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2548-2019 建筑固废再生砂粉

JC/T 2548-2019 建筑固废再生砂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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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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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2548-2019 建筑固废再生砂粉简介:

"JC/T 2548-2019"是中国建筑工业标准设计与研究委员会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建筑固废再生砂粉"的推荐性技术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建筑领域中对废弃混凝土和砖石等固体废弃物进行再利用,通过破碎、筛分、清洗等工艺处理后,得到的再生砂粉(也称为再生骨料或再生混凝土细骨料)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验方法以及应用指导。

标准内容涵盖了再生砂粉的原材料要求、生产工艺、物理性能(如表观密度、级配、含泥量等)、化学性能(如碱活性、有害物质含量等)、力学性能(如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等)以及环保性能等多个方面。它的发布和实施,旨在推动建筑行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同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符合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JC/T 2548-2019 建筑固废再生砂粉部分内容预览:

Recycled sand and powderfrom construction and demolished waste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贵起草单位为: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彩森林建筑新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同济大学、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恒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 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浪淘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 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宏鹭升建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 泰斯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绿色城市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继成、杨莉、张瑞军、季翔、孙勇、袁华斌、肖建庄、刘琼、陈宏哲、曾波、 王伟、贾春芳、程东惠、杨德志、马永胜、宁夏、余春荣、李海亮、焦素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固废再生砂粉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 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固凌再生砂粉在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砂浆、水泥混凝土制品、无机混合料GB∕T 31295-2014 风电叶片用芯材 弯曲载荷和压缩载荷下高温尺寸稳定性的测定, 回填材料等的应用

加气混凝土等材料:C类适用干配制无机混合料或回填材料

4.2.1A类建筑固废再生砂粉按细度模数分为粗、中、细三种规格,其细度模数M、分别为:

.2.1A类建筑固废再生矿 种规格,其细度模数M.分别为: 粗:Mx=3.7~3.1; 中:Mx=3.0~2.3 细:Mx=2.2~1.6。 .2.2B类和C类建筑固废再生砂粉规格不做划分

粗:Mx=3.7~3.1; 中:Mx=3.0~2.3; 细:Mx=2.2~1.6。 4.2.2B类和 C类建筑固废再生砂粉规格不做划分

5.1.1A类建筑固废再生砂粉

5.2微粉含量和泥块含量

表3再生砂粉中的有害物质限值

再生胶砂强度比应符合表7的规定

5.8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

建筑固废再生砂粉的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由建筑固废再生砂粉制备的试件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A类、B类 在规定的试验龄期膨胀率应小于0.10%

6. 1. 1取样方法

按照GB/T14684中规定的取样方法执行。

项试验的最小取样数量应符合表9的规定。进行多项试验时,如能确保试样经一项试验后不致 项试验的结果,可用同一试样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表9单项试验取样数量

按照GB/T14684中的试样处理规定执行

6.2试验环境和试验用筛

6.3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

IC/T25482019

6.13再生胶砂需水量比

6.14再生胶砂强度比

JC/T 25482019

安照GB/T14684中规定的标贯密度试验方法执行

6.16堆积密度与空隙率

B/T14684中规定的堆积密度和空隙率试验方法

按照GB/T14684中规定的碱集料反应试验方法

7.1.1.1A类检验项目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微粉含量、泥块含量、压碎指标、再生胶砂需水 量比、再生胶砂强度比、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 7.1.1.2B类检验项目包括:颗粒级配、微粉含量、泥块含量、压碎指标、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再生 胶砂强度比、表观密度、堆积密度。 7.1.1.3C类检验项目包括:颗粒级配、泥块含量、压碎指标、表观密度、堆积密度。

7. 1. 2 型式检验

7.1. 2. 1 A、B、C 类产品型式检验项目按表

A、B、C类产品型式检验项目按表10执行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DB11/T 1166-2015》表10A类、B类、C类产品型式检验项目表

7. 1.2. 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IC/T 25482019

a 新产品投产时: b) 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一次: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 e) )建筑固废来源产生重大变化时。

a) 新产品投产时: b) 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一次: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 e)建筑固废来源产生重大变化时

按同分类、规格、适用等级及日产量每200t为一批,不足200t亦为一批;日产量超过500t,按 500t为一批。当生产量大且来源稳定时,连续3次检验合格,检验批次可放大一倍。

7.3.1检验(含复检)后,各项指标都符合本标准的相应类别规定时,可判为合格品。 7.3.2若有一项性能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者,判定为合格品。

运输时DB64∕T 1645-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应采用专用的渣土运输车,并采取覆盖等防止遗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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