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28-2018-T: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无水印,带书签)

GB 51328-2018-T: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无水印,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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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28-2018-T: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无水印,带书签)简介:

"GB 51328-2018-T: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是中国的一项国家标准,全称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这个标准发布于2018年,属于交通运输领域,主要针对城市交通规划进行规定和指导。

该标准旨在指导城市在规划过程中,如何科学、合理、高效地进行综合交通体系的规划,包括公共交通、道路网络、非机动车道、步行系统、交通设施的布局和建设,以及交通需求预测、交通拥堵缓解、环境保护等内容。它强调了城市交通规划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旨在促进城市交通的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居民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性,同时减少交通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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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28-2018-T: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无水印,带书签)部分内容预览:

9.2.2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车站服务区域,以300m半径计算,

9.2.2城市币公共汽电车的车站服务区域,以300m半 不应小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 应小于 90%,

9.2.4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分类与设施配置要求宜符合表 9. 2. 4 的规定。

TCECS468-2017 公用终端直饮水设备应用技术规程表9.2.4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分类与设施配置要求

9.2.7各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应节约用地,鼓励立体建设。可根 据需求与用地条件:整合停车场与保养场。各类场站用地指标应 符合以下规定: 1停车场、保养场用地指标宜按照每标台120m²~150m 控制。 2当城市公共汽电场站建有加油、加气设施时,其用地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的规定另行核算面积后加入场站总用地面积中。 3电车整流站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辆类型和车辆 数确定,单座整流站用地面积不应大于500m*。 4充换电站应结合各类公共汽电车场站设置。 5首未站宜结合居住区、城市各级中心、交通枢纽等主要 客流集散点设置,当500m服务半径的人口和就业岗位数之和达 到表9.2.7的规定时,宜配建首未站。单个首末站的用地面积不 宜低于2000m。在用地紧张地区,首末站可适当简化功能、缩 减面积:但不应低于1000m。无轨电车首末站用地面积应乘以 1.2的系数。

表 9.2.7 配建首末站的人口与就业岗位要求

高峰期95%的乘客在轨道交通系统内部(轨道交通站

单程出行时间不宜大于45min。 2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分为快线和十线,功能层次划分 度宜符合表9.3.2的规定。

轨道交通线路功能层次划分和运

9.3.3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规划和建设规模应与城市的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站点800m半径范围内覆 盖的人口与就业岗位占规划总人口与就业岗位的比例,宜符合表 9.3.3的规定。

表9.3.3轨道交通站点800m半径范围内覆盖的 人口与就业岗位比例

9.3.4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布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应与客流走廊主方向一致, 2城市轨道交通快线宜布局在巾客流及以上等级客流走廊, 客流密度不宜小于10万人·km/(km·d)。干线A宜布局在大 客流及以上等级客流走廊,干线B宜布局在大、中客流走廊。 3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长度大于50km时,宜选用快线A; 30km~~50km时,宜选用快线B;十线宜布局在中心城区内。 4根据客流走廊的客流特征和运量等要求,可在同一客流 走廊内布设多条轨道交通线路。 5城市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应与城市各级中心结合布局, 并方便乘客的换乘需求和轨道交通的组织。城市土地使用高强度

区,应提高轨道交通站点的密度。 6城市轨道交通快线宜进入城市中心区,并应加强与 首交通干线的换乘衔接,

6城市轨道交通快线宜进人城市中心区,并应加强与城市 轨道交通干线的换乘衔接, 9.3.5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系统制式应根据线路功能、需求特 征、技术标准、敷设条件、工程造价、资源共享等要素综合 确定。

征、技术标准、敷设条件、工程造价、资源共享等要 确定。

9.3.6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衔接交通设施应结合站点

和周边用地特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轨道交通应优先与集约型公共交通及步行、自行车 交通衔接。 2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800m半径范围内应布设高可达 高服务水平的步行交通网络。 3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场选址宜在站点出入口 50m内。 4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与公交首末站衔接时,站点出人口与 首末站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00m;与公交停靠站衔接,换乘距 离不宜大于50m。 5城市轨道交通外围未端型车站可根据周边用地条件设置 小客车换乘停车场,并应立体布设。 6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衔接换乘设施配置应符合表9.3.6的 规定。

注:表示应配备的设施,△表示官配备的设施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与有车

9.4.1城市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与有轨电车宜布设在城市的 中客流和普通客流走廊L,并与城市的公共汽电车系统、城市轨 道交通系统良好衔接。

交通系统良好衔接。 9.4.2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的停车场宜设置在线路起、终点 附近,应按需求和用地条件配置保养、维修、加油、加气、充换 电等设施,并宜与其他公共汽电车场站合并设置。

1城市有轨电车宜采用地面敷设方式,线路(车站除外) 用地控制宽度不宜小于8m; 2城市有轨电车车辆基地占地面积宜按每千米正线0.3hm²~

0. 5hm² 控制。

9.5.1城市应鼓励校车和各类定制班车等辅助型公共

结合集约型公共交通、其他辅助型公共交通的发展情况以及道路 交通运行状况综合确定。

应根据城市用地功能与开发强度确定,分时租赁自行车的停车需 求应纳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统筹考虑

关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

关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

10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

10. 1 一般规定

10.1.1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由各级城市道路的人行道、非 机动车道、过街设施·步行与非机动车专用路(含绿道)及其他 各类专用设施(如:楼梯、台阶、坡道、电扶梯、自动人行道 等)构成。 10.1.2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安全、连续、方便、舒适。 10.1.3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通过城市主十路及以下等级道路交 叉口与路段时,应优先选择平面过街形式。 10.1.4城市宜根据用地布局,设置步行与非机动车专用道 路,并提高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的通达性。河流和山体 分隔的城市分区之间,应保障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的基本 连接。

10.1.6当机动车交通与步行交通或非机动车交通混行时,应通 过交通稳静化措施,将机动车的行驶速度限制在行人或非机动车 安全通行速度范围内。

10.2.1步行交通是城市最基本的出行方式。除城市快速路主路 外.城市快速路辅路及其他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内均应优先布置步 行交通空间。

10.2.2根据地形条件、城市用地布局和街区情况,宜设置独立 于城市道路系统的人行道、步行专用通道与路径。 10.2.3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0m,且应与车行道之间设

物理隔离,或对机动车交通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 10.3.4当非机动车道内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物流配送非 机动车流量较大时,机动车道宽度应适当增加

隔离,或对机动车交通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 4当非机动车道内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物流配送 车流量较大时,非机动车道宽度应适当增加。

10.2.4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站点800m范 围内,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应低于4.0m;城市土地使用强度 较高地区,各类步行设施网络密度不宜低于14km/km²,其他地 x各类步行设施网络密度不应低于8km/km?。 10.2.5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应与公交车站、城市公共空间, 建筑的公共空间顺畅衔接。

10.2.6城市应结合各类绿地、广场和公共交通设施设量

步行空间;当不同地形标高的人行系统衔接困难时,应设置步行 专用的人行梯道、扶梯、电梯等连接设施

10.3.1非机动车交通是城市中、短距离出行的重要方式,是接 驳公共交通的主要方式,并承担物流末端配送的重要功能 10.3.2适算自行车骑行的城市和城市片区,除城市快速路主路 外,城市快速路辅路及其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连续的非机动 车道。并宜根据道路条件、用地布局与机动车交通特征设置非 机动车专用路。 10.3.3适宜白行车骑行的城市和城市片区:非机动车道的布局 与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5m; 2城市土地使用强度较高和中等地区各类非机动车道网络 密度不应低于8km/km²; 3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专用休闲与健身道、城市王 次十路上的非机动车道,以及城市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客运 走榔500m范围内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单可通行宽度 不宜小于3.5m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双向通行不宜小于4.5m,并应与机动车交通之 间米取物理隔离; 4不在城市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及客运走廊500m范围 内的城市支路,其非机动车道宜与机动车交通之间采取非连续性

11.1.1城市货运交通系统包括城市对外货运枢纽及其集疏运交 通、城市内部货运、过境货运和特殊货运交通。 11.1.2城市货运交通系统布局应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及商业活 动的正常运转:并能适应技术发展、产业组织和商业模式改变带 来的货运需求变化。 113大件货物倍险品货物以及海关监管等特殊货物应根

来的货运需求变化。 11.1.3重大件货物、危险品货物以及海关监管等特殊货物应根 据货物属性、运输特征和货运需求规划专用货运通道

11.2城市对外货运枢纽及其集疏运交通

11.2.1城师对外货运枢组包括各类对外运输方式的货运枢红 及其延伸的地区性货运中心和内陆港。其布局应依托港口、铁路 和机场货运板红纽或者仓储物流用地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区性货运中心应临近对外货运交通枢纽或设置与其 相连接的专用货运通道。 2内陆港应贴近货源生成地或集散地·托与铁路货运站 水运码头或高速公路衔接便捷。 3地区性货运中心和内陆港与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的距 离不应小于1km。 11.2.2单个地区性货运中心及内陆港的用地面积不宜超 过1km。

1依托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的城市货运枢纽.应设置高 速公路集疏运通道,或设置与高速公路相衔接的城市快速路、主 上路集疏运通道,

2依托海港、大型河港的城市货运枢纽应加强水路集蔬运 通道建设,并与高速公路相衔接。高速公路集疏运通道的数量应 根据货物属性和吞吐量确定。年吞吐量超亿吨的货运枢纽宜至少 与两条高速公路集疏运通道衔接;天型集装箱秘纽、以天崇货物 为主的货运秘纽应设置铁路集疏运通道。 3油、气、液体货物集蔬运宜采用管道交通方式,管道不 导通过居住区和人流集中的区域。 4城市货运枢纽到达高速公路(或其他高等级公路)通道 的时间不宜超过20min。

11.2.4过境货运交通禁止穿越城市中心区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且不宜通

11.3.3生产性货运中心、生活性货物集散点不应设置在居住用 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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