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20-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海南省)

DBJ20-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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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20-2012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5.4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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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20-201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20-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海南省)简介:

"DBJ20-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海南省)"是海南省针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定的地方标准。这个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海南省内的电气火灾预防工作,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降低火灾风险。

这个规范详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原则、系统构成、设备选型、安装施工、系统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例如,它可能包括对监控系统的布线、接线、设备安装位置、报警阈值设定、数据传输、电源配置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同时,也会对施工过程的监督、验收的标准以及系统运行后的维护管理等有明确的指导。

使用这个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质量,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减少因电气故障引发的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有在海南省内进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工作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使用单位,都应遵循这个规范来进行工作。

DBJ20-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海南省)部分内容预览:

1.0.1为了规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预防和减 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 系统的设置。 1.0.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 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验收。 1.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

3.0.6 剩余电流 residual curren

流过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主回路电流瞬时值的量和。 3.0.7剩余电流传感器residualcurrentdetector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变化的传感器,一般由剩余 电流互感器组成。

JG∕T 3033-1996 试验用砂浆搅拌机3.0.8温度传感器healdeteclor

3.0.9电流传感器currentdetecto

则量被保护线路中各线缆电流值变

3.0.10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systembus

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之间通信的 协议处理与转换模块。

0.13监控节点 monitoring node

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监控:

4.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根据保护对象的使用性质、火 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确定。

4.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根据保护对象的使用

4.2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物或场所

4.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规定保护对象 为特级、一级除住宅外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2.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公 众聚集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2.3医院、幼儿园、疗养院等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2.4其它场所有条件时可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众聚集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通讯方式应采用开放式通讯协议,使

5.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的监控参数应以剩余电流监测、温

5.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监控器应为独立的系统部件。

5.1.7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应实时显示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线

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以及报警部位(包括楼层、配电箱 编号等),能人工在线和现场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器 的有关参数,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5.1.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

5.1.9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少于20点的系统可自行组成系统,或者

5.1.9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少于20点的系统可自行组成

采用编码模块接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自动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的报警信号应在类型上区别于火灾自动报警信号。

5.1.10电气火灾监控保护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在事 故情况下仍需保持电源供给的消防设备、应急照明及其它不允许 停电的专用电源线路,应设置只报警不输出脱扣信号指令的报警 型监控节点。 5.1.11城市内设置有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时,应将建筑内各监 控器通过系统总线连接至电气火灾网络接人模块,由该模块接人 至TCP/IP网络,将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电气 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5.2.1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其系统设计应在下

线路或设备处进行监控点设置: 1特级保护对象的变电所低压配电重要出线回路: 2楼层或防火分区照明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 开关; 4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场及其他人员公众聚集场所的配电箱总 开关; 5应急照明区域配电箱或楼层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6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 箱总开关; 7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 8特级保护对象的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 开关; 9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于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10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 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 11其它火灾危险性大需配置监控节点的场所。 5.2.2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配电干线首端的监控节点应采

用具有多回路监控功能的监控器,共用的多回路监控器应具备对 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共用多 回路监控器的探测器不应超出监控器所在的配电箱(柜)安装。 5.2.3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设置应按附录B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 安装要求进行。

5.3.1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 的正常泄漏电流。 5.3.2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应以实测为准,设计 时可参照附录A中表一、表二、表三给出的估算值进行估算。 5.3.3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剩余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 算值,在系统调试时,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际正常泄漏电流数值修 正剩余电流设定值。

5.3.1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

5.3.1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

5.3.1电气火火监控器的报设定值应考思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

5.3.4选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

5.3.5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探测L1、L2、L3、N四条线缆温

设定值应在1.15~1.5倍额定电流范围内。

.电气火火蓝狂系动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上的产品信息,确认包括:制造厂名 称、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 及执行标准号。产品附件、配件、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安装使用说 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应具有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检验报告。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的外观,确认包括:产品外壳应光 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 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无松动。 6.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在安装前应按照设计图纸核对产品 规格无误。

6.2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6.2.1电气火灾监控器及各种传感器的安装应由电器成套设备单 位按专业要求进行安装。 6.2.2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剩余电 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分别直接固定在四根线缆上,并确保接触 良好。 6.2.3配电箱中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C 所示要求连接。

6.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柜式主机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相 并排安装,壁挂式主机宜设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

并排安装,壁挂式主机宜设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 6.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主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机面板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 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侧,主机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 于3m; 3主机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应小于1m;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主机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 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 距离不应小于1.2m。 6.3.3主机电源应引接消防专用控制电源

6.4.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主机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接地要 求做系统接地。

6.5.1 系统布线作业应依据下列图纸的设计要求进行: 监控系统图; 2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器件安装接线图。 6.5.2系统总线应采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0.75mm²的屏蔽铜芯双 绞线,敷设在弱电桥架内。当系统总线敷设在强电环境时,应穿经 过接地保护的金属管。所有线缆两头均应做好线标,标明所要联接 设备的名称和位置以及线缆的具体型号。系统总线的屏蔽层应可

6.5.3系统总线的总线隔离器、分支器等配件安装在开道时,应距 地面高度不低于1.8m;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安装在吊项上方或 距地面2.2m以上的侧墙上。

式,通过公用网络连接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不需要另外布线。

7.1.1 运行状态测试应包含以下内容并依次进行: 1 确定系统工作环境状态高层办公楼建筑设计(包含大量案例图文),记录现场环境温度、湿度等参数; 2 测试系统通电后的运行状态: 3 设置系统中所有监控节点的参数: 4 设定系统主机界面显示各监控节点的地址代码; 51 设定系统主机和现场监控器的操作密码; 6确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 连接及功能

7.2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

7.2.1系统调试时,应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的规定 对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自检和试验功能; 2消音和复位功能: 3剩余电流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 4系统主机的远程设定功能; 5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7.3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通讯功能调试

7.3.1系统调试时,应进行建筑内系统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 统的功能检查:

被检测参数的实时性; 网络连接稳定性,并进行人为中断通信测试 剩余电流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 4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8.0.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8.0.2监控系统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1 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3 消防部门的审核及备案相关文件; 41 监控系统竣工图 51 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6产品检验合格证; 7产品出厂试验报告或现场检验报告; 8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8.0.3电气火灾监控器和传感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当 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个)者,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 例《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CJJ67-1995》,但不少于5台(个)抽验。 8.0.4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复验不合 格应判定验收不合格。 8.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主机和监控节点的功能抽检应按本 规范附录D中各项要求逐项进行并判定。 8.0.6当本规范附录D中验收评定结果全部为合格时判定系统 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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