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14-050-2020 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设计与施工技术导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5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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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14-050-2020 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设计与施工技术导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5月起实施)简介:

JD14-050-2020,全称为《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设计与施工技术导则》,是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5月发布的官方技术规范。该导则主要针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设计和施工进行详细的规定和指导,旨在推动和规范山东省钢结构住宅的发展。

以下是该导则的一些关键点: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山东省内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全过程,包括住宅结构、建筑系统、施工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

2. 设计要求:对钢结构住宅的结构形式、材料选择、计算方法、抗震设计、防火设计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和建议。

3. 施工技术:详细规定了钢结构住宅的施工工艺流程、节点连接、施工质量控制、安全防护等技术要求。

4. 节能环保:强调了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倡导节能、环保的材料和施工方法。

5. 验收与维护:明确了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验收标准和维护管理要求,以保证住宅的长期安全使用。

6. 政策支持:反映了政府对于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的政策导向,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总的来说,该导则为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提高住宅的品质和效率,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JD14-050-2020 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设计与施工技术导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5月起实施)部分内容预览:

5.2.11混凝土叠合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3钢结构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安装前应设置施工控制网;施工测量前 应根据设计图和安装方案: 编制测量专项方案。 高程控制和细部测量

5.3.1外围护部品安装宜与主体结构同步进行Q/GDW 11882-2018 预制舱式10kV~35kV一二次组合设备技术规范,可在安装部位的主体结构验收合 格后进行。

5.3.2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所有进场部品、零配件及辅助材料应按设计规定的品种、规格、尺寸和 外观要求进行检查,并应有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 2应进行技术交底。 3应将部品连接面清理干净,并对预理件和连接件进行清理和防护。 4应按部品排板图进行测量放线 5.3.3音 部品吊装应采用专用吊具,起吊和就位应平稳,防止磕碰。 5.3.4预制外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板应设置临时固定和调整装置。 2墙板应在轴线、标高和垂直度调校合格后方可永久固定 3当条板采用双层墙板安装时,内、外层墙板的拼缝宜错开。 4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 术规程》JGJ/T17的规定。

5.3.5现场组合骨架外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龙骨安装应平直,不得扭曲,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空腔内的保温材料应连续、密实,并应在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板安 装。 3面板安装方向及拼缝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内外侧接缝不宜在同一根竖向 龙骨上。 4木骨架组合墙体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 GB/T50361的规定。

1坡璃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坡璃幕墙工程技不规范》JG102的 规定。 2金属与石材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GJ133的规定。 3人造板材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

5.3.7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合金门窗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 的规定。 2塑料门窗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的 规定。

3.8安装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并做好成品保

5.4设备与管线系统安装

5.4.1设备与管线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设备及管线参数,设备管线应设置在 地面架空层、墙体空腔层、饰面薄夹层或楼(屋)面吊顶层中,施工前应对基层 的尺寸、位置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5.4.2设备管线若需要穿越钢结构构件时,应预留连接件,并对钢结构构件进行 加强。当采用其他连接方法时,不得影响钢结构构件的完整性与结构的安全性 5.4.3在有防腐防火保护层的钢结构上安装管道或设备支(吊)架时,宜采用非 焊接方式固定:采用焊接时应对被损坏的防腐防火保护层进行修补。

5.4.4管道波纹补偿器、法兰及焊接接口不应设置在钢梁或钢柱的预留孔中。 5.4.5设备与管线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 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 5.4.6在架空地板内敷设给水排水管道时应设置管道支(托)架,并与结构可靠 连接。 5.4.7室内供暖管道敷设在墙板或地面架空层内时,阀门部位应设检修口。 5.4.8空调风管及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 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不小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 5.4.9防雷引下线、防侧击雷等电位联结施工应与钢构件安装做好施工配合。 5.4.10设备与管线施工应做好成品保护。

5.4.4管道波纹补偿器、法兰及焊接接口不应设置在钢梁或钢柱的预留孔中。 5.4.5设备与管线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 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

5.4.7室内供暖管道敷设在墙板或地面架空层内时,阀门部位应设检修口。 5.4.8空调风管及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 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不小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 5.4.9防雷引下线、防侧击雷等电位联结施工应与钢构件安装做好施工配合。 5.4.10设备与管线施工应做好成品保护

5.5.1钢结构装配式任宅建筑的内装系统安装应在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后进行,并宜采取装配式装修。 5.5.2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内装系统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等的 规定,并应满足绿色施工要求,

5.3内装部品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

2应对进场部品进行检查,其品种、规格、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主要部品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性能检测报告。 3在全面施工前应先施工样板间,样板间应经设计、建设及监理单位确认。 5.5.4安装过程中应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和分段(分户)验收,并形成检验记录。 5.5.5对钢梁、钢柱的防火板包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承件应固定牢固,防火板安装应牢固稳定,封闭良好。 2防火板表面应洁净平整。 3分层包覆时,应分层固定,相互压缝。

4防火板接缝应严密、顺直,边缘整齐。 5采用复合防火保护时,填充的防火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有空鼓、外 露。

5.5.6装配式隔墙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板隔墙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I 157的有关规定;当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类条板隔墙时,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的规定。 2龙骨隔墙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龙骨骨架与主体结构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并应竖直、平整、位置准确, 龙骨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面板安装前,隔墙内管线、填充材料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3)面板拼缝应错缝设置,当采用双层面板安装时《家用和类似用途变频控制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32503.1-2016》,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 5.5.7装配式吊顶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龙骨与主体结构应固定牢靠。 2超过3kg的灯具、电扇及其他设备应设置独立吊挂结构。 3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管线施工,并应经隐蔽验收合格。 5.5.8架空地板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完成架空层内管线敷设,并应经隐蔽验收合格。 2当采用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时,应对地暖加热管进行水压试验并隐蔽验收合 格后铺设面层。 5.5.9集成式卫生间部品安装前应先进行地面基层和墙面防水处理,并做闭水试

5.5.9集成式卫生间部品安装前应先进行地面基层和墙面防水处理,并做闭水试

5.5.10集成式厨房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

1橱柜安装应牢固,地脚调整应从地面水平最高点向最低点,或从转角向两 则调整。 风帽应安装牢固, 与外墙之间的缝隙应密封。

6.1.1钢结构装配式任宅建筑日 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当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 目未作具体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验收要 求。 6.1.2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部品,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 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6.1.3部品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 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文件书,

6.2.1钢结构、组合结构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钢结构主体工程焊接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在焊前检验、焊中检验和焊后检验基础上按设 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执行。 6.2.3钢结构主体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205规定的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验收项目执行,同时尚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的规定。

3.1外围护系统质量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施工图或峻工图、性能试验报告、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外围护部品和配套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3施工安装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工作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6.3.2外围护系统应在验收前完成下列性能的试验和测试或提供相应的实验报 告: 1受力性能、变形性能、耐撞击性能、耐火极限、隔声性能、热工性能、防 水性能等。 2连接件材性、锚栓拉拔强度等。 6.3.3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下列现场试验和测试: 1饰面砖(板)的粘结强度测试。 2墙板接缝及外门窗安装部位的现场淋水试验。 3现场隔声测试。 4现场传热系数测试。 6.3.4外围护部品应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预埋件。 2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构造节点。 4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5防雷装置。 6防火构造。 6.3.5外围护系统的分部分项划分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检验批划分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外围护部品每1000m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1000m²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每个检验批每100m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 3对于异型、多专业综合或有特殊要求的外围护部品【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7,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未 作出规定时,检验批的划分可根据外围护部品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外围护部品的 工程规模,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6.3.6当外围护部品与主体结构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时,连接部位验收可按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执行。 6.3.7外围护系统的保 范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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