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462-202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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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462-202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规程.pdf简介:

DB32/T 4462-202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规程》是一部江苏省的地方标准,它主要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规定了防洪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方法。该规程的出台旨在保障河道的正常功能,防止或减少建设项目对河道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洪水风险,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规程内容可能包括:项目选址的洪水影响分析、洪水风险评估、防洪措施设计、洪水管理方案的制定、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估以及与现有防洪设施的协调性分析等。它涵盖了评估的全过程,从项目前期到建设、运营各个阶段,对各个环节的防洪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指导。

实施这一规程有助于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提高防洪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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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462—2023

建设项目应收集水利等相关行业规划、设计,以及地形、地质、水文、泥沙等方面的基本资料。收集 的水利规划、设计等基本资料,应为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料。收集的地形、地质、水文、泥沙等 资料应为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资料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应符合SL/T808的要求

a)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b)流域及区域综合规划、河道管理与保护相关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 划、退圩还湖规划、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 c)国家标准(GB50201)及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5.2建设项目选址应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条件良好的河段,宜避开急流、急弯、分流、汇流等河 势不稳定河段。邻近堤防险工险段、现有和规划建设的水利工程设施、水文站点和常设水文观测断面 防汛设施等的建设项目选址,应满足相关规定, 5.3建设项目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安全,阻碍防洪抢险,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水利工程的 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应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5.4对河势稳定、行洪安全、邻近水利工程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在防洪评价报告中提出消 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方案。对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消除和减轻 影响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投资应列入工程概算,涉及土地或生态 红线等问题的,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提出解决方案。 5.5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施工度汛方案、导流措施、建设期防洪安全责任、河道恢复措施等事项 施工期间,施工围堰不应影响河道行洪、输水安全,不应破坏堤防岸坡稳定。建设项目汛期不宜水下施 工,不应影响防汛通道畅通。 5.6不应在河道内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汉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应科 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应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应在河道管理 范围内进行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高尔夫球场或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活动。不应在行 洪河道内新建妨碍行洪建筑、阻水道路、广告牌、固定餐饮船、储物罐等项目,不宜设置塔(杆)型构筑物、 通信基站。 5.7建设项目不宜采用改堤、退堤方式建设,确需改堤、退堤的,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履行水行政许可

5.8非水利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溢洪道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管理范围内; 确需设置法律法规允许的非水利工程设施的,不应影响大坝安全和运行管理。跨、临、穿水库溢洪河道 的建设项目5#公建房施工组织设计,不应影响水库泄洪。 5.9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耕地生产活动不应妨碍河道行洪、输水等功能,不应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生产 围堤。 5.10临时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期限不应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将河道恢复原貌;超 过2年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应超过1年

6.1.1跨河(堤)建设项目是指跨越河道的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管道、渡槽、各类架空缆线、廊道等。 6.1.2跨河桥梁应采用全桥方式跨越河道,桥梁跨越河道(泓道)不宜采用路桥结合的方式,不应缩小 河道行洪断面;桥梁跨越湖泊、水库时,不宜设置安全岛,确需设置安全岛时,应进行湖库流影响论证,不 应影响湖泊、水库的防洪兴利库容和生态环境安全。

6.1.1跨河(堤)建设项目是指跨越河道的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管道、渡槽、各类架空缆线、廊道等。

6.2.1.1桥梁纵轴线宜与河道水流方向正交。桥墩沿水流方向轴线应与水流方向一致,当斜交不能避 免时,交角不宜大于5°。当交角大于5°时,宜斜桥斜做, 6.2.1.2同一河段相邻桥梁不应产生较大的叠加影响,且桥梁间距不宜小于桥梁壅水影响长度的1.5 倍,相邻桥梁的桥墩应对孔布置。若桥梁间距小于桥梁壅水影响长度的1.5倍,应分析桥梁群的叠加效 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6.2.2.1流域性河道主河槽桥梁单孔跨径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其他单孔跨径不宜小于40m;流域性 河道宽度小于250m时,主河槽内不宜设置桥墩。区域性骨干河道桥梁单孔跨径不宜小于40m。其他 河道桥梁单孔跨径不宜小于30m或不应小于规划河口宽度。桥梁跨径确实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应 充分论证。跨越通航河段的桥梁,跨径还应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6.2.2.2省管湖泊不宜建设跨湖桥梁,确需建设的,湖泊保护范围内应尽量减少桥墩数量,桥梁单孔跨 径不宜小于40m。

6.2.3.1跨河桥梁需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墩柱的,墩柱型式应有利于行洪通畅、流态平稳;分幅桥梁 有多组桥墩的,应对孔布置;桥墩宜采用流线型结构。 6.2.3.2跨河桥梁采用低桩承台时,承台顶高程宜低于规划河底高程以下0.5m或河道最大冲刷线高 程;水深较大采用高桩承台时,承台底高程应在设计洪水位以上。 6.2.3.3桥墩和承台不应设置在堤身现状及规划断面内,桥墩或承台边缘与堤脚距离不宜小于桥墩或 承台最大宽度的3倍

6.2.3.1跨河桥梁需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墩柱的,墩柱型式应有利于行洪通畅、流态平稳;分幅桥梁 有多组桥墩的,应对孔布置;桥墩宜采用流线型结构。 6.2.3.2跨河桥梁采用低桩承台时,承台顶高程宜低于规划河底高程以下0.5m或河道最大冲刷线高 程;水深较大采用高桩承台时,承台底高程应在设计洪水位以上。 6.2.3.3桥墩和承台不应设置在堤身现状及规划断面内,桥墩或承台边缘与堤脚距离不宜小于桥墩或 承台最大宽度的3倍

DB32/T4462—2023

6.2.4梁底高程和净空高度

6.2.4.1跨河桥梁梁底最低高程应高于设计防洪(潮)水位,并满足防洪安全超高要求。 6.2.4.2桥梁跨越I、Ⅱ级堤防宜采取立交方式。确需平交的,应进行论证,不应降低堤防标准。 6.2.4.3现状和规划堤顶净空应满足堤防巡查管理、防汛抢险和维修养护的要求,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m;若因条件限制确实难以达到要求的,堤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m,并按照10.5的要求做好 补偿。 6.2.4.4桥梁与堤防平交布置的,与堤防连接段不应降低现状堤顶高程,

6.2.5桥梁阻水控制参数

跨越流域性河道的桥梁,桥墩阻水比宜控制在5%以内,不宜大于6%;跨越其他河道的桥梁,阻水 比宜控制在6%以内.不宜大于7%

6.2.5.2雍水高度及范围

雍水高度和范围计算及确定要求如下: a) 1E 壅水计算可采用相关规范推荐的经验公式进行;已建跨河桥梁较多或建设项目壅水长度范围 内存在已建桥梁的河段,应考虑桥梁叠加影响;重要河段或堤防险工险段的壅水高度和壅水范 围应通过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定 b)跨越流域性河道的桥梁,最大壅水高度控制在0.05m以内;跨越其他河道的,最大壅水高度搓 制在0.07m以内。 C) 壅水对河道行洪、排涝、输水等功能有较大影响的,应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

跨河桥梁应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收集和排放桥面雨污水,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管道工程跨河布置时JGJ/T 462-2019 模板工职业技能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宜利用已有跨河桥梁布置,确需建设专用管道桥的,参照6.2执行;管道出 点和穿越堤防的要求,参照7.2执行

6.4.1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不应设置在现状及规划堤身断面内,宜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外;同时满足 塔基外边缘与工、Ⅱ级堤防背水坡堤脚的安全距离大于或等于60m,与Ⅲ级及以下等级堤防背水坡堤 脚的安全距离大于或等于50m的要求;若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应进行充分论证,并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堤防安全。 6.4.2架空线路的净空高度应根据河道设计洪水位和通航要求等确定。电力线路跨越堤顶最小净空 距离应符合GB50545的相关要求。

7.1.2与堤防交叉的各类建筑物应优先选用跨越的型式。确需穿河(堤)的建设项目,宜采用正交方式 下穿河道;如确需斜交的,交角不宜小于60°,并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永久性警示标识。 7.1.3位于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穿河(堤)建设项目,应结合施工方法,重点分析堤防的渗流稳定性和抗 滑稳定性。堤防稳定计算应符合GB50286的要求,

7.2.1.1压力管道、热力管道和各类易燃、易爆管道宜跨堤布设。确需穿越堤防时,两侧出人土点附近 应设置控制闸阀,并采取相应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 7.2.1.2管线顶部与河底的最小垂直距离应大于规划河底的冲刷深度,并满足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管 理规定;管线与其他涉河工程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根据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和穿河施工方式合理确定。 7.2.1.3穿河管线的阀井(室)、截流控制设施、临时性工作井等附属设施,不宜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且不应影响堤防安全。其中,顶管及定向钻的临时工作井距离背水侧堤脚的安全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a)I、Ⅱ级堤防应大于或等于100m; b)Ⅲ级及以下等级堤防应大于或等于60m; c)若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要求,应进行充分论证; d)采用分段穿越方案,出人土点距离迎水坡堤脚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或等于60m。

7.2.2.1水下施工时,应尽量减少对河床、岸坡的扰动,水下穿越管段敷设后,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 定厚度的覆土,使理(沉)管稳固,并进行定期监测 7.2.2.2爬堤管道宜紧贴堤身布置,不应直接放置于土基上,应做基础支墩或枕墩;堤内管道应避免接 头,确需接头的,应减少接头数量,接头处选用截流环止水,与堤身接合部做好防渗;爬堤管道如高于堤 顶,应与上、下游堤段平顺连接。

7.2.3.1顶管施工应结合堤防土质条件,提出控制顶进速度和控制压力等施工参数及相应措施DB32/T 4006.1-2021 医务人员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第1部分:生物危害防护.pdf,防止堤 身出现空洞、塌陷等异常情况;管道与土体接触面应进行充填灌浆和水泥浆置换,对管道接头进行防渗 处理,并设置必要的监测设施。 7.2.3.2定向钻施工应根据不同地质条件采取措施,控制堤防和地面沉陷,防正发生管涌等危及堤防安 全的情况。 7.2.3.3穿越段管道上部覆土层厚度,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型、水文地质条件等确定。油气输送管道穿越 段管顶最小埋深应在规划河底最大冲刷线下6m。给水排水管道穿越一般河道时,穿越段管顶最小埋 深应在规划河底最大冲刷线下3m;穿越重要河道时,穿越段管顶最小埋深应在规划河底最大冲刷线下 6m。其他情况穿越段管顶最小埋深应在规划河底最大冲刷线下3m。条件受限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 经充分论证后可适当降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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