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第二分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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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第二分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20年7月)简介: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第二分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20年7月)》是一份详细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标准和要求的文件。这份文件主要针对市政工程的设计阶段,旨在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功能性、经济性和环保性。

审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结构设计:审查是否符合相关结构设计规范,如桥梁、隧道、道路、排水系统等的设计强度、稳定性、耐久性等。

2. 施工工艺和可行性:评估设计图纸是否考虑了施工的可行性和经济性,包括施工方法、材料选择、施工流程等。

3.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性:检查设计是否考虑了对环境的影响,如噪声控制、废水处理、节能减排等方面。

4. 安全防护:审查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措施,如消防、疏散通道、应急设施等。

5. 管线综合与协调:评估各类管线(如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的布局是否合理,避免相互干扰和冲突。

6. 技术经济分析:对设计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包括材料成本、施工难度、运营维护成本等。

7. 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设计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020年7月版本的文件可能对最新的技术发展、政策法规变化有所更新,建议查阅最新版本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第二分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20年7月)部分内容预览:

1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体、气体 管。当条件许可时,可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压力不大 于0.4MPa的燃气管,但必须按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严禁在隧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气体管。 13.2.4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航河道的桥下净空应符合国家现行通航标准的要求。 2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根据设计洪水位、雍水和浪高或最高流冰面确定;当在河流中有形成 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流放木、漂流物通过时,应按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3立交、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被交叉的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等建筑限界的规定。 13.2.5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与路线总体布设相协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路线布设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上纵坡机动车道不宜大于4.0%,非机动车道不宜大于2.5%:桥头引道机动车道纵坡不宜大于 5.0%。 2高架桥桥面应设不小于0.3%的纵坡;当条件受到限制,桥面为平坡时,应沿主梁纵向设置排水 管,排水管纵坡不应小于0.3%。 3当桥面纵坡大于3.0%时,桥上可不设排水口,但应在桥头引道上两侧设置雨水口。 13.3.1隧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设计应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之间的关系。 2隧道设计应减少施工阶段和运营期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应符合同期规划的近、远期城市建 设对隧道及行车安全的影响。 3隧道的埋深、平面和出入口位置应根据道路总体规划、交通疏解与周边道路服务能力、环境、 地形及可能发生的变化条件确定。 4对特长隧道应作防灾专项设计。 13.3.3隧道建筑限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单向小于3车道的隧道,应设置应急车道,其宽度和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3.6条的规定,在 施工方法受到限制的条件下,可采取其它措施。 2单向单车道隧道必须设应急车道, 3处于软土地层的隧道应满足长期运营后隧道变形、维修养护对建筑限界影响的要求, 4隧道内设置的设备系统和管线等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13.3.5隧道及其洞口两端的道路平、纵、横技术指标除应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款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洞口内外侧在不小于3s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范围内均应保持一致的平纵线形。当条件困难 时,应在洞口内外设置线形诱导和光过渡等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 2洞口外与之相连接的路段应设置距洞口不小于3s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且不应小于50m的过 度段。 3当隧道长度大于100m时,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0%;当受条件限制时,经技术经 济论证后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5.0%。 4洞口外道路应满足相应等级道路中视距的要求;当引道设中间分隔带时应采用停车视距。 5隧道横断面不宜采用对向行车同一孔中的布置;不宜采用同一行驶方向分孔的布置

《建材矿山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842-2013》15.2.2管线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5.2.2管线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管线类别、管线走向、规模容量、预留接口和敷设方式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工程专业规 创的要求,并为远期发展适当留有余地。 2应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合理分配管道走廊,合理处理管线交叉,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3地上杆线宜设置在道路设施带内。架空管线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距离地面高度应符合相关 专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地下管线除支管接口外,其余部分不应超出道路红线范围。 4地下管线宜优先考虑布置在非车行道下,不得沿快速路主路车行道下纵向平行敷设。当其他等 级道路车行道下敷设管线时,井盖不应影响行车安全性和舒适性,且宜布置在车辆轮迹范围之外。人行

道上井盖等地面设施不应影响行人通行。 15.3.1城市道路排水设计应根据区域排水规划、道路设计和沿线地形环境条件,综合考虑道路排水方 式。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排水应采用管道形式,城市外围道路可采用边沟排水。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 前提下,应达到相关规划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 15.3.4城市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6.1.2绿化和景观设施不得进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进入交叉口视距三角形,不得干扰标志标线、 档信号灯以及道路照明,不得有碍于交通安全和畅通。 16.2.2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绿化设计应选择种植位置、种植形式、种植规模,采用适当的树种、草皮、花卉。绿化布 置应将乔木、灌木与花卉相结合,层次鲜明。 2道路绿化应选择能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的地方性树种,应避免不适合植物生长的 异地移植。 3对宽度小于1.5m分隔带,不宜种植乔木。对快速路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乔木。 4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应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5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

14.1.4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分为A、B、C、D四级,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与适用范 围应符合表14.1.4的规定。 14.2.1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A级时,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 2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3互通式立交及其周边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禁令等标志。 4分合流路段宜连续设置反光突起路标。 5进出口分流三角端应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设施。 14.2.2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B级时,应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当主干路无中间带时,应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当无两侧带时,两侧应连续设置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分隔设施。 2当次干路无中间带时,宜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当无两侧带时,两侧宜连续设置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分隔设施

3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4 互通式立交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 5 隔离设施的端头应有明显的提示。 6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人车隔离和设置交通信号灯;支路接入应有限制措施。 14.2.3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C级时,应配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宜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 2主、次干路无分隔设施的路段必须施划路面中心线。 3桥梁与高路堤应设置路侧护栏。 4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宜设置行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5.5.2标志支撑结构设计应按标志支撑方式、版面尺寸分类归并,对其上部结构、立柱、横梁及其连接 等进行设计,并分别验算其强度和变形。对其下部结构进行强度、抗倾覆和抗滑动等设计验算,并进行 基底应力验算。

5.5.3风荷载计算中设计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标志所在地区距离平坦空旷地面10m高,50年一遇10min的计算平均最大风速。 2缺乏风速观测资料时,设计风速可按《全国基本风速值和基本风速分布图》,经实地调查核实 后采用,但不得小于22m/s。 7.5.2人行护栏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人行护栏的净高不宜低于1.10m,并不得低于0.90m。 2桥梁临空侧的人行道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10m,当桥梁临空侧为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 护栏的净高不应低于1.40m。兼具桥梁防撞护栏与人行护栏功能的栏杆[青岛]钢架结构体育馆装饰幕墙施工组织设计,应同时满足两者技术要求。 3人行护栏不宜采用有踏面的结构。有跌落危险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 栏杆结合花盆设置时,必须有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 4人行护栏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有跌落危险或一侧有快速机动车通行的人行护栏的结构 验算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向荷载应为1.0kN/m,两者不同时作用;桥梁、人行天桥上的人行护 的结构验算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向外荷载应为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不同时作用,且 不与其他可变作用叠加。 5人行护栏的样式应与桥梁、道路、周围建筑风格协调一致。 6人行护栏的结构形式应便于安装,易于维修,材料应环保。 7机动车道两侧的人行护栏上不应安装广告。

3.7.1道路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进行设防。 3.7.3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 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

象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 2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mm 3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3.2.1 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盲道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2盲道的纹路应凸出路面4mm高; 3 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4盲道的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 5盲道型材表面应防滑。

2.1盲道应符合下列规

市政工程造价综合实训课件培训讲义3.2.2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进盲道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 2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250mm~500mm; 3行进盲道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250mm~500mm处设置; 4行进盲道宜在距树池边缘250mm~500mm处设置;如无树池,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 平面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500m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250mm;盲道应 避开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 5行进盲道的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3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当盲道的宽度不大于300mm时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提示盲道的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4.1.1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 1城市各级道路; 2城镇主要道路; 3步行街; 4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 4.2.1人行道处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各种出人口位置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2人行横道两端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4.2.2人行道处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 2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应设置盲道: 3坡道的上下坡边缘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4道路周边场所、建筑等出入口设置的盲道应与道路盲道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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