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淮府办[2019]3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201910月)

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淮府办[2019]3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2019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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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淮府办[2019]3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201910月)简介:

《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淮府办[2019]35号)是淮南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发布的行政规章,其目的是为了细化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以下是该办法的一些主要要点:

1. 责任主体:该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包括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个人的自我管理责任。

2. 工作职责: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消防安全规划编制、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3. 考核评价:提出了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的要求,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4. 法律责任: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 监督机制:强调了公众的监督权利,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消防工作,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总的来说,这个实施办法是淮南市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的重要文件。

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淮府办[2019]3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201910月)部分内容预览:

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惠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 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 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 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 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 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 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应。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 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 币政消防*水设施,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在本级政 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队站、消防*水、消防通信 等公共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三)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 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研究部署

小”场所、老旧房屋等场所应重点监管。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 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 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 责。 街道办事处除履行前款第(三)至第(七)项职责外,还应 该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 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 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 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其他负责人应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 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 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二)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 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二)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

安全监管责任。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 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 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消防工作,应将 火灾灾后救助体系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开展灾后救助;指导各级 俏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 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 估,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依法对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 全检查,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三)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 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 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隐患。 (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 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 (五)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并向社 会公布。 (六)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

休**、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 (十)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 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 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 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 能。 (十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 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 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指导业主依 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 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二)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 检查。 (十三)粮食和物资储备部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 防安全管理。 (十四)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 安全管理。 (十五)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查处占用消防通道 进行占道经营、违规设置广告牌、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 (十六)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 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 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户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 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于七)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排除隐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八)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 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 程。 (十九)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 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二十)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 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二十一)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 *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直 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编写规范 MH/T4044-2015》,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 俏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 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惠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 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

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 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设有消防控制室的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 烟分区、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 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 修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惠,对不能当场整改 的火灾隐患,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 安全。 (八)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 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 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 起火灾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警 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监测、物联网技术 等技防物防措施。 (四)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 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 养、检测。 (五)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 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 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 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 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 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 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 施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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