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技术管理规定

商丘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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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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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技术管理规定简介:

商丘技术管理规定,可能指的是商丘市针对特定技术领域或行业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这是一种地方性政策或行业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该地区的技术研发、生产、服务、应用等活动。具体内容可能包括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转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水平提升、技术标准实施、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如果商丘市是农业大市,可能会有专门的技术管理规定,指导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机械使用、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如果是制造业,可能会涉及到产品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具体的管理规定需要查阅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官方文件或公告才能获取详细信息。如果你有特定的技术领域或想知道的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商丘技术管理规定部分内容预览:

第三节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 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城纟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六线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 影响、区域基础设施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第十二条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条件的法定依据。控 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未报政府批准的,因涉及省、市重点项目、重 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

币联审联批会议批准的规划成果,可参考其规划成果,确定规划条件。 控规确定的单一用地性质的地块面积较天,而宗地分块出让时 出具规划条件应注明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出具的规划条件过期,但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地块建设项自方案已 经相关业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安置房已开工建设的,原规划条件延期使 用,不再出具新的规划条件。 土地部门征求规划条件,拟出让地块未按照规划确定的路网进行 供地(道路至红线、河道至蓝线或绿线)时,出具规划条件应按照确 定的规划路网进行供地。 出具规划条件,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退线要求执 行,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核过程中依据规定增加退 线。 第十三条城市建成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综合批 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应根据规划要求统 开发建设,应优先安排水、电、气、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医 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严格限制教育、医疗、公用设施、绿地厂场、道路与交通设施等 用地改变用地性质。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 医院、学校扩建使用。 第十四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原则上商业用地兼容居住 比例不宜超过30%,居任用地兼容商业比例不宜超过15%,2公锁以 下居住用地不应兼容商业。

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应大于3.0,棚户区改造项自居住用地容积率 不应大于3.5。 第十五条地块开发应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 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达 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住宅项自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公项 商业、行政办公等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7公项,工业、仓储 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3公顷。 地块面积小于0.33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形 零星建设用地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原则上用于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共 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自规划选址应统筹考虑: (一)建设项目要与城乡规划布局相衔接与协调; (二)建设项目要与城市交通、通讯、国土、能源、市政、防灾 等规划相衔接与协调; (三)建设项目配套设施要与城市公用及公共设施规划相衔接与 协调; (四)建设项目要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 护规划相衔接与协调,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要对项目进行环 境影响评估:

(五)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范围、用地规模等要符合城市 规划和国家标准、规范。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 的选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气象、人防等原因需要 单独设置的项自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 许可。 第十八条根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功能配套等需要,城乡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科学论证后,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 等用地进行合理安排。

五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修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修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 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其中棚户区改造项自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还 应满足《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推进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 意见通知》(商规【2013】80号)文件要求。 第二十条城市净空保护 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 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相关保护管理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微波通道等对周围环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和 行政管理共9类。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 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 直,统筹安排。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配建标准应按规 定执行。除医院和市政设施外,功能、服务范围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 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 【养老设施】必须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来标准,分区分级 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运动场地】达到20万人的居住社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室列 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标准400m跑道、标 准足球场1处,蓝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处, 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 (片区公园】在新区建设中,每10km2应规划设置一处片区市 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项。

(三)提出修改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 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 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工业、仓储用地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 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 拖等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

第一十六条建设项自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 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他相 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 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 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专项规划 和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系统技术规范 CJJ183-2012》,其相关规划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 确定。 第二十八条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 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 上建筑面积之和,地下建筑面积除土地出让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建设用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 权证)上士地使用面积为准。

第二十九条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3.3米,不论层内是否有 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的1.5倍计 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 筑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 等当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可按其实际 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三十条办公建筑当层高天于等于4.9米,不论层内是否 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的1.5倍 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 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 大于等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 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第三十一条大型商业建筑层高不应大于5.9米,除大型商业建 筑外,其他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大于 等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 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等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 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商业建筑结构转换层除外。电影院 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 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工业厂房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 加倍计算。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采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 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平面图上设计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 第三十二条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

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 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 来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来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第三十三条计算有阳台的建筑容积率指标时,结构内阳台 计算全面积,结构外阳台计算半面积。但结构外阳台当出挑尺 寸大于1.8米、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平方来者,其多出部分按 全面积计算。 第三十四条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得天于0.6米。当飘窗窗台 高度不小于0.45米时,可不计入容积率。若窗台高度小于0.45米 飘窗高度在2.1来及以上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窗台高度小于0.45 米,飘窗高度不足2.1米者,按1/2计入容积率。 第三十五条除建筑人口雨棚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构 造板、花池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7米。 第三十六条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含1.5 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 计入容积率,且出入口及坡道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 室外地面小于1.5米时,其建筑面积和坡道不计入容积率。 如果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 上0.6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建筑面积或容积率计算出现难 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给 论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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