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1604-2019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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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 1604-2019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安全技术规范简介:

DB43/T 1604-2019《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安全技术规范》是一部针对液化石油气(LPG)钢瓶的检验和安全控制的技术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主要用于储存和运输液化石油气,包括丙烷、丁烷等,广泛应用于家庭、商业和工业用途。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生产过程、检验方法、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安全性能要求、维护保养和使用中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它旨在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性,防止由于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储存不当导致的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内容包括钢瓶的结构、材料的选择、制造工艺、压力测试、泄露测试、表面检查、耐腐蚀性测试、瓶体强度测试等,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如何进行定期检查、如何处理异常情况等。遵循该规范,可以有效防止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提升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安全性。

DB43/T 1604-2019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安全技术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楚烧 将经残液残气回收后拆除瓶阀的钢瓶放置在焚烧装置中,通过一定时间的高温焚烧,去除瓶内残留 物和钢瓶外涂敷物的工艺过程。

在不损坏检测对象的前提下,以物理或化学方法为手段,借助相应的设备器材,按照规定的技术要 求,对检测对象的内部及表面的结构、性质或状况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SJG 105-2021 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DB43/T 16042019

经过特定装置,可将气体中异味去除的吸附装置

4.1.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取得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PD3 核准项目,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的开展检验工作。 4.1.2应已经明确或者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数量大于80000只。 4.1.3应按照TSGZ7003的规定,建立与核准项目PD3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4.1.4应满足GB/T12135所要求的资源条件和TSGZ7001核准项目PD3相适应的专项资源条件。 4.1.5应有符合要求的环保测试报告及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 4.1.6其他要求应符合GB/T1

技术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机械、化工等理工科或相关专业的工程师职称; b)持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c)熟悉(液化石油气)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检验业务。

质量负责人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或者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 o) 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c)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质量负责人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或者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 b)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C)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1应配备2名以上取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气瓶检验员证,并经执业注册。 4.2技术负责人与检验员不应交叉任职

4.2.4.1应配备2名以上取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气瓶检验员证,并经执业

4.2.5.2检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无 测人员资格; b)取得不同无损检测方法不同资格级别的人员,只能从事与该方法和该级别相应的无损检测工

4.2.6.1应配备满足业务要求的操作人员(含气瓶附件更换人员);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安全知识和操 作技能,并经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2.6.2应设置安全员岗位。 4.2.6.3签有正式全职聘用人员不少于10人。

4.3.1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200m: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60万元。 4.3.2应建立能够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 4.3.3已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管理的地区,应配备电子标签读写器。 4.3.4检验区域布局合理,可分为待检区、检验区、合格区、报废区等。 4.3.5分区标识应清晰并固定牢固;各检验工序之间应保留待检物存放区和可靠的安全距离。 4.3.6气瓶吹扫回收、焚烧、油漆等场所使用的电器均应采用防爆型。 4.3.7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仪器设备室)面积不小于200m²,并能满足 检验要求。 4.3.8其他要求应符合GB/T12135和TSGZ7001的相关规定。

4.4.1检验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计量器具、工具、检验设备及辅助设备。 4.4.2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及精度应满足气瓶检验要求;需计量检定及校准的仪器设备应在有效检 验周期内。

4.4.3检验仪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测厚仪不少于1台,测厚仪分辨率不低于土0.1mm; 内窥镜或电压不大于24V的内部照明装置; 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水容积用的衡器; 无损检测设备(也可采用分包方式); 可燃气体检测仪。 .4.4检验设备和工具应满足下列要求: 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瓶阀自动装卸机; 气瓶自动倒水装置; 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 清除瓶内残留物、油脂、腐蚀产物的装置或蒸汽吹扫装置;

测厚仪不少于1台,测厚仪分辨率不低于±0.1mm; 内窥镜或电压不大于24V的内部照明装置; 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水容积用的衡器; 无损检测设备(也可采用分包方式); 可燃气体检测仪。

4.4.4检验设备和工具应满足下列要求:

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瓶阀自动装卸机; 气瓶自动倒水装置; 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 清除瓶内残留物、油脂、腐蚀产物的装置或蒸汽吹扫装置; 安全照明装置; 符合GB/T9251要求的水压试验装置; 符合GB/T12137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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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处理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的装置; 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焊缝检测工具。

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处理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的装置; 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焊缝检测工具。

检验项目包括: a) 外观检查; b) 阀座检查; c) 壁厚测定; d) 水压试验; e) 瓶阀检验; f) 气密性试验; g) 容积测定。 注:为补充检验,经外观检查,如对钢瓶容积产生怀疑时进行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流程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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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流程图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接收登记、瓶内残液和残气处理、拆卸瓶阀、清除瓶内 表面清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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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 应逐只检查并记录钢瓶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至少应包括: a) 制造厂名称代码或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 b) 钢瓶编号; 制造年月; d) 公称工作压力; e) 水压试验压力; f 钢瓶重量; 公称容积; 瓶体设计壁厚; i 上次检验日期及检验单位名称或代号等信息。 6.2.2.2 对于采用条形码等信息化管理的钢瓶,在记录时应核对送检钢瓶条码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当 发现信息有误时,应及时处理,否则不应进行后续检验。 6.2.2.3对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钢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导致无法 平定的钢瓶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准继续使用的钢瓶记录后不予检验,由交检验员按报 废钢瓶处理。 注:项目不全是指制造厂名称代号或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制造年月、瓶体设计壁厚,

6.3.1钢瓶内残液和残气处理包括残液残气回收、蒸汽吹扫或楚烧等工作。 6.3.2检验前应逐只对钢瓶进行残液和残气的回收,包括登记时已报废的钢瓶;残液残气回收还应拆 卸瓶阀。 6.3.3残液和残气回收方法分为正压法回收和负压法回收。 6.3.4正压法回收的主要步骤为: 将液化石油气残液回收装置上的接头与钢瓶瓶阀进行连接:

6.3.1钢瓶内残液和残气处理包括残液残气回收、蒸汽吹扫或楚烧等工作。

6.4.1拆卸瓶阀必须在瓶阀装卸机上进行。 6.4.2拆卸瓶阀时应确认瓶内残液已清除,且瓶内无余压,即钢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方可实施 卸阀作业。 6.4.3拆卸瓶阀的夹具应与阀体相适应,防止卸阀时伤及阀体。

6.5.1清除瓶内可燃物的方法可分为蒸汽吹

JGJ 80-20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6.5.1清除瓶内可燃物的方法可分为蒸汽吹扫或焚烧。

清除瓶内可燃物的方法可分为蒸汽吹扫或焚烧。

6.5.2蒸汽吹扫的工艺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在残液残气回收和瓶阀拆卸完成后进行: 为防止卸阀后瓶内气体挥发溢出造成事故隐患,钢瓶卸阀后应立即进行蒸汽吹扫; 逐只将钢瓶瓶口朝下放置在蒸汽吹扫的固定托架上,吹扫管从瓶口插入并距瓶底的距离不大 于钢瓶高度的1/3; 蒸汽吹扫压力一时间工艺参数一般情况下,蒸汽吹扫的蒸汽压力应大于等于0.2MPa,吹扫时 间应大于等于3min; 钢瓶冷却后,用可燃性气体检测仪测定瓶内残气浓度,残气浓度不得大于0.4%(体积),否则 重新吹扫; 使用蒸汽吹扫工艺,应将外泄的带异味蒸汽通过异味吸附装置将其异味去除。 5.3焚烧装置应经过环保测试合格,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温控及报警功能; 能够自动记录温度、时间、批次、保证焚烧后钢瓶的可追踪性; 能够避免火焰直接接触瓶壁; 楚烧炉炉长不低干15m

6.5.4梦烧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楚烧必须在残液残气回收和瓶阀拆卸完成后进行; 为防止卸阀后瓶内气体挥发溢出造成事故隐患,钢瓶卸阀后应立即进行焚烧; 逐只倒置气瓶检查,气瓶内不得有残液,倒置气瓶流出的残液必须用专用容器存放并随即抽回 到专用的残液罐内; 楚烧炉的最高温度点应用温度记录仪进行记录,其他测温点可采用显示装置对其进行显示; 钢瓶在炉内停留时间不得超过5min; 钢瓶在炉内应作匀速运行,杜绝间歇式运行; 可采用减少火头或减小火苗等办法控制烧温度,焚烧温度应控制在650℃以下; 焚烧后的钢瓶表面涂层疏松、焚烧均匀,呈灰白色; 在钢瓶冷却后,用可燃性气体检测仪对瓶内残气浓度进行测定; 残气浓度不得大于0.4%(体积),否则应重新焚烧; 焚烧炉尾气应经除尘脱硫处理,通过异味吸附装置,达到GB/T13271排放要求,

6.6.1瓶体表面清理主要是钢瓶除锈,是经外观初步检验合格的钢瓶, 6.6.2钢瓶除锈在专用抛丸除锈机上进行,除锈装置应不损伤瓶体。 6.6.3对钢瓶制造标志和阀座螺纹应加以妥善保护以免受损,一般钢瓶应佩戴好瓶阀内丝保护装置且 固紧。 6.6.4应合理选配钢丸与钢丝切割丸的比例DB37∕T 5087-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一般推荐比例为1:2,钢丸Φ<2mm,切割丸直径宜控 制为0.5mm~1.2mm。 6.6.5钢瓶表面经除锈处理时,所产生的粉尘应经除尘处理,并满足GB/T13271规定的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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