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521-2022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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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521-2022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简介:

"DB64/521-2022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中国的省级地方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提出了一套详细的规定和要求。"DB"是地方标准的标识,"64"和"521"是标准的特定代码,"2022"则表示该标准的发布年份。

这个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居住建筑的节能和环保,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它可能包括了建筑的保温隔热设计、采光和通风策略、能效设备的选用、太阳能利用技术、建筑朝向优化、绿色建筑材料使用等内容。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类型、使用需求等因素进行定制。

遵循这个标准,设计者和建筑施工方在进行居住建筑设计和施工时,需要考虑能源消耗的最小化,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它对于推动中国城乡建筑的绿色转型,实现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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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 3.3 围护结构单元的平均传热系数 考虑了围护结构单元中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传热系数,简称:平均传热系数。 3.4 窗墙面积比 窗户洞口面积与所在朝向立面面积之比

DB63∕639-2007 施工现场临时性建(构)筑物设计、施工应用技术规程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 (如:窗户)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 供暖能耗,来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3.7

4.1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气候区属于寒冷2A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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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供暖能

表1 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供暖能耗

5.1.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建筑的出入口应考虑防风设计。 5.1.2建筑物宜南北朝向或接近南北朝向。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 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5.1.3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2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2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 文件5.3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3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 5.3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居住建筑的屋面大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0.15。 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窗和门应能密闭,门宜采用自动密闭

5.1.6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窗和门应能密闭,门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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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非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应采取保温措施。 5.1.8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5.1.9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于0.45; b)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5.1.10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0.4。 5.1.11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b)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c)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d)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e)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f)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g)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5.1.12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5.1.13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生能源利用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 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行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的运行策略。

5.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5.2.1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 阻不应小于表4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文件 5.3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

.2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5规

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5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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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 合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文件附录A的方法确定。 5.2.4居住建筑北向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内墙面至凸 窗内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光的顶部、底部、侧 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5.2.5外窗及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外窗及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GB/T 7106中规定的性能指标:单位开启缝长空气渗透量q≤1.5m/(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4.5m/(m h)

5.2.6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b)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 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文件5.2.1、5.2.2和5.2.5条的规定 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文件5.1.4的规定; c)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文 件5.2.1和5.2.5的规定,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文件表5.1.4的规定时,可不对阳台外表面作 特殊热工要求; d)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不符合本 文件5.2.1和5.2.5的规定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 于本文件5.2.1中所列限值的120%,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2W/(m·K)。 2.7外窗(门)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密实,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 农补缝。 2.8外窗(门)洞口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窗(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 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2.9外窗宜采用节能型附框。 2.10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 于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2.11变形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 不低于需占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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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地下室外墙应根据地下室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 3 2 应对外窗(门)框周边、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应对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进行密

5.3.1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 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5.3.2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得低于以下基本要求: a)窗墙面积比最大值不应超过表6的限值; b)屋面、地面、地下室外墙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文件5.2.1规定的限值; c)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和外窗传热系数最大值不应超过表7的限值; d)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其体形系数、窗墙比、外围护结构主要性能参数不得同时有两项 及以上超过限值要求,

表6窗墙面积比最大值

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和外窗传热系数K最大值

5.3.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 中不符合本文件5.1.3、5.1.4、5.2.1规定的参数,参照建筑应按本文件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其他参 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a) 2 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大于1个月,应计算全年的供暖能耗; b) )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 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筑热情性对负荷的影响; c)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GB50176 的规定取值; d)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气象数据; e)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 下室的面积。 3.5用于权衡判断计算的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a)考虑建筑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影响; b) )可以计算换气次数对负荷的影响:

c)计算10个以上建筑空间。 5.3.6主要计算参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室内计算温度:18℃; b) 换气次数:0.5h; c) 供暖系统运行时间:0:00~24:00; d) 照明功率密度:5W/㎡; e) 1 设备功率密度:3.8W/m²; f) )人员设置:卧室2人、起居室3人GB∕T 7928-2003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其他房间1人; g) 1 人员在室率、照明使用率、设备使用率符合表8~表10的规定; h) 室外计算参数应按照JGJ/T346中的典型气象年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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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设备使用率(续)

6.1.1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 负荷计算。 6.1.2供暖和空气调节室内、外设计参数应按GB50736和GB50096及其它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1.3居住建筑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 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6.1.4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b)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 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c)不具备本条a、b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6.1.5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a)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 筑; b)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c)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d)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长螺旋钻孔灌注桩基础施工方案DB 64/5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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