相关房屋的鉴定,若仍使用原标 准中的相关参数限值来进行此类鉴定则显得不尽合理,因此本次 修订时增加了“房屋处于相邻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环境条件。 “房屋处于相邻工程施工影响”是指房屋坐落的地基土可能 受到邻近的工程施工影响而产生沉降或滑移等变形,如基坑开 挖、桩基工程施工、地下隧道或管道施工等。 条文中列出的地基沉降速度4mm/月是根据国内外常年观测 统计结果确定,2mm/天是通过大量工程实例总结得到的经验数 据,具体计算时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在一定的观察时间段内取 值。在判断房屋地基沉降变形的发展趋势时,用“收敛”比用 “终止”、“稳定”等更准确,也更符合实际。关于收敛时间界定, 因不同地质条件和不同的影响源均有所差异,本标准对所称的短 期内时间界限不作具体规定,鉴定人员宜根据影响源、房屋沉降 速率等因素综合分析和判断。 原标准规定房屋地基变形限值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 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所规定的允许值,但由于既有房屋的 累计沉降和变形因使用年限长短、周边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各有 不同,且考虑到在对房屋进行危险性鉴定时参考设计规范取值不 太合适,故本次修订时只对房屋因地基沉降而引起的上部结构变 化作出相关规定,取消了关于地基变形绝对值的要求。 根据各地工程实例,目前有部分房屋的整体倾斜率已严重超 出原标准规定值,但由于其柔性上部结构(主要为砖木结构)的 耐变形能力较强,或刚性上部结构(主要为砌体结构、框架结 构)的抗变形能力较强,故房屋上部结构构件的外观损伤并不明 显。考虑到房屋倾斜率过大时有可能发生的倾覆倒塌等脆性破 坏,以及房屋本身对结构耐久性和使用舒适性的要求,本次修订

时对房屋整体倾斜率作出单独的限值规定。列出的房屋整体倾斜 率限值,是根据不同结构类型、不同高度房屋的抗变形耐受力特 点,以及大量的工程实践经验,经综合考虑得出。 房屋的整体倾斜率宜按倾斜测点单一方向倾斜率的平均值 取值。

4.2.2原标准未将高层房屋与多层房屋进行区分,本次修

虑到高层房屋一般采用地下室箱形基础,且大多设有桩基,在整 体沉降和倾斜控制方面比普通多层房屋更可靠,但高层房屋自身 的高宽比较大CJ∕T 368-2011 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且整体刚度较大,发生倾覆的可能性较多层房屋 大,故本次修订时对高层房屋进行单独规定。 条文中列出的房屋倾斜率增量限值和整体倾斜率限值,是根 据高层房屋的特殊性,结合工程实例和专家意见经综合考虑后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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