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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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简介: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8号)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发布的文件,该办法主要是针对河北省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制定的一份具体操作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验收管理,规范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消防验收等环节,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防范火灾事故。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消防设计的申报、审查流程,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消防设施的配置标准,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以及消防验收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等。它涵盖了建设工程从设计、施工到交付使用整个过程的消防管理,旨在提升河北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个暂行办法,意味着其相关规定可能会随着消防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的反馈进行调整。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部分内容预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 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 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 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 收、备案和抽查,适用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 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行政审批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 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 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

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 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不得收取费用。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服务**,委 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条依法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两类。 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其他按照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 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 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

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 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 、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 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 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 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 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 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 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 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 灾指挥调度楼、厂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 于四万平*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八条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向 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服 务有关规定,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委托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服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按照工程建 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 量。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 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 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 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情 形的,应当由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和 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 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具有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特 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时间,应当单独计算。 第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 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 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 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 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内容重新申 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 当开展特殊消防设计,并向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 消防设计审查,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第二十一条工程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消 防内容进行峻工验收消防查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消防竣工报告。 实行监理的工程,消防竣工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并 签字。 (二)建设单位收到消防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组成查验组,制定查验*案。对于重大工 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查验。 (三)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应当对建 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 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 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

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查验后,查验组人员应当签署书面意见。经查验不符合前款 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完善,重新进行工验 收消防查验。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消防查验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 编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应当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 技术服务等单位分别履行消防质量责任与义务情况,峻工验收消 防查验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查验组的查验意见等内容。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七个 工作日前将查验的时间、地点及查验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所 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建设 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组织形*、查验程序、查验标准等情况 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及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四级公路毕业设计(计算书、施工概预算、图,在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监督环节,提前开展消防验收现场 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 当结合申报材料,对已开展的现场评定情况进行复核。

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 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 享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 油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 *服务有关规定,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委托相应的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 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 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 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 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二)工程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 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 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实行工程建设项 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将 消防验收纳入联合验收流程,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章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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