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PEP 1028-2023 石油化工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监管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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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PEP 1028-2023 石油化工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监管技术规范.pdf简介:

T/APEP 1028-2023,全称为"石油化工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监管技术规范",是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化联合会,T/APEP)发布的行业标准。这个规范主要针对石油化工企业,给出了关于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的预防、监测、评估、修复和管理的详细技术要求。

1. 内容概述:该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采取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污染监测、污染源控制、土壤修复技术和管理等。它旨在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用地土壤环境安全,防止土壤污染,保护公众健康。

2. 目的:该规范旨在加强石油化工企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升企业的环保责任意识,确保企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同时促进绿色、可持续的生产方式。

3. 应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的石油化工企业,包括新建、扩建和改扩建项目,以及现有企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总的来说,T/APEP 1028-2023 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技术标准,对于石油化工企业的环境管理具有指导性意义。

T/APEP 1028-2023 石油化工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监管技术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GB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30871 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HJ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HJ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T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J68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桥台施工方案3.1土壤与地下水调查评价investigationandevaluationonsoilandgroundwater

3.2敏感目标potentialsensitivetarge

企业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井、重要公 共场所、食用农产品产地、自然保护区、地表水体等。

3.3特征污染物specificcontaminant

指企业历史及现在生产、运营、排污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土壤或地下水环境污染的有 毒有害物质。

指根据地块污染特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地块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土壤与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和污染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针对各板块企业用地的特征和地块潜在污染物特点,进行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 价,判断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并进一步明确污染程度和范围,

采用程序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调查方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 价工作,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调查结果的客观准确性,

4.1.3可操作性原则

综合考虑企业在产情况、现场条件、调查要求以及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调查技 术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分阶段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科学合理地制定调查 工作方案。

调查过程应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行,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调查人员应严格遵 守国家及企业相关安全规定和要求

土壤与地下水调查评价分为三个工作阶段参考HJ25.1,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4.2.1第一阶段工作

图1土壤与地下水调查评价的工作程序

4.2.1.1第一阶段土壤与地下水调查评价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 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 4.2.1.2根据针对性原则,本标准对炼化企业、销售企业不同类型地块的第一阶段工作要求 进行了细化规定,标准未列入的地块类型,应根据地块实际用途,参照本标准中类似地块的 规定执行。

4.2.2第二阶段工作

4.2.2.1第二阶段土壤与地下水调查评价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进行第二阶 段土壤与地下水调查评价,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4.2.2.2第二阶段土壤与地下水调查评价分为初步采样和详细采样,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计 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价和结果分析等步骤。 4.2.2.3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所选用的评价标准 以及地块所在区域背景浓度;否则进行详细调查,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 分析,确定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程度和范围。

4.2.3第三阶段工作

第三阶段工作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 数。 ,本阶段的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工作过程中同时开展,

5.1.1.1主要包括: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环境资料、地块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 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当调查地块与相邻地块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须调查 相邻地块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5.1.1.2地块利用变迁资料主要包括:用来辨识地块及其相邻地块的开发及活动状况的航片 或卫星图片,地块的土地使用和规划资料,其它有助于评价地块污染的历史资料,如土地登 记信息资料等。地块利用变迁过程中的地块内建筑、设施、工艺流程和生产污染等的变化情 况。 5.1.1.3地块环境资料主要包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记录、地块危险废物堆放记录以及 地块与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等的位置关系等。 5.1.1.4地块相关记录主要包括: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清单、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 地下管线图、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清单、泄漏记录、废物管理记录、地上及地下储罐清单、环 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环境审计报告和地勘报告等。 5.1.1.5由政府机关和权威机构所保存和发布的环境资料,如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 公告、企业在政府部门相关环境备案和批复以及生态和水源保护区规划等。 5.1.1.6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形、地貌、 土壤、水文、地质和气象资料等;社会信息包括人口密度和分布,敏感目标分布,及土地利 用方式,区域所在地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与标准,以及 当地地方性疾病统计信息等。 5.1.1.7各类型石化企业地块的资料收集清单可参照附录A,对未收集到的资料应注明原因。

调查人员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中的错误和不合理的信息,在后续现场踏勘和 人员访谈中进行复核和确认,如资料或信息缺失影响判断地块污染状况时,应在报告中说明。

5.2.1安全防护准备

在现场踏勘前,根据地块的具体情况掌握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知识,并装备必要的防护 用品

5.2.2现场踏勘的范围

以地块内为主,并应包括地块的周围区域,周围区域的范围应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污梁 可能迁移的距离来判断

5.2.3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

5.2.4现场踏勘的重点

重点踏勘对象一般应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处置;生产过程和设备, 储槽与管线;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迹;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 其它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等。 同时应该观察和记录地块及周围是否有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 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等,并在报告中明确其与地块的位置关系。

5.2.5现场踏勘的方法

可通过便携式检测设备现场快速测定(检测数据记录格式可参照附录B.4)、气味识别、 肉眼观察、摄影和照相、记录等方式初步判断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

5.3.1.2各类型企业地块的访谈内容根据地块类型、实际情况设定,可补充或合理调整访谈 内容

访谈对象主要包括:地块所属企业的管理人员、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地块当 前和过去的工作人员、熟悉地块历史利用的人员、周边居民等,

5.3.4.1对访谈内容进行整理,对照已收集资料和现场踏勘情况,核实、完善、补充地块关 键信息。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 5.3.4.2访谈记录不少于3份,包括访谈地块所属企业的管理人员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 作人员、地块当前和过去的工作人员或熟悉地块的人员、周边居民三类。 5.3.4.3针对炼化企业地块或其他大型复杂地块的访谈,应根据地块内生产装置数量与规模 适当增加访谈人员数量

本阶段调查结论应明确地块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并进行不确定性分析。若 有可能的污染源,应根据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品、三废、已有监测数据等情况,以及原 生污染物受物理化学过程影响产生的次生污染物,分析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的特征污染物,1 说 明可能的污染状况和来源,并提出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建议,

5.5地块基础信息整理

6.1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

6.1.1核查已有信息

对已有信息进行核查,包括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重要的环境信息,如土壤类型 和地下水埋深;查阅污染物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或地块周围环境的可能分布和迁移信息; 查阅污染物排放和泄漏的信息。应核查上述信息的来源,以确保其真实性和适用性。

根据生产设施、各种管线、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污染物排放方式与处置治理设施等分 布情况和相对位置关系,明确地块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综合污染源位置、现场

6.1.3制定采样方案

6.1.3.1采样点布设原则

a) 对于在产企业地块,装置区、储罐区、填理区内部及其他已进行防渗处理的区域不 宜布设钻孔采样点,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保证安全、适合钻探采样和不造成二 次污染的前提下,采样点位尽量靠近污染源且应位于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 b) )对于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宜在地块内相关构筑物和设施拆除后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点 位布设工作。 C) 地块内布设3个及以上地下水采样点的,应避免在同一直线上。 d) 地块内或临近区域内的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可 以作为地下水的采样点或对照点。 e) 地下水监测井宜与土壤采样点共点位布设。 f) 采样点布设可分多个批次开展,根据采样检测情况进行动态优化。

6.1.3.2采样点布设方法

6.1.3.3在产企业地块采样点布设

DB43/T 1171-2016标准下载6.1.3.4停产搬迁企业地块采样点布设

6.1.3.5土壤/地下水对照点布设

a)在地块边界外、地下水上游方向至少布设1个土壤采样对照点、1个地下水监测井 对照点,对照点应尽量保证不受调查地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地下水对照点与地块 内地下水污染物监测井应设置在同一含水层。 b)占地面积较大(>1km")的地块,宜在地块不同方位设置对照点。 c)距离较近(<1km)的多个地块同时进行调查时,土壤对照点可合并设置。 d)位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多个地块同时进行调查时,地下水对照点可合并设置,

6.1.3.6土壤采样深度

6.1.3.7地下水建井和采样深度

地下水监测井建井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设置: 一一建井深度原则上应达到浅层地下水底板,但不应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 一当浅层地下水厚度大于3m时,建井深度应至少达到地下水水位以下3m; 若钻探至地下岩石层或风化层仍无地下水,须提供各地下水监测点位现场岩芯照片 或其他可靠的佐证材料,停止钻探并记录,并对点位进行调整。

GB/T 18159-2019 滑行车类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6.1.4制定健康和安全防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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