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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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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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pdf简介:

"GBT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pdf" 是一份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发布并实施的国家标准。这份规范主要针对建设工程的造价鉴定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定。它涵盖了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计算、审核、调整等方面,旨在确保造价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GB"是"国家标准"的英文缩写,"T51262"是标准的顺序号,"2017"表示该规范的发布年份。通过这份规范,造价鉴定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具体情况,对建设工程的经济成本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判断,对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结算、纠纷处理等环节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简而言之,这份规范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工具,有助于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公正,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GBT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5.1.1鉴定项目可以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

5.1.2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 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 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 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些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并告知委托人。鉴定人应将妥协性 意见制作成书面文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在鉴定 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5.1.5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有 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以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将此及 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 等有疑问和分歧的《抹灰砂浆添加剂JC/T 2380-2016》,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处理,并将结果告 知当事人。

5.2.2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 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

5.2.2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

加核对工作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L)。当事人不参加核对工

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4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

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 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 本规范附录M),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 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

5.2.6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白

鉴定人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 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 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5.2.7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仅提出不认可的异

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无法复核的,鉴定机构应在正式鉴定意见 书中加以说明,鉴定人应作好出庭作证的准备。

不影响正式鉴定意见书的出具,鉴定机构应对此在鉴定意见书中 予以说明

5.2.9鉴定项目组实行合议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 式确定鉴定意见,合议会应作详细记录,鉴定意见按多数人的意 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5.3.1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 定进行鉴定。

定进行鉴定 5.3.2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无效的,鉴定人应按照委托 的决定进行鉴定。

5.3.3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

人应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 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

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 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 鉴定。

5.3.4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

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自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 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 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 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 使用。

5.3.6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合同签约文本的,鉴定

委托人决定适用的合同文本,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可按不 同的合同文本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委托人决定适用的合同文本,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可按不

5.4.1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 定进行鉴定: 1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2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 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3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 的承担主体作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4.2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 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 包人的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作出专业分析 进行鉴定: 1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 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 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依据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5.5.1当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时, 鉴定人应以现行国家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 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 司中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鉴定人应以现行国家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 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 同中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5.5.2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 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 果进行鉴定; 2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文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对原计量 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到现场复核,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 鉴定。 5.5.3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 量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 部分进行收定

5.5.2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

5.5.3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 量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 部分进行鉴定。

5.6.1当事人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 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 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合同中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情况,如是 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可 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 使用; 3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 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

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6.2当事人因物价波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鉴 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发改办环资[2016]2836号 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办公厅2016年12月),按合同约定进行 鉴定;合同中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 幅度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 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2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 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鉴定。

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纳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 鉴定;合同中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纳定风险范围和 幅度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 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2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 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鉴定。 5.6.3当事人因人工费调整文件,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 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 其决定进行鉴定;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 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 应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 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 费调整文件作出鉴定意见;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意见,供委 托人判断使用。 5.6.4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 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未及时决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 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 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2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 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3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 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 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 其决定进行鉴定: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 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 应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 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 费调整文件作出鉴定意见: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意见,供委 托人判断使用。 5.6.4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 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

5.6.4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

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未及时决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 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 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2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 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3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 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 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5.6.5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而发

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 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已竣工未验收且发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 停建工程,鉴定人应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 行鉴定。工程质量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 人分清当事人的质量责任后,分别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判断 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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