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 10011-2012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 10011-2012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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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B 100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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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铁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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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 10011-201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B 10011-2012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简介:

"TB 10011-2012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是中国国家铁路局发布的一项关于铁路房屋建筑设计的重要技术规范,它为铁路房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了指导性的技术依据,确保了铁路房屋建设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安全性。

这份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总则: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确保建筑设计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2. 建筑功能与布局:对铁路房屋的使用功能、空间布局、交通流线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划要求,以满足运营需求和人员活动的舒适性。

3. 建筑结构:规定了房屋结构的设计原则、选用材料、结构形式以及抗震、防灾等要求,保证了建筑的结构安全。

4. 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电气、暖通空调、消防、通信等方面的技术要求,确保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和运行安全。

5. 建筑节能与环保:强调了建筑设计的环保和节能理念,规定了建筑的节能设计、材料选择以及环境保护要求。

6. 施工与验收:对施工过程的管理、质量控制以及工程验收的标准进行了规定,保证了建筑施工的质量。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铁路房屋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铁路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也对建筑设计行业以及相关材料、设备供应商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TB 10011-2012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1加冰保温车或罐车车库门洞的净高不应小于5.5m。 2修车库室内地面高程应低于钢轨顶面10mm。 3客车修车库和客车整备库室内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和集水 设施。 3.10.5修车库及检修车间等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0.15m 0.30m。房屋引道坡度应满足电动叉车出人要求。 3.10.6修车库及检修车间等房屋位于软弱地基等工程地质不良 地段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3.10.7修车库及检修车间应设班组更衣及间休室,并应结合生 产房屋布置在适当位置设置卫生间。 3.10.8修车棚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3.9.4条第2款规定,室内 地面高程应低于钢轨顶面10mm 3.10.9修车库(棚)及检修车间房屋基础及地梁的设计应与 设备基坑、检查坑排水管道等管线位置相协调。 3.10.10设有起重机的生产车间应符合本标准3.9.3条第3款 规定。 3.10.11车辆段的制动间、滚动轴承间、同温组装间、油压减 震器检修间、计量室、探伤室、化验室等对洁净度、温度、湿度 有较高要求的生产车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9.5条的规定。 3.10.12有酸、碱腐蚀及油污染的房屋应符合本标准第3.9.6 条的规定。 3.10.13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生产车间应符合本标准第 3.9.2条第2款、第3.9.3条第9款的规定。 3.10.14车辆段喷漆库、油漆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9.7条的 规定。

,1动车组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动车组运用整备、检查及临修生产房屋,动车司机运转

值班室、候班公寓、待乘室及间休室,随车机械师候班公寓和待 乘室。 2动车组检修车库及其辅助车间。 3动车段设备维修车间、动力设备房屋、材料库(棚)及 备品库、易燃品库。 4调度中心、信息机房、技术室、驻段验收室。 5 动车运用所和存车场生产房屋。 6 动车段(所)信号楼。 3.11.2动车组房屋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9.2条第1~3款的 规定。 3.11.3动车组检查库、轮库及检修车库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3.9.3条的规定。 3.11.4计量、化验、仪表、轴承等生产房间的设计,应符合本 标准第3.9.5条的规定。 3.11.5有酸、碱腐蚀和严重油污染的建筑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3.9.6条的规定。 3.11.6动车组司机和随车机械师侯班公寓应符合本标准第 3.9.9条的规定。 3.11.7动车组生产房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高速铁路设计标准的 有关规定。

3. 12 给水排水用房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2887-2011》3.12.1给水排水用房主要由给水厂(所)房屋、给水加压站 房屋、消防泵房、客车给水集中监控室、卸污中心监控室、客车 给水和列车卸污间休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厂(站) 房屋、真空站(真空中心)房屋、排水泵房等组成。

3. 12.2给水排水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生产要求设置采暖、通风、采光、排水设施。 2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消毒、加药、贮药等房间不应设 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等通风条件差的位置,其门窗应有安全措施。 3.12.3给水排水房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厂(所)、污水处理厂(站)房屋布置应符合设备 运输、安装要求。 2车站客车给水和列车卸污间休室、客车给水和卸污中心 集中监控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应与站房合建。 3排(污)水泵站宜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通风措施。 3.12.4给水排水设备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设备间的门应符合最大设备搬运条件。房屋净高应符合 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 2泵站内房屋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12.4的规定

表3.12.4泵站内房屋最小净高

3有人值守泵房的值班室应与水泵间相邻,隔墙上应设置 隔音观察窗及隔音门。 4给水所管井泵房屋盖上应设吊装孔,吊装孔的尺寸应按 吊运的设备外形尺寸,每边加0.2m的安全距离确定。 5泵房、鼓风机房、离心脱水机房应采取降噪措施,机房 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

规定。 6加氯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设置,并应设置直接通向 室外的外开门和固定观察窗。加氯间地面和墙面应有防腐蚀 措施。 7氯库、消毒间(加氯间)及贮药间应设通风设施,配电 设施应采用防腐防爆型。、 8化验操作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墙面、地面、操 作台面材料应防腐、易清洁。化验室中的无菌室、药品库宜设于 背阴面。 9给水排水监控室房屋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中有 关机房的规定。 3.12.5给水排水工区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外 还应包括检修室。

3.13.1调度所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35.13.1调度所用房王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信号、通信、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用房,牵引供电及电 力用房,列车调度、客运调度、货运调度、计划调度用房。 2调度所信号用房包括调度集中/列车调度指挥(CTC TDCS)中心机房,调度集中/列车调度指挥(CTC/TDCS)工区 维护中心、电源室、网管中心用房。工区用房包括值班室、作业 间、更衣室、备品备件室。网管中心应按机房标准设计,调度所 工区用房应按信号工区用房标准设计。 3调度所通信用房主要由设备房屋、检修房屋组成。其中 设备房屋应包括通信机械室、网管室、值班室、监控中心、备品 备件房屋;检修房屋应包括通信工区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 备品备件室。 4调度所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用房包括设备用房、维护中 心、网管室、值班室、备品备件室等。其中,设备用房主要由信

息机房、消防控制室、电源室、信息配线及设备间、大屏幕控制 室组成。 5调度所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主要有调度室、远动机房、 电源室和辅助房屋。调度室房屋面积应根据调度台数量和远动设 备配置确定。

3.13.2调度所用房面积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列车、客运、货运、计划等各种调度用房应合建调度 大厅。 2列车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线路运营长度、行车密度、车 站数量、业务量以及专用线、支线引入数量及划分的调度台 确定。 3客运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范围内旅客列车的开行情况划 分的调度台确定。 4货运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货运站编组及装卸站数量和作 业量划分调度台确定。 5计划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范围内装卸车、排空、分界口 交接车、小运转列车、旅客列车等情况划分调度台确定。 6调度所信号、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牵引供电设备用房 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 3.13.3高速铁路调度所应设工务驻调度联络员办公室。

3.13.3高速铁路调度所应设工务驻调度联络员办公室。

3.1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用房

3.14.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房屋主要包括锅炉房、 换热站、制冷机房、值班控制室、通风空调机房、气体灭火储瓶 间、高位水箱间、消防水泵房。 3.14.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房屋规模、平面布置及 房屋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15.1房产建筑用房主要由段、车间、工区、维修点房屋,以 及材料加工、维修机械房屋和段材料库(棚)组成。 3.15.2材料库(棚)建筑面积,可按每万平方米维修换算房 屋建筑面积4m²~5m²计算确定。 3.15.3段、车间、工区房屋宜与同一地区性质相近的其他铁路 生产房屋合建。 3.15.4工区设加工间(包括材料间)时,建筑面积可按 120m²~130m²确定。材料棚建筑面积可按40m²确定。 3.15.5高速、客运专线铁路和大型以上的车站设置维修点时, 其房屋使用面积宜为30m²。 3.15.6房产工区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外,还应 包括综合检修室。

3.16.1公安机构用房组成和配备标准及规模应根据现行公安机 关业务技术用房标准和铁路管辖范围内警力配备数量、线路长 度、客货运量及沿线治安状况综合确定。

3.16.1公安机构用房组成和配备标准及规模应根据现行公安机 关业务技术用房标准和铁路管辖范围内警力配备数量、线路长 度、客货运量及沿线治安状况综合确定。 3.16.2公安机构房屋应设在铁路车站附近交通方便地段。 3.16.3公安机构房屋宜独立设置,基层公安机构房屋与附近其 他铁路办公房屋合建时,应设独立的分区、出人口,其外观应符 合公安部规定的外观标志要求

3.16.4公安派出所房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编组站、区段站及沿线50km~70km中的较大客、 货运站及动车段应设置公安派出所房屋。 2在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车站及动车运用所均应设置2~3 间驻站(所)民警室。 法卡倍卡之

3.10.6驻站民警室和货场值勤点使用面积宜为30m²~5

3.17办公和教育用房

表3.17.2段、站办公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不包括化验室及与办公楼合建的车间办公、乘务员待班等其他生产 房屋。 2不包括工程技术档案面积指标。

2不包括工程技术档案面积指标。

.17.3新建铁路非车务段管辖站和各段的技术教育房屋宜由 币办公室、教室、实习操作室组成。技术教育房屋建筑面积应 32

CJ∕T 7-1999 城市公共交通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客渡据段(站)总人数按表3.17.3计算确定。

3.17.3技术教育房屋建筑面积指

3.17.4具备合建条件地区的各段技术教育房屋宜联合

3.18.1机车、动车、列车乘务员公寓宜在同一地点设综合公 寓,并应设置在出退乘距离较近、环境安静的处所。综合公寓应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按机车、动车、列车乘务员所需床位进行分 区布置,分区管理。 3.18.2乘务员公寓用房主要由居室、公共活动室(包括学习 室、文娱活动室、阅览室、电视间)、食堂、办公管理用房和设 备用房等组成。 3.18.3乘务员公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共活动室应远离居室。 2列车乘务员公寓区域内应设置公共卫生间、盟洗室。 3无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应设置通风管道或采取其他通风 措施。 4乘务员居住区与活动区之间宜设连廊或走廊。 3.18.4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车、动车乘务员公寓应按每间住1人设计。居室内应设空 调设施和卫生间。卫生间内应有淋浴器和洗手盆,并应供应热水。 2列车乘务员公寓应按每间住2人设计。居室内应设空调 设施和卫生间。卫生间内应有淋浴器和洗手盆,并应供应热水。 3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和自然采光。朝向西侧的居室应有遮 阳设施。

3.18.2乘务员公寓用房主要由居室、公共活动室(包括 室、文娱活动室、阅览室、电视间)、食堂、办公管理用房 备用房等组成。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7部分: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GB 3836.17-2007》3.18.3乘务员公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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