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334-2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9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40122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JGJ/T 334-2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简介:

《JGJ/T 334-2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是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份工程技术规范。这份规范主要针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MS)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现代建筑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负责监控和控制建筑中的各种设备,如空调、照明、电梯、消防、安全监控等,以实现能源管理、设备运行维护和环境舒适度的优化。该规范旨在确保BMS系统的设计和实施符合国家的建筑法规和标准,提升建筑的能效,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同时考虑到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该规范包括了设计原则、系统构成、设备选择、安装与布线、系统调试、验收与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了明确的技术依据。同时,对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更新,也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指导。

JGJ/T 334-2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部分内容预览:

.0.1监控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施工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 2自带控制单元的被监控设备能正常运行; 3完成与被监控设备相连管道的清洁、吹扫、耐压和严密 生检验等工作,管道上各分支管路的流量分配达到设计工况 要求; 4数学通信接口通过接口测试; 5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编制完成, 7.0.2监控系统调试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调试大纲,调试大 钢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况; 2 调试质量目标; 3 调试范围和内容: 4 主要调试工具和仪器仪表说明; 5 调试进度计划; 6 人员组织计划; 7 关键项目的调试方案; 8 调试质量保证措施; 9 调试记录表格。 7.0.3 蓝控系统的调试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校线调试; 2 单体设备调试; 3 网络通信调试; 4各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 5管理功能调试。

7.0.4监控系统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 规范》GB50606的规定,

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 为规定。网络通信调试记录、被监控设备监控功能调试记录、 机房设备调试记录和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的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种工况,对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进行自检,并 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在自检全部合格后,进行分项 工程验收,

7.0.7施工安装和系统调试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且被监控设 备试运转合格后GB 30872-2014 建筑用丙烯酸喷漆铝合金型材,应进行系统试运行,且试运行宜与被监控设备 联合进行。

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复核,且性能应达到设计 。当出现系统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应整改并重新计时,直 续运行满120h为止,

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试运行后应形成试运行报告

7.0.10监控系统试运行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试运行条件、试 运行工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试运行记录和结论,当出现系统 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还应列出整改措施。

周期、延迟时间和显示精度等

8.1.6检测远程控制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发出设备动作指 令,检查相应现场设备动作的正确性和延迟时间。 8.1.7检测自动启停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发出后停指令或 修改时间表的设定,检查相关被监控设备的启停顺序或设定时间 的启停动作。 8.1.8检测自动调节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改变被监控参数 的设定值或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控参 数的监测数值,检查调节对象的动作方向和被调参数的变化 趋势。 8.1.9数据记录与保存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功能设计要求的数据点数量、记录周期、保存时 长,计算所需要的存储介质的容量,并检查实际存储介质的 配置; 2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8.1.10监控系统的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检测自动调节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改变被监

设定值或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控 的监测数值,检查调节对象的动作方向和被调参数的变 势。

数的监侧数值,检查调节对家的切作方 安文 趋势。 8.1.9数据记录与保存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功能设计要求的数据点数量、记录周期、保存时 长,计算所需要的存储介质的容量,并检查实际存储介质的 配置; 2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1应根据功能设计要求的数据点数量、记录周期、保存 ,计算所需要的存储介质的容量,并检查实际存储介质 起置; 2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2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8.1.10监控系统的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判定 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判 定为不合格; 3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应 重新检测;且重新检测时,抽检应加大抽样数量,直至检测 合格。

2.1空调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控功能内容应全数检测

8.2.5供配电设备的监测功能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低压开关运行状态、变压器温度、应急发动机组工作 伏态、储油罐油量、报警信号、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和其他 应急电源,应全数检测; 2其他供配电参数应按2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20点: 不足20点时应全数检测。 8.2.6照明应按被监控回路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 10个回路;总回路数少于10个的,应全数检测。

8.2.8能耗监测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8能耗监测的检测应符合下

1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 量等总耗量的传感器,应全数检测; 2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 量的分支路传感器,应按15%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 足10只时应全数检测,

8.2.9管理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来用不同权限的用户登录,分别检查该用户具有权限 的操作和不具有权限的操作; 2当监控系统与互联网连接时,应检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当监控系统设计采用穴余配置时,应模拟主机故障,检 查几余设备的投切; 4应检查数据的统计、报表生成和打印等功能。 8.2.10当监控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及其他智能化系统有关联 时,应全数检测监控系统提供的接口。

8.3.1当监控系统设计具有自诊断、自动恢复和故障报警功能 时,应分别切断和接通系统网络,检查相关动作。 8.3.2当监控系统设计具有信息管理功能时,应检查各设备性 能规格、安装位置与连接关系、运行时间和维修记录等相关信息 的记录。

8.3.3当监控系统设计有可扩展性时,应检查系统及设备的折 展能力。

8.3.3当监控系统设计有可扩展性时DL/T 1714-2016 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规范,应检查系统及设备的扩

8.3.4当监控系统配置中采用通用控制器时,应检香其应用软

1应按通用控制器的5%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台;不 足10台时应全数检测: 2应在控制器通信连接不变的条件下,进行应用软件中设 置参数的修改,检查程序的重新载人功能

9.0.1监控系统可独立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 9.0.2 监控系统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 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3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系统检测合格,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或系统检测记录; 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9.0.3 监控系统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验收; 2工程验收小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 求确定,并应推荐组长和副组长;验收人员的总数应为单数,其 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 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等,均应参 加工程验收; 4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并应作出正确 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9.0.4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验收文件; 2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检查观感质量。 9.0.5 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图纸; 2设计变更和洽商;

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及移交清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试运行记录; 6 系统检测报告或系统检测记录; 7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9.0.6 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应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 收记录表》,且记录格式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 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 9.0.7监控系统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验收文件齐全、复核检测项目合格且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时,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不合格; 3当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 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10.0. 11 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具备卜列条件: 1 建立系统技术档案: 2运行维护人员经过培训。 10.0.2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应对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管理和 记录。 10.0.3监控系统运行记录应定期进行备份,且备份周期宜为半 年到一年。 10.0.4监控计算机不应安装与监控系统运行无关的应用软件。 10.0.5当进行被监控动力设备的维护保养时,应将远程/就地 转换开关置于“就地”状态,并应做好带电操作的防护工作及紧 急处理措施。 10.0.6传感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一个 月至三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人机界面上查看故障报警标识和显示数值; 2检查传感器的连接和工作状况; 3清理敏感元件的杂物及污垢,必要时采取防腐措施; 4检查无线式传感器的供电。 10.0.7执行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三个 月至六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机械润滑及防腐处理; 2在人机界面上查看故障报警标识; 3检查执行器的接线和工作状况。 10.0.8控制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2009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网络计划讲义,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三个 月至六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标识、接线和工作状况:

2检查工作环境; 3 检查电池的电量: 4 清理控制器箱内的灰尘和杂物。 10.0.9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宜每年对设备运行和能耗监测数据 等记录进行分析,并提出自控程序的调整建议。 10.0.10当被监控设备停止运行一个月及以上时,重新运行前 应全面检查被监控设备及其监控设备。 10.0.11当传感器发生故障时,应将监控系统的手动/自动模式 置于“手动”模式。维修或更换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2当执行器发生故障时,应发出维修提示。维修或更换 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3当控制器发生故障时,应将相关被监控设备电气控制 箱(柜)的手动/自控转换开关置于“手动”状态。维修或更换 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4当监控计算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并恢复原有监 控功能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