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5-003-2012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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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5-003-2012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简介:

DBJ45-003-2012《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是一部针对广西地区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该规范的全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布于2012年,它是广西自治区级的地方标准,旨在指导和规范公共建筑的设计和建设,以减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该规范主要涵盖了公共建筑的各个部分,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暖通空调设计、照明设计、围护结构设计等,对公共建筑的节能性能、材料选择、施工方法、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它规定了公共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达到的节能目标,如节能率、能效比等,以确保公共建筑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节约能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DBJ45-003-2012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是广西地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法规,对于提高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DBJ45-003-2012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5.2.1冬季应根据工程使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合理后才

5.2.1冬季应根据工程使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合理后才可 没置采暖系统: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已设空调系统

的建筑应采用空调设备采暖《自然灾害遥感专题图产品制作要求 第1部分:分类、编码与制图 GB/T 28923.1-2012》,不应另设独立的集中热水采暖系统。 5.2.2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

5.2.2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

5.3.1采用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 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3.2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 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其新风系统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新风 系统中。

5.3.3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密度变化大或有必要集中进行

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

5.3.4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

5.3.4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 单风管送风方式。

1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 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物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5.3.6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其组合式空调机组应采 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 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1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 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物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5.3.6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其组合式空调机组应采 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 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5.3.7.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 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系统应有排风出路并应进行风量平衡计 算,且室内正压值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一2012第7.1.5条的规定。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 用新风和回风的熔值控制方法。

5.3.7.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

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系统应有排风出路并应进行风量平衡计 算,且室内正压值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一2012第7.1.5条的规定。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 用新风和回风的熔值控制方法。 1空调系统可调新风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一般公共建筑,整个建筑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 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 2)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和内区的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

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 3)对设于地下室空调房间的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 总新风比,应不低于40%; 4)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 2暖通工程师和建筑师在建筑空间以及新、排风进出口位置及 其面积等方面,应互相支持和配合,空调机房宜尽量靠近外墙设置 并预留进(排)风口(百叶)安装位置。 5.3.8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Y—一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一一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² /h); Vst一一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 /h); X一一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一一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h); Z一一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一一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²/h); Vsc一一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h)。 5.3.9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 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 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5.3.10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 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5.3.11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 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 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建筑,宜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水环路系统宜通过技木 济比较确定采用闭式冷却塔或开式冷却塔。使用开式冷却塔 应设置中间换热器。

应设置中间换热器。 5.3.13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人各空 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5.3.14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根据房间负荷对风机 盘管选型时,宜按风机盘管高速工况的冷量值选取。 5.3.15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 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5.3.16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除排风中有害物质浓度含量较 大(例如厨房油烟、吸烟室排风、传染病房排风等)的情况外,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 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宜跨越热回收装置设置旁通风管。 1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 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2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 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3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 5.3.17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 节区(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 双向换气装置。

1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50Pa(粒径大于或等于 5.0μm,效率:8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00Pa; 2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80Pa(粒径大于或等于 1.0um,效率:7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60Pa; 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5.3.19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所 选用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漏风率的要求及配用风机在设计工况的效率。 5.3.20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

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5.3.21设计采用冰蓄冷系统供冷时,宜采用低温送风系统, 5322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1应米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 用两管制水系统; 3当建筑物内部分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部分空气调节 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累交替转换或需同时 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5应通过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减少 各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 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6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 用一次泵系统;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 和经济性的前提下,一次泵宜采用变频调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7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 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应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频 调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8空气调节冷、热水泵,采用定流量泵时,一般应至少安装两 台并联水泵; 9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 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10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5.3.23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 环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

5.3.24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火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5.3.25在多台制冷主机并联供冷的系统中,与其相匹配的冷

塔宜采用并联形式,以便在过渡季或者外界气温较低、室内冷负 减少、部分制冷主机运行时,利用并联冷却塔,停开冷却塔风机 用自然冷却的方式,降低能耗

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 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3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限制。 5.3.27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 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5.3.28有条件时,空气调节送风宜采用通风效率高、空气龄短的 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 5.3.29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 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5.3.29中的规定。

W,=P/(3600nt)

[5. 3. 29]

DBJ50/T-283-2018 市政工程信息交付标准nt——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表 5. 3. 29 风机的单位风耗功率限值W/(m/h)

注:1.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 0.053W/(m²/h)

5.3.30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确定合理的空调冷、热水循环泵 的流量和扬程,并选择水泵的设计运行工作点处于高效区。施工 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选用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效率。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 大于表5.3.30中的规定值。

ER=0.002342H/(AT:n)

表5.3.30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注:1.表中的数据适用于独立建筑物内的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最远环路总 长度一般在200~500m范围,区域供冷(热)管道或总长过长的水系统 可参照执行。 2.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JGJ∕T 211-2010 建筑工程水泥-水玻璃双液注浆技术规程,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热水机 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作为热源,供回水温差小于10℃的系统。 3.循环水泵的扬程,应包括二次泵系统中的一级泵和二级泵。当多台二 级泵各自的扬程和效率不同时,二级泵的扬程和效率可按照流量的加 权平均值计算。

5.3.31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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