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65-19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GB 50165-19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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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65-19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简介:

"GB 50165-19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是中国在1992年发布的一项国家标准,主要针对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该规范的全称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规范》附录D——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程》,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延长其使用寿命,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古建筑木结构的检测、评估、维修、加固以及监测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包括木结构的构造、材料选择、防腐防蛀、防火、防白蚁、结构稳定性、抗震性能等方面的处理方法。对于古建筑木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规范设置了明确的指标和检验程序,以确保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同时,也能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

总体来说,GB 50165-1992是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技术的发展,可能已经有一些新的规定出台,实际操作时应结合最新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进行。

GB 50165-19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部分内容预览:

供制作平供的不材,不得有不节和袋缝。 ②古建筑用材不充许有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 ③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理。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 不量(图6.3.3),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图6.3.3木节量法

第6.3.4条用作承重构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应 经干燥处理,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木或方木构件,包括梁枋、柱、標、橡等,不应大于 20% 为便于测定原木和方木的含水率,可采用按表层检测的方法 但其表层20mm深处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6%。 二、板材、斗及各种小木作,不应大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 水率。

第6.3.5条修复古建筑结构构件使用的胶粘剂,应保证 胶缝强度不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 的耐水性及耐久性,应与未构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第6.3.6条对易受潮的结构和外檐装修工程,应选用耐水 生胶,如环氧树脂胶、苯酚甲醛树脂胶和间苯二酚树脂胶等:对 室内正常温度、湿度条件下使用的非主要承重构件或内檐装修工 程,可采用中等耐水性胶,如尿素甲醛树脂胶等,或传统使用的 骠胶、骨胶或皮胶等。

第6.4.1条古建筑木结构在维修、加固中,如有下列情况 之一应进行结构验算: 一、有过度变形或产生局部破坏现象的构件和节点。 二、维修、加固后荷载、受力条件有改变的结构和节点。 三、重要承重结构的加固方案。 四、需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荷载的无墙木构架建筑。 第6.4.2条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术材设计强度和弹性 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并乘 以结构重要性系数0.9;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二、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构件,尚应乘以表 .4.2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和质老化影响的调整系数

考虑长期荷载作用和木质老化的调整系数

三、对仅以恒载作用验算的构件,尚应乘以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什规范》中规定的调整系数。 四、验算原件时,若其材质完好,且最大木节不大于20mm 其顺纹设计强度可提高10%。 第6.4.3条梁、柱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 范》的有关规定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梁过度弯曲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 独情况确定,并应考虑支座传力偏心对支承构件受力的影响。 二、柱应按两端接计算,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对 截面尺寸有变化的柱可按中间截面尺寸验算稳定。 三、若原有构件已部分缺损或腐朽,应按剩余的截面进行验 算。 第6.4.4条古建筑中斗拱的各部件尺寸,应按各时期的建 筑法式确定,不作结构验算。当维修中发现大斗原件被压扁,则 应验算新斗的横纹承压强度。横纹承压设计强度,应按全表面横 文承压采用。若横纹承压强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宜改用硬质木 材或改性木材制作。 第6.4.5条2根或2根以上木梁重叠承受上部荷载的叠合 ,应按每一木梁的惯性矩分配每根木梁的荷载,按分配的荷载 脸算各木梁的强度。若上木梁短于下木梁,则应考虑二木梁变形 办调来计算上下木梁。 第6.4.6条在古建筑木构架中,垂直荷载应由柱承受,墙 本仅起稳定结构和传递水平力的作用。对一般古建筑木结构可不 进行水平荷载验算,对无墙的木构架应考虑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 力。若构架本身不能承受水平力,应采取其他结构措施。对体型 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木构架,若发现结构过度变形或有 损坏,应专门研究确定其验算方法,

6. 5. 1 条 木构架的整体维修与加固,应根据其残损程

分别采用下列的万法: 一、落架大修即全部或局部拆落未构架,:对残损构件或残损 点逐个进行修整、更换残损严重的构件,再重新安装,并在安装 时进行整体加固。 二、打聋拨正即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使倾斜、扭转、拔 维的构件复位,再进行整体加固。对个别残损严重的梁、斗拱、 耗等应同时进行更换或采取其他修补加固措施。 三、修整加固即在不揭除瓦顶和不拆动构架的情况下,直接 对未构架进行整体加固。这种方法适用于未构架变形较小,构件 位移不大,不需打堡拨正的维修工程。 第6.5.2条落架大修的工程,应先揭除瓦顶,再由上而下 分层拆落望板、橡、標及梁架。在拆落过程中,应防止摊头折断 或劈裂,并采取措施,避免磨损木构件上的彩画和墨书题 记。 第6.5.3条拆落木构架前,应先给所有拟拆落的构件编号: 并将构件编号标明在记录图纸上。 第6.5.4条对拆下的构件,经检查确定需要更换或修补加 固时,应按本规范第六章第六、七、八节有关条款执行。 第6.5.5条对木构架进行打堡拨正时,应先揭除瓦顶,拆 下望板和部分橡,并将擦端的椎卯缝隙清理干净;如有加固铁件 应全部取下;对已严重残损的標、角梁、平身科斗等构件,也 立先行拆下。 第6.5.6条木构架的打堡拨正,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次调整, 母次调整量不宜过大。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异常音响或出现其他 未估计到的情况,应立即停工,待查明原因,清除故障后,方可 继续施工。 第6.5.7条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固方案不得改变原来的受力体系。 二、对原来结构和构造的固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 除,对所增设的连接件应设法加以隐蔽

二、对本应拆换的梁、柱,当其文物价值较高而必须保留 时,可另加支柱,但另加的支柱应能易于识别。 四、对任何整体加固措施,木构架中原有的连接件,包括橡、 镖和构架间的莲接件,应全部保留。若有短缺时,应重新衣 齐。 五、加固所用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 性。 第6.5.8条木构架中,下列部位的卯莲接构造较为薄弱 在整体加固时,应根据结构构造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形式的连 接件予以锚固: 一、柱与额连接处; 二、標端连接处: 三、有外廊或周围廊的木构架中,抱头梁或穿插枋与金柱的 连接处; 四、其他用半银锭样连接的部位。 第6.5.9条对V类建筑,若暂时不具备落架大修条件,可 对木构架暂设支撑,使倾斜或扭转不致继续发展,但支撑系统应 经设计计算。

第6.6.1条对木柱的干缩裂缝,当其深度不超过柱径(或 该方向截面尺寸)1/3时,可按下列嵌补方法进行修整: 一、当裂缝宽度不大于3mm时,可在柱的油饰或断白过程 中,用腻子勾抹严实。 二、当裂缝宽度在3~30mm时,可用木条嵌补CJ∕T 301-2008 垃圾填埋场压实机技术要求,并用耐水性 胶粘剂粘牢。 二、当裂缝宽度大于30mm时,除用未条以耐水性胶粘剂补 正粘牢外,尚应在柱的开裂段内加铁箍2~3道。若柱的开裂段较 长,则箍距不宜大于0.5m。铁箍应嵌入柱内,使其外皮与 柱外皮齐平。

第6.6.2条当干缩裂缝的深度超过本规范第6.6.1条规定 的范围或因构架倾斜、扭转而造成柱身产生纵向裂缝时,须待构 架整修复位后,方可按本规范第6.6.1条第三款的方法进行处理。 若裂缝处于柱的关键受力部位,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 更换新柱。 第6.6.3条对柱的受力裂缝和继续开展的斜裂缝,必须进 订强度验算: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或更换新耗 第6.6.4条当木柱有不同程度的腐朽而需整修、加固时,可 采用下列剔补或墩接的方法处理: 一、当柱心完好,仅有表层腐朽,经验算剩余截面尚能满 足受力要求时,可将腐朽部分剔除干净,经防腐处理后,用干燥 木材依原样和原尺寸修补整齐,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接。如系周 围易剔补,尚需加设铁箍2~3道。 二、当耗脚腐严重,伯自耗底面向上未超过耗高的1/4时。 可采用墩接柱脚的方法处理。墩接时,可根据腐朽的程度、部位 和墩接材料,选用下列方法: 1.用木料墩接先将腐朽部分剔除,再根据剩余部分选择墩接 的样卯式样,如“巴掌样”、“抄手椎”等(图6.4.4)。施工时,除 应注意使墩接头严密对缝外,还应加设铁箍,铁箍应嵌入柱 内。 2.钢筋混凝土墩接仅用于墙内的不露明柱子,高度不得超过 lm,柱径应大于原柱径200mm,并留出0.4~0.5m长的钢板或角 钢,用螺栓将原构件夹牢。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25,在确定墩接 柱的高度时,应考虑混凝土收缩率。 3.石料墩接可用于柱脚腐部分高度小于200mm的柱。露 明柱可将石料加工为小于原柱径100mm的矮柱,周围用厚木板 包镶钉牢,并有与原柱接缝处加设铁箍一道。 第6.6.5条若木柱内部腐朽、蛀空,但表层的完好厚度不 小于50mm时,可采用高分子材料灌浆加固,其做法应符合本规 范第 6. 9. 1 条的规定,

图6.6.4木柱墩接的椎头构造

第6.6.6条当未挂严重腐、虫蛀或升裂,而不能采用修 补、加固方法处理时,可考虑更换新柱,但更换前应做好下列工 作: 一、确定原柱高:若木柱已残损,应从同类木柱中,考证原 来柱高。必要时,还应按照该建筑物创建时代的特征,推定该类 木柱的原来高度。 二、复制要求:对需要更换的木柱,应确定是否为原建时的 日物。若已为后代所更换与原形制不同时,应按原形制复制。若 确为原件,应按其式样和尺寸复制。 三、村料选择:应符合本规范本章第三节的要求。 第6.6.7条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墩接木柱时,必须用 架子或其他支承物将柱和柱连接的梁枋等承重构件支顶牢固,以 保证术柱悬空施工时的安全,

第 6. 7. 1 条 当梁构件有不同程度的腐朽而需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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