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143-201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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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114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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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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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143-2015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1143-201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pdf简介:

GB51143-2015《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该标准的全称为《公共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该规范主要针对公共安全领域,对防灾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指导,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在突发灾害或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有序地进行避难,减少人员伤亡。

该规范涵盖了防灾避难场所的基本要求,包括选址、规模、功能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应急设施、照明、通风、消防、通讯、标识系统等方面。它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防灾设施的设计标准,如避难场所的容纳人数、疏散时间、应急物资储备等;避难场所的设施配置,如应急电源、水源、医疗设施等;以及避难场所的管理和运营规定。

通过GB51143-2015,可以确保防灾避难场所的设计和建设能够满足安全、实用、舒适和人性化的标准,从而提高在灾害发生时的整体应对能力和救援效率。

GB51143-201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用过程中存在的致灾因素和可能影响进行评估,制定设计、建设 和管理对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评估可能遭遇的突发灾害种类,确定各类应急设施 的设防要求,明确相应的设计和管理对策; 2)应评估场所内及周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划定安全防 护范围,设置警告标志,制定防护措施; 3)应评估场所内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环 的风险及倒塌或破坏的潜在影响区,按本标准附录C 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 4)应划定场所内及周边古树、名木、文物和其他重要建 筑的保护范围,不得用作应急避难,设置警告标志, 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5)应评估划定各类灾害潜在影响区,设置警告标志,并 不得用作应急避难

5.2.1避难场所责任区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责任区可能遭遇的灾害,确定避难场所的后用方案 2分析避难场所启用和开放期间可能遭遇的灾害及其影响 制定应对方案; 3确定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急功能的保障要求; 4分析确定避难场所和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衔接要求 和设计方案; 5核定避难场所的责任区范围和避难人数; 6确定责任区内各疏散单元或社区通往避难场所的疏散 路线。 5.2.2责任区设计应分析避难场所与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之 间的关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责任区设计应分析避难场所与外部应急保障基

间的关系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课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评价分析避难场所出入口与外部应急疏散道路、场所 内应急供水管网与市政给水管网、应急供电保障设施与市网供电

的衔接关系,并进行相应的连接设计: 2应评价分析场所内其他基础设施与外部基础设施的衔接 关系,并进行相应的连接设计。 5.2.3避难场所责任区内的避难人数,应根据责任区内建设工

响下责任区的避难人数,避难场所的用地规模应满足城市级利 任区级重要应急功能的用地要求与根据避难容量确定的避难用 需求之和。

响下责任区的避难人数,避难场所的用地规模应满足城市级和责

5.2.5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应针对设定防御标准和超过设定防

御标准时不同应急阶段的满足情况作出评估,作为计算各种设施 的容量、数量、用地面积及进行避难场所管理的依据,并应按下 式计算:

式中:( 避难容量(人); A; 避难场所内第i个避难宿住单元的有效避难面积 (m²); Ami 避难场第i个避难宿住单元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m² / 人); n 避难宿住单元总数量。

6避难场所设计应标出避难容量。当避难容量不能满足要 应提出责任区调整方案,并调整设计要求

5.3.1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结合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 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结果,对应急功能区划分及分区控制指标 出入口位置、宽度和缓冲区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模和布 局,避难单元和避难建筑划分及控制技术要求,应急辅助设施的 规模和设置要求,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5.3.2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储备分 发功能应单独划分应急功能区,应根据需要确定专业救灾队伍和 志愿者场地、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直升机使用区等,并应与 避难场所的其他应急避难功能区相对分隔。 2中心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区宜以避 难宿住区划分为主,结合责任区级应急功能选择设置场所综合管 理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和公共服务区等。 3中期、短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区宜以避难宿住区 划分为主,配置应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和物资储备分发设施; 当避难场所规模较大时,可统筹设置应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和 物资储备分发功能及配套设施,以及场所综合管理区和公共服 务区。 4设置应急蓄水或临时水处理设施时,宜单独划分应急供 水区,并应保证应急水源的安全;固定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物资 诸备库。 5宜划定避难人员休息区及其他公共服务区。 6用于避难人员集散的休息区和缓冲区宜在避难单元之间 奋近主通道和出人口分散布置,满足所有人员集散要求,且总面 积按避难场所内所有人员计算不宜小于人均净占地面积0.2m²

5.3.3避难单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 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应急停机坪、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特 定群体专门宿住区,应划分为单独的避难单元; 2避难宿住区的避难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 规定; 3独立设置的应急水源区应划分为单独的避难单元。 5.3.4避难场所内不宜设置架空设施;当必须设置架空设施时 不应影响避难安全,并应设置警告标志。 5.3.5避难场地可根据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

5.3.5避难场地可根据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阻

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可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 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且台阶高度宜为1.5m~3.0m, 台阶之间应设挡士墙或护坡。

5.3.6避难场所内需要保证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应急通道与两侧

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应大于建筑(构)筑物倒塌或破 坏影响范围加1m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当有可靠抗 灾设计保证建(构)筑物不会发生倒塌或破坏时,应大于两侧建 筑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加1m与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

5.3.7避难场所内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宜通过

5.3.7避难场所内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宜通过 计算分析确定。

积瓦砾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可能倒塌的建筑宜按四级耐火等级对 待。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无灾后消防备用 措施的一般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宜将一般建筑降低一级耐火 等级对待,且当一般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宜按倒塌对待。

5.4.1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3.8

5.4.1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第 3.3.9条和第5.2.2条的要求,并应根据各避难功能区的避难规 模和功能要求,确定主要、次要和专用出人口的位置,以及通道 分级、应急通道路径及其应急保障要求,

于识别方向。通向避难人员大量集中地区的通道应有环形路或

5.4.3避难场所主要、次要和专用出人口的确定应符合下列

1中心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应至少设4个不同方 向的主要出入口,中期和短期固定避难场所及紧急避难场所应至 少设置2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 2主要出入口宜在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应与灾害条件下避

2主要出人口宜在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应与灾害条件下避

难场所周边和内部应急交通及人员的走向、流量相适应,并应根 据避难人数、救灾活动的需要设置集散广场或缓冲区。 3中心避难场所和中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主要出人口宜满 足人员和车辆出人通行要求。 4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宜设置专用出入口,并满足专用车辆 通行要求。 5紧邻避难人数超过4000人的避难单元的围挡设施可设置 次要出入口。 6用于避难人员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总宽度不应小于10m, 万人。 5.4.4避难场所内的通道可按主通道、次通道、支道和人行道 分级设置。道路路面可采用柔性路面,通道的有效宽度宜符合表 5.4. 4的规定

5.4.4避难场所内的通道可按主通道、次通道、支道和人行道 分级设置。道路路面可采用柔性路面,通道的有效宽度宜符合表 5. 4. 4 的规定

表5.4.4避难场所内通道的有效宽度

5.4.5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单元疏散和进出通道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避难场所的内部通道应连通各避难单元、避难建筑和主 要设施; 2中心避难场所和中期、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通往避难单 元的内部主、次通道应能满足中型以上车辆通行的要求; 3避难场所的应急道路有效宽度的边缘至应急设施的最小 距离,宜符合表5.4.5的规定。

表5.4.5应急道路有效宽度的边缘至应急设施的最小距离(m)

5.5.1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消防水源,配 置消防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避难场所的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2次火灾、每次 灭火用水量不小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1.0h设计; 2固定避难场所当宿住区的避难人数大于等于3.5万人时, 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2次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10L/s、 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1.0h设计;其他情况应按不少于1次火灾、 每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1.0h设计。 5.5.2对于避难场所的防火安全疏散距离,当避难场所有可靠 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大于50m,其他情况不应大于 40m。对于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 定群体的专门避难区的防火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m,当避难 场所有可靠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大于25m。

1避难场所内宜设置环形网状消防通道,应急功能区可供 消防车通行的通道间距不宜大于160m; 2避难场所内可供消防车通行的尽端式通道的长度不宜大 于120m,并应设置长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2m的回车场地; 3供消防车停留的车道及空地坡度不宜大于3%。 5.5.5避难场所的室外消防设施的服务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灾后 避难期间消防扑救的需要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ABB低压配电产品选型手册,并应满足灾后 避难期间消防扑救的需要。

6.1.1避难宿住区应设在便于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段,并应根据 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避难人员特点等进 行布局,

6.1.2·避难宿住区设计应进行避难宿住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布置

避难宿住区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不应大

S 避难宿住区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不应大王

6.2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6.2.1中心避难场所宜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固定避

6.2.1中心避难场所宜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固定避难场所可 根据需要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专业救灾队伍场地设计除应符合 本节的规定外DBJ∕T 61-40-201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 6.2.2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在适于车辆出入的区域,并应设 置与场所出入口和外部应急交通路网连接的应急通道。 6.2.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2.3的 规定,并不应小于3.0h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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