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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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pdf简介: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使用功能,以及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将建筑物分为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以便进行相应的抗震设计。这是为了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和耐震性。

在中国,主要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该标准将建筑物分为以下五类:

1. 甲类: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如特殊重要的历史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等,抗震设防要求最高,必须达到非常高的抗震性能。

2. 乙类:重要的建筑物,如大型公共设施、医院、学校等,要求达到较高的抗震性能。

3. 丙类:一般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对抗震性能有一定要求。

4. 丁类:次要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对抗震性能要求较低。

5. 丁类:临时性建筑,如活动板房、工棚等,抗震设防要求最低。

这些分类标准为建筑设计师提供了明确的设计参考,能够确保各类建筑物在地震中能够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王亚勇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许鸿业、李杰、李虹、沈世杰、沈顺高、吴德安、 张相忱、苗启松、罗开海、郑捷、柯长华、娄宇、 黄左坚

2 总则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防灾救灾建筑 4 5 基础设施建筑 5 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2电力建筑 5.3 交通运输建筑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8 7 工业建筑 9 7.1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8 仓库类建筑 12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3 条文说明 14

.1 2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 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1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DB3401T 209—2020 “厂-网-河(湖)”城市排水数据采集技术规范.pdf,以有效 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发

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1.0.4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 执行

2.0.1抗震设防分类Seismicfortificationcategory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 别划分

.0.2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fortification

.0.3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fortificat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 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3.0.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1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 的难易程度。 4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 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 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 能不同的部分

.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 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 筑。简称甲类。 2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 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 建筑。简称乙类。 3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 简称丙类。 4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 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 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 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 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 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 用。 3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 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 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 地震作用。 4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 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 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 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3.0.4本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规模 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未列出 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3.0.4本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 规 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未列 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4.0.1本章适用于城市和工矿企业与防灾和救灾有关的建筑。 4.0.2 防灾救灾建筑应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划 防类别

4.0.3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 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 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 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 防类。 3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 别。 4.0.4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0.5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县及县级市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 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工矿企业的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 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6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 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不属于1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 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0.7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5.1.1本节适用于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

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可分别比照城市的给水 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5.1.2城镇和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 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建筑, 应与主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5.1.3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 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 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 防类。 5.1.4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 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 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 泵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5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 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 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6热力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镇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继 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3给水建筑工程中管内穿绝缘导线和线槽敷线安装施工工艺标准,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 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 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 防类。

5.1.4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 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 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 泵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5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 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 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6热力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镇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继 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2.1本节适用于电力生产建筑和城镇供电设施。 5.2.2电力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造成的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2.1本节适用于电力生产建筑和城镇供电设施。

5.2.3电力调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 类

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 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 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肉、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 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 2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和220kV及以下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 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330kV及以上的换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楼、 阀厅和就地继电器室

JB/T 11503-2013标准下载3供应20万人口以上规模的城镇集中供热的热电站的主要发配电控制 室及其供电、供热设施。 4不应中断通信设施的通信调度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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