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4月版)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4月版)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837.5K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37411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4月版)简介: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是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天津市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同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这份技术标准涵盖了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规定了不同区域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以控制城市的建筑规模,防止过度开发。

2. 建筑高度和形态:规定了建筑的高度限制,以及建筑的形态和风貌要求,以维护城市天际线的美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对学校、医院、公园、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位置、规模等进行了规定,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4. 绿地和开放空间:规定了建筑间的绿地和公共开放空间的设置要求,以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5. 建筑间距:规定了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以保证采光、通风等基本生活条件。

6. 建筑无障碍设计:要求建筑物应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需求,进行无障碍设计。

7. 停车设施规划:规定了建筑物的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以缓解城市停车难题。

8. 建筑节能和环保:强调建筑的节能设计和环保材料的使用,以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这份技术标准对于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开发商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都是一份重要的参考依据。同时,它也是公众了解和参与城市规划的一种途径。通过这份标准,可以预见和评估新建工程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从而实现更加科学、人性化和可持续的城市发展。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4月版)部分内容预览:

通透率与贴线率相对,是基准线长度与建筑外墙面贴基准线长度的差值与 基准线长度的比值。

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可用地面

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可用地面积的比值。 2.1.10容积率奖励

2.1.10容积率奖励

为鼓励市场开发主体在开发建设活动中GB 55010-2021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对 部分建设内容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范围的情况。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提供规划规定之外的公益性设施、社会停车场、公共

开放空间(含公园绿地)等公共产品,以及为满足城市风貌要求建设的坡 屋顶,在满足环保、安全、卫生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所增加的一定 比例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1.11建筑密度 指可建设用地中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1.12绿地率 特指规划用地绿地率,是可建设用地中绿化用地占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绿地率概念一致。

【条文说明】本标准术语仅对规划方面的技术标准涉及到的专业术语进 行解释,

1.1.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 依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规划审批部门对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控制性 详细规划和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并负责的技 术文件中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核发规划许可的过程。 1.1.2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主要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中立项用 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所涉及的选址 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核发。 1.1.3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涉及以下内容的情 况:建筑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设规模)、建筑密度、 绿地率、特定区域建筑高度、服务设施、建筑整体风格以及其他国家政策 要求的城乡规划管理内容的,必须依法申请规划许可。

1.2.1 为强化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确定规划管理重点地区。规划管理重点地区包 括海河上游地区(含天钢柳林地区)、西站地区、大型公园地区、重要文 化体育和交通枢纽地区及重要入市口。 1.2.2 建筑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由区规划部门属地管理。重点地区的规划建设项 目由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督导审查,区级规划审批部门审批;其他情 形的,直接由区级规划审批部门审批,

人)委托提交的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 线测量技术报告》,及规划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 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及附件附图。所有技术文件分为规划批准类、规划审定类及报审佐证类。

规划批准类的为规划审批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批准的规 划指标,包括各类规划许可的证书、通知书;规划审定类为有相应资质单 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技术证明文件,包括 选址示意图、核定用地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报 审佐证类为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证明规划审定类图纸成立的技术证明 文件,包括批准类、审定类技术文件以外的其他技术文件。 2.1.2建筑工程实施前提是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建设 单位或土地整理部门要向规划或行政许可部门提交规划条件(选址)申请 书,包括说明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和规模、规划指标)策划方案(居住、 商服、容积率大于2.0的工业仓储)、上位规划复核、规划标准复核(居 住、商服、容积率大于2.0的工业仓储)、城市空间关系复核(居住、商 服、容积率大于2.0的工业仓储)。规划审批部门依据上位规划以及规划 条件(选址)申请书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核定用地边界。 2.1.3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单位或个人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 筑类)设计方案》,必要时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向规划审批部门提交有相 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包括日 照影响分析及《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规划审 批部门进行审查公示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2.1.4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全过程涉及的规划批准类、规划审定类技术文件具有同 样的法律效力。前阶段的规划批准类、规划审定类技术文件是后阶段的技 术文件和行政许可的依据。 2.1.5土地整理部门、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负总的责任,设计单 位、测绘单位对其设计、测绘成果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划审批部门对 核发批准类技术文件负责;由于审定类、佐证类技术文件不正确导致事故, 由土地整理部门、建设单位或个人及相关设计、测绘单位负责;批准类技 术文件出问题的,由行政许可人员和机关负责。 2.1.6土地整理部门、建设单位或个人承诺《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 测量技术报告》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技术文件实质内 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且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 全一致。 2.1.7对于特殊项目,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并征得安全部门同意,如地铁上 盖结建项目,在地铁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 取得运营单位的书面认可意见。在黑线(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 程应满足交通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黑线范围内的建设工 程应当与地铁工程同步建设,并且在地铁运营后不得再继续建设

2.2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

2.2.1建设单位或土地整理部门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时

2.2.1建设单位或土地整理部门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时,应当按照 《天津市建筑工程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申请书编制通则(试行)》组织 编制和提交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 2.2.2 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条件)电请书内容应包括说明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和 规模、规划指标)、上位规划复核。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容 积率大于2.0的工业仓储项目,还应当包括策划方案、规划标准复核和城 市空间分析报告。 2.2.3 建设单位或土地整理部门有义务了解清楚拟建设或出让土地的详细情况, 以及周围的详细情况。提供可行和符合规划及本标准的规划选址(条件) 申请书。 2.2.4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不符合细分导则的,应当先行编制策划方案,并 依据策划方案先完成细分导则调整程序。规划审批部门按照申请书的内容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人 2.2.5建设单位或土地整理部门对提供的申请书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中,因 建设单位或土地整理部门提供的基地及周围基础资料错误以及规划策划 方案规划标准符合虚假等原因,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或 土地整理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因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证书及通知书核提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规划审批部门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

2.3.1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或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组织 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本标准,按照规划选址意见书(规 (划条件)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设计方案。 2.3.2设计方案应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试 行)》,且应符合《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导则》。 2.3.3设计方案内容应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剖面图、建筑立面图、透视鸟瞰彩 色效果图、日照分析、建筑面积计算表等内容。其中,总平面图、建筑立 面图是审定内容,其他为佐证内容。 2.3.4 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或个人有义务了解清楚城乡规划以及其他所有行业关 于拟建设地块的所有要求及限制条件,提供可行和符合规划及本标准的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向规划审批部门报审时,报审内 容仅限于与城乡规划管理有关的内容,其他内容以向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报 审内容为准。 2.3.5建筑设计过程中不得为后期增加建筑面积、改变使用性质创造便利条件, 2.3.6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或个人对提供的设计方案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中, 因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设计方案虚假或者有误等原因导致规

划许可批准和审定内容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开 发企业或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书 及通知书核提错误的DL∕T 5355-2006 水电水利工程土工试验规程,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规划审批部门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

3.1.1规划审批人员和设计人员要认真负责,保证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条 件)、工程许可证的准确性,具体审查条件附图及内容。 3.1.2规划审批部门对土地整理部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形式 审查。 【条文说明】形式审查指规划审批部门对技术文件的审查为文件的完整性 和有效性,即表达内容是否齐全、技术经济指标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 是否缺少,不验证技术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具体条 文要求,与实质审查内容相对应。 3.1.3对城市空间形态进行主观审查,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进行主观审查。

3.2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核

3.2.1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核提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分导则。规划条 件申请书和策划方案是否符合控规、细分导则,符合核发条件;不符合控 规不得核发;符合控规不符合细分导则,履行细分导则调整程序后核发条 件。 3.2.2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的土地使用性质应按用地性质明确不同的类别, 商业服务业用地(菜市场、加油加气站、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除外)上 的建设项目,宜明确到大类,其他用地宜明确至中类,特殊情况明确到小 3.2.3建设用地为混合用地时,应明确各类用地地上建筑规模的上限。 3.2.4各级社区中心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细分导则集中布置;在选址意见书 或规划条件中对配套位置和规模予以明确。 【条文说明】具体建设工程不再计算各级配套设施。 3.2.5规划管理应严格控制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等指标GB/T 36747-2018标准下载,严禁突破选址 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确定的数值。

3.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3.3.1审核建筑设计方案主要指标是否符合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主要通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