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467-2019 住宅设计标准

DB34/T 3467-2019 住宅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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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3467-2019 住宅设计标准简介:

DB34/T 3467-2019 是江苏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住宅设计标准(DB34/T 3467-2019)》。该标准主要针对住宅建筑设计,提供了一套详细的设计指南和要求,旨在保障住宅的使用功能、舒适性、安全性以及环保性能,以满足人们居住的基本需求和提高生活质量。

这个标准包括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例如住宅的规划布局、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材料选择、室内环境控制、节能设计、无障碍设计、消防设计等。它旨在促进住宅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住宅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符合国家的建筑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循DB34/T 3467-2019 标准,设计师和建设者在进行住宅设计和施工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如居民的生活习惯、健康需求、安全防护等,以确保建成的住宅既能满足基本的居住功能,又能体现人性化和舒适性。

DB34/T 3467-2019 住宅设计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4.10.6直通地下汽车库和地下非机动车库的电梯,地下室应 设置电梯侯梯厅,该侯梯厅门不应直接向机动车道开启。 4.10.7住宅应选择节能、环保的高效能电梯;使用人数较少 的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宜配置无机房电梯或小机房电梯。

.10.8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4.10.9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人造板生产热能中心工程设计规范 GB50879-2013》,应预留设置 空调的条件。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 越水管或蒸汽管。

4.10.9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应预

4.10.10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 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 其他洞口。

4.11出入口、走廊、栏杆

4.11.1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和其他非住宅 分的出人口应分开布置。

分的出人口应分开布置。 4.11.2公共出人口上方应设雨篷;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楼 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 施。

4.11.2公共出人口上方应设雨篷;位于阳台、外廊及开

应在首层的主要公共出人口处设门厅;门厅应有识别标志。

4.11.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外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少于2级时,应按平坡出入 口设置; 2踏步宽度、高度应均匀一致;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应小于0.10m; 3当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 施。扶手及防护设施净高不应小于1.05m; 4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 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4.11.5住宅的公共出人口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面不小于 0.10m;当高差小于0.20m时,应设置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 出人口,并采取防滑措施。 4.11.6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1.7开外廊应设防雨雪、防滑和排水措施。 4.11.8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栏杆净 高不应小于1.10m,上人屋面临空处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杆件的垂直构件间净 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 定的水平荷载: 2栏杆或栏板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垂 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小于或 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12.1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应对建筑人口、入口平台、候 梯厅、公共走道等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4.12.2住宅人口及人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住宅人口及人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12.2的规定;

表 4. 12. 2坡道的坡度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 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 斜坡过渡。 4.12.3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人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1设置电梯的住宅,每居住单元应至少设置1部直达户 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2未设置电梯的低层住宅,设置无障碍住房时,应设置无 障碍出入口;无障碍住房设在二层或三层且未设置电梯时,应 设置无障碍楼梯

门的门槛高度与同层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0.015m。

4.12.7无障碍住房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

4.1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 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宜采用通风井、下沉庭院等天然采光通风 措施; 2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 间; 3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 庭院、车库出入口及管线进出口等,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 措施,并设置或预留排水措施。

安全防护来取措施,宜来用通风开、下 下沉庭院等天然米光通风 措施; 2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 间; 3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 庭院、车库出入口及管线进出口等,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 借施,并设置或预留排水措施。 .13.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 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13.3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内停放电动机动车时宜与燃油机动车分区停放,当 设置充电设施时,应集中设置;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应设门,直通住宅单元的 电梯应设电梯厅,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4.13.2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不应布直任地下至;当布直在 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 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1库内停放电动机动车时宜与燃油机动车分区停放,当 设置充电设施时,应集中设置;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应设门,直通住宅单元的 电梯应设电梯厅,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4.13.4住宅地下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非机动车库停车数量不天于500辆时,可设置个 直通室外的带玻道的车辆出入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 上出入口,直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人口: 2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车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0m, 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车库单向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 0.60m; 3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采用直线形坡道,当坡道长度超 过6.80m或转换方向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长度不应小于

2.00m,并应能保持非机动车推行的连续性; 4非机动车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等电动非 机动车时应与自行车分区停放,当设置充电设施时,应集中设 置,并做好消防安全措施。

4.14.1住宅建筑内严禁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 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14.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

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体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 气、消声处理。

4.14.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及其他有噪声震动 源的设备用房不宜布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且不宜与住户直接 贴邻布置。

4.14.4公共管理用房宜设在小区显著位置,不宜设在地下

间;独立建造的高层住宅宜在底层出入口处设置管理值班室 公共管理用房、管理值班室均应配设卫生间

5.1.1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1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1.1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

1.2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的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 制指标应符合表 5. 1. 2 的规定。

5.1.2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的居住街坊,用地与建

5.1.2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的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 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

5.1.3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 采光、通风、管线理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关规定。

5.2.1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 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 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0m;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 小于6.00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0m; 2居住街坊的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每个住宅单 元至少应有一个出人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3附属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 5.2.1一1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 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注:道路边缘对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 道路断面设有人行道时DB63∕T 997-2011 复合保温钢筋焊接网架混凝土剪力墙(CL建筑体系)技术规程,指人行道的外边线;道路断面未设人 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整的无障碍步行系统,并应与城市及镇区道路的步行系统无障 碍衔接。

5.3.1居住区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²/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 m²/人; 2宽度不应小于8.00m;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 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m²/人; 2宽度不应小于8.00m;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 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5.3.2居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美观、经 济、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保留并利用已有树木和水体; 2 应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 3应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 4 应充分考虑场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阴的需 求; 5适宜绿化的用地均应进行绿化,并可采用立体绿化的 方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6有活动设施的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 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7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雨水花 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 功能的绿化方式。

JT∕T 270-2019 强制间歇式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5.3.2居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

5.3.3住宅周边宜布置绿化,住宅附近有活动场地时,距住宅 外墙宜设宽度不小于3.00m的绿化隔离带。 5.3.4居民通行及活动范围内的树木,其枝下净空应大于 2.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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