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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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简介: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是中国于2019年发布的一项国家标准,全称是《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管理,以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VOCs是一类在常温常压下能挥发到空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包括常见的汽油、油漆、溶剂、化工产品等。这些物质在燃烧或分解过程中,会释放出有害气体,对空气质量、气候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GB 37822-2019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企业和行业在生产活动中VOCs的排放限值,要求企业采取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如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VOCs或无VOCs的替代品、建立有效的通风和收集系统等,以达到减少VOCs排放的目标。此外,标准还对VOCs排放的监测、报告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工业生产过程的绿色化,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部分内容预览: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2019

织排放fugitiveemissio

GB 378222019

GB/T 35391-2017标准下载GB 378222019

5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5.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 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5.1.3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 5.1.4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

5.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5.2.1储罐控制要求

5.2.1.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且储罐容积≥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 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1.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 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 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 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 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2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5.2.2.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2.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²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 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储罐容积≥150m²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 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 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 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2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5.2.3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a)浮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

GB378222019

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液面

5.2.3.2固定预罐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定期检香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2.3.3维护与记录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5.2.3.1条或5.2.3.2条规定,应记录并在90d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 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持

6.1.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 团容器、罐车。 6.1.2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 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6.1.3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符合6.2条规定,

6.2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 小于200mm。

6.2.2装载控制要求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之一: 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 bh)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2.3装载特别控制要求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 5.2kPa但<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m²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7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7.1涉VOCs物料的化工生产过程

7.1.1物料投加和卸放

a)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

GB 378222019

密团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 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 系统。 c)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 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a)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 应保持密闭。

a)离心、过滤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离心、过滤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 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干燥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干燥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 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吸收、洗涤、蒸馏/精馏、萃取、结晶等单元操作排放的废气,冷凝单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气, 及附单元操作的脱附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d)分离精制后的VOCs母液应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 系统

真空系统应采用十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环(水环)真空 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应排 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1.5配料加工和含VOCs产品的包装

VOCs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 装、分装)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 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2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7.2.1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 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a)调配(混合、搅拌等); 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 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 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 f)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g)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 7.2.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 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 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GB 378222019

7.3.1企业应建立台账基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变更造价调整研究,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 法间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7.3.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 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7.3.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 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3.4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第5章、第6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 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8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

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 检测与修复工作。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 a泵; b)压缩机; c)搅拌器(机); d阀门; e)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f)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g)泄压设备; h)取样连接系统; )其他密封设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 b)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检测值超过表1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

《云计算数据中心基本要求 GB/T34982-2017》1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认定浓厂

)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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