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T7002-201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含2017年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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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SG T700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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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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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T7002-201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SG T7002-201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含2017年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简介:

TSG 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是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适用于消防员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护保养和检验。消防员电梯,也称为消防电梯或救援电梯,是一种专为消防员服务的电梯,具备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迅速将消防员送达指定楼层的能力。

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要求:消防员电梯应有特殊的设计,如能够抵抗火灾环境,有独立的电力供应系统,能够在火灾情况下正常运行。

2. 制造与安装:规定了电梯的制造工艺、部件质量、安装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等。

3. 定期检验:规定了消防员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项目和方法,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4. 维护保养:强调了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以及对维护单位的专业要求。

5. 消防功能测试:对消防员电梯的紧急停止、消防员操作设备、疏散指示等消防功能进行了详细规定。

2017年的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是对原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可能包括对新出现的电梯技术要求、安全标准的更新,以及对检验和维护的进一步细化。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消防员电梯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安全地运作,保障消防人员的生命安全。

TSG T7002-201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含2017年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部分内容预览: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 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 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消防员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消防员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 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 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 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 准,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 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 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 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 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 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 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 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 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 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 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 告,对施工或者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 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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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 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需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 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 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 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 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 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 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 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 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 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 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 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 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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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 负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 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 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 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电请检验的 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 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国 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 (二)电源输人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土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 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 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 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的电梯,检验人员可以中止 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 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 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 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 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 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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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 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 期。 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 向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 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 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 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 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受检单 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进行整改,或者拟 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 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 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 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 要求进行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 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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