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83-2020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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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283-2020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简介:

GB 51283-2020,全称为《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于2020年9月1日实施。这个标准是针对精细化工企业,即生产精细化学品,如医药、农药、染料、涂料、塑料等企业的工程设计,提供了一系列防火设计要求和指导。

GB 51283-2020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选址:规定了精细化工企业应选择在易燃易爆危险等级较低的区域,远离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

2. 工艺设计:对化工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评估、工艺设备的防火设计、防爆设计、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等提出详细要求。

3. 建筑设计:明确了建筑结构、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通道等设计要求,以减少火灾风险。

4. 安全设施:规定了消防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的设计和配置。

5. 环境保护:强调了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中应考虑的环境影响,包括火灾产生的废气、废水等的处理。

6. 培训与管理:强调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员工需接受防火知识和技能培训。

这个标准的实施,旨在保障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GB 51283-2020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6.1.1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储罐的选型、基 础、罐体外保温层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建(构) 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91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 准》GB50160的规定

6.1.2可燃液体、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或隔堤的构造设计,

6.2.1储存沸点低于45℃或在37.8℃时饱和蒸气压大于88kPa (绝压)的甲类液体,宜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降温储存的常 压储罐《建筑用无机集料阻燃木塑复合墙板应用技术规程 CECS286:2015》,储罐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 计规范》SH/T3007的规定。 6.2.2单罐容积不小于100m的甲B、乙A类液体储存应选用内浮 顶罐。当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浮盘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

1在同一储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 罐;当单罐容积不大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可 同组布置。 2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4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5储存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 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5.2.4除润滑油储罐外,储罐组内的储罐布置不应超过两排,单 罐容积不超过1000m的丙类的储罐布置不应超过4排

1甲B、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应大于5000m3,单罐容积 不应大于1000m3; 2内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5000m3,单罐容积不应 大于5000m3; 3当不同类别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组内时,其总容积可按 1m甲B、乙类液体相当于5m丙类液体折算。 6.2.6工厂储罐组内相邻地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6.2.6的规定

注:1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0.6D; 4 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 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5“*”表示本标准不适用。

注:1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0.6D; 4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 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5“*”表示本标准不适用

6.2.7工厂储罐组内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表6.2.6

规定,且甲B、乙、丙类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 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2.8车间储罐组内单罐容积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甲B、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200m;立式储罐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2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0m3;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限。 6.2.9可燃液体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 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6.2.10储罐组内存储不同品种可燃液体时,应在下列部位设

漏措施。 2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 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 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 标高起算。 3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 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 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6.2.12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 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13相邻储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 7m的消防空地。 6.2.14工厂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液化烃储罐不应小于15m; 2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不大于500m3的 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距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不大于 500m²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4工厂储罐(组)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都不超过本标准第 5.5.1条和第6.2.8条规定的车间储罐(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 时,其专用泵区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6.2.15车间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液化烃 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液体储罐防火间距不限。 6.2.16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6.2.17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事故泄压、温度计、液位计、液位 报警与自动联锁切断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5.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件

6.3.1液化烃工厂储罐区总容积不应大于300m3,单罐容积不应 大于100m3。 6.3.2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

置,储罐组内储罐布置不应超过两排,两排卧罐之间的间距不应 于3m。

6.3.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6.3.3的规定。

6.3.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6.3.3的规定。

注: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 液氨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液 氧储罐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执行。 4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5“*”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注: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液氨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液 氧储罐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执行。 4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5“*”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6.3.4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组)、液氨储罐的防火

和隔堤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的规定。

6.3.5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的有

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 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本标准第6.2.11条的规定;与 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6.3.6液化烃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液化

6.3.6液化烃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

6.3.7液化烃储罐、液氨储罐、可燃气体储罐的温度计、压大 安全阀、液位计、液位报警与自动联锁切断设施等的设置,应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 规定。

6.4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

6.4.1可燃液体汽车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丙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2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无缓冲罐 时,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 断阀。 3甲B、乙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 于8m。 4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 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 和检修的要求。 5甲B、乙、丙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其他液体装卸车鹤位之 间距离不应小于8m。 6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7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 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3 装卸车鹤位与可燃液体装卸车鹤位之间距离不应小

于8m; 4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 急切断阀; 5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7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 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准第4.2.9条的有关规定。 6.5.2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与空气形成爆炸性粉尘、纤 维等混合物的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 水层。

6.5.3桶装、瓶装甲B类液体或液化烃、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 露天存放。

6.5.3桶装、瓶装甲B类液体或液化烃、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

1.1全厂性工艺、热力及公用工程管道宜与厂内道路平行架空勇

7.1.2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7.1.5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及使用

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2.1可燃介质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确需采用软 管输送可燃介质时DB34/T 3192-2018标准下载,应采用金属软管;液化烃、液氯、液氨不得采用 软管输送。

施界区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隔断阀处应设平台。

7.2.3热力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腐蚀性气体或甲、乙、丙

7.2.8能自燃爆炸的特种气体管道宜采用套管设计。

1丙类及以下的厂房确需使用甲、乙类介质时,进入厂房甲、 乙类介质管道的管径不应大于DN40HLJJFT 101-2017标准下载,应采用夹套管输送或对管 首进行100%无损检测,并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和事故排风、进料 切断等联锁系统。 2当各厂房或生产设施的废气支管连接至主管并送往废气 处理系统时,支管与主管连接处宜设置阻火设施,

7.3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7.3.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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