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孝感政规[2019]3号 孝感市政府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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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孝感政规[2019]3号 孝感市政府2019年4月)简介:

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孝感政规[2019]3号 孝感市政府2019年4月)部分内容预览: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 房制度,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给,更好地解决孝感中心城区中低 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市民的住房困难,根据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 (2010]3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 主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孝感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孝感中心城区, 包括主城区建设用地110平方公里、临空经济区和孝汉产业园范 围内,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 发的,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行 为。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按照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 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中扣除拆迁还建安置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5%确定(若该土地由政府依法征收,则不扣除)。 对老城区片区“双修”改造项目的配建报市政府研究后决定。 第四条配建方式以实物配建为主。对扣除拆迁还建安置面 积后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实行实物配建,配建的保障

生住房应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对按单元安排后不足的应配建的 零星套数可以缴纳配建货币化资金。 对扣除拆迁还建安置面积后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 目,房地产升发企业可自主选择配建方式,对选择货市化配建 的,应缴纳保障性住房配建货市化资金。配建货市化资金由宗地 楼面地价加上建安成本和基本入住装修费用组成。其中,宗地楼 面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实际出让价格确定,建安成本 高层按2800元/m(市场行情导致建安成本较大变化:由住建部门 在年初核定公布),基本入住装修标准按500元/m收缴。 第五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每户独立成套,单套建筑面积 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小高层或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 础上放宽10一20平方米。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并 应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等要求:交付时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 等设施设备按终端收费要求安装到位,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 自商品住房一致。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交付时,实际交付面积以规划峻工验收面 积为准。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 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确定、建成后房屋接 收、具体入住标准公布、基本入住装修、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和 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 性住房配建工作。 孝南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所 属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区域内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并对辖区内拆迁还建安置面积进行审核认定。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 让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要载明应配建保 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数、配建方式和建成后 无偿移交政府、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款 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中约定的配建内 容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 主房配建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配建方式;保障 性住房建筑总面积、套数、户型、布局;货币化配建的资金缴纳方 式;配套设施建设内容;保障性住房房屋验收、移交期限及移交后 产权分割手续办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等。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 配建作为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核实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布局、套型等,将保 章性住房配建合同作为重要审核事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时明确标注。

规划综合验收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验收 青况及时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建筑总面积 有变化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配建情况核实后据实收缴 买物房源或配建货市化资金。 第十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与商品 主房升发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办理规划许可、同时施工、同时 峻工验收。同一开发企业相邻地块分批出让的土地可在同一地块 集中配建。 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自,实物配建必须在总体进度达 到项目总建筑面积50%时全部配建完成。 对选择货市化配建的,签订配建合同时缴纳30%的配建资 金,在办理第一批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缴纳30%的配建资金,在总 体进度达到项目总建筑面积50%时缴纳剩余40%的配建资金。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 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保障性住房配建作为重要审查 内容进行核查。在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配建合同中保障 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在预售许可信息表上明确标注,对 买施分期建设或没有保障房房源的项目,可对同等面积的其他房 原进行标注,不纳入预售范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照规定 覆行配建责任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建保 章性住房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

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保障性 住房工程质量责任落实。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时,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对土地出让合同、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 请况进行核查;对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 实。没有检查核验意见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者检查核验不合 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配建货币化资金缴入财政国库,专账核算,统一纳 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办理。资金使用按规定 的程序报批,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入住装修、维护管理 主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免 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 建的保障性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其无偿移 交给政府。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时,直接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登记在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 第十五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所在升发项目小区物业统 一管理,与本小区商品房住户同等享受公共服务设施,升发建设单 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保 修责任。保障性住房保修期满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土地出让文件、土地出让合同

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的面积、建设 时限、资金缴纳方式等事项移交或缴纳资金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 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对原已签订配建合同,已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实 物房源的《道桥用防水涂料 JC/T975-2005》,继续按配建合同履行移交实物房源;对原已签订土地出 让合同,还未签订配建合同的和已签订配建合同并开工但确无实 物房源交付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在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 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9年4月23日施行至 2024年4月22日止。孝南区参照本办法实施。原《孝感中心城 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孝感政规【2013】9号)废止。

抄送:市委客部门,孝感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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