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58-2010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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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58-2010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pdf简介:

GB50558-2010《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是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一部关于水泥工厂设计的环境保护标准。该规范的全称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水泥生产过程中,从设计阶段就严格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等。

该规范规定了水泥工厂在选址、布局、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的一系列环保要求。例如,对水泥厂的粉尘排放、SO2和NOx排放、VOCs排放等大气污染物有严格的控制限值,对废水处理有明确的排放标准,对噪声控制有噪声源的控制措施,以及对废弃物的分类、储存和处理有明确规定。

总的来说,GB50558-2010是水泥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旨在促进水泥工厂的环保技术进步,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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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558—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 5.1.3、5.3.3、5.3.7、6.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Generalprovisions ........*.(1) Terms Basic requirement Selection of plant site and general layout arrangement ........ **.***.**(6) Design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ollution 1.(8) 5. 1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ir pollution .................( 8 ) 5. 2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osie and vibration pollution *". ( 9 ) 5. 3.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ste water ........... (I ) 5. 4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 solid waste ........... ( 1 ) 5.5Green work 6Environmentalmonitoring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 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ddition:Explanation ofprovisions .++++++++++

1.0.1为提高水泥工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水平,贯彻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工业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 产,改善水泥工厂环境质量,促进水泥工业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泥工厂和粉磨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1.0.3水泥工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完善 污染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并应实现各类污染物达标 排放。 1.0.4水泥工厂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5本规范规定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 1.0.6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位于声源和接收端之间,减弱声波GB/T 39535-2020 炭素材料肖氏硬度测定方法.pdf,减小接收端噪声影响的设 施

2.0.2环境背景浓度

2.0.2环境背景浓度backgroundconcentratior

环境背景浓度亦称环境本底浓度,是指未受到项目直接污染 时环境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 2.0.3污染系数pollutioncoefficient 某一风向频率与该风向平均风速的比值

2.0.4吸声soundabsorption

声波通过某种介质或射到某介质表面时,声能减少或转换为 其他能量的过程·称为吸声

声波在空气中传播时,用易吸收能量的物质消耗声波的能量, 使声能在传播途径中受到阻挡而不能直接通过的措施,称为隔声 2.0.6消声noiseelimination 利用各种消声器使声源发出的声音变弱或消失的过程,称为 消声

3.0.6环境保护设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除尘设施; 2 烟气、废气净化设施; 3烟肉(或排气筒); 4废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5 消声、降噪及减振设施; 6绿化设施

3.0.7水泥工厂应设置环境保护设施维修车间,可独立设置或与 机修车间合并设置。 3.0.8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与工艺方案设计同步,环 境保护设施、设备及其他污染防治措施的能力应适应主机设备的 需要,并应留有适宜的富余能力。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淘汰污染严 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并应对原有工程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 改造和完善。 3.0.9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依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 批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意见,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 性质及所在区域环境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污染防治措施。 3.0.10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建设项 目各工作阶段均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计(或分析)内容,并应符 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 建设项目备工作阶段环境保护设计(或分析)内容表

4.0.1水泥工厂厂址选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国家或地方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 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选址。 4.0.2厂址选择应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并应充分利用 地形、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劣质地、荒地或贫瘠坡 地时,不得占用可耕地或经济林木地等好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4.0.3厂址应根据当地风向、风速、地形、逆温及环境容量等自然 环境条件和社会环境因素选定;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污染系 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 好的地段。 4.0.4新建、扩建或改建水泥工厂与居住区之间留有的卫生防护 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 的有关规定。 4.0.5水泥工厂总图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和项目所在地的自 然条件进行布置,并应降低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对 周围环境的影响。 4.0.6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宜将污染危害较大的设 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区域,并应布置在厂前区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宜将高噪声区和低噪声区分开布置,噪声污 染区应远离生活区和厂前区,并充分利用厂内建筑物(或构筑物) 等屏障阻滞噪声向厂界外传播。 4.0.7竖向设计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方(或石方)工程 量,并宜做到挖、填方平衡,余土应处理利用。 4.0.8竖向设计应作好防洪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山区建厂时, R

应保护山坡植被。 4.0.9采用地表水供生活饮用的水源取水口,应设在城镇和工业 企业排放污水口及其他污染源的上游,并宜就近设置。水源取水 口尚应符合当地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求。 4.0.10原料、燃料及产品输送码头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码头所在区域港口总体 规划。 4.0.11原料、燃料及产品输送码头的污水排放口不宜设在码头 区域内,雨水应收集后排放。 4.0.12厂区绿化布置应纳入水泥工厂总平面布置设计,并应兼 顾环境保护、美化厂容、景观绿化等功能。

5.1.1生产过程中的除尘设备应根据相应生产设备的能力、处理 物料的特性合理配备,并选用高效除尘设备。 5.1.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各种污染 物的排放浓度、单位产品排放量及烟肉(或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现 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当建厂地区无相应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时,应符合国家或该地区环保部门确认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规定,并应满足建厂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要求。 5.1.3煤粉制备系统应采用具有防燃、防爆、防静电的除尘设备, 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1.4工艺流程中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当其处于正压状态时应 设置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采用负压运行。 5.1.5物料的储存形式,应根据原料、燃料、半成品、成品等的特 性及建厂地区的气候条件确定。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过程中应采 取防起尘、防雨水冲刷流失的措施;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有关规定。 5.1.6热力设备或运行过程产热设备的除尘器及其除尘管道应 采取保温、防止结露措施。 5.1.7用于除尘器的压缩空气应除水、除油。 5.1.8除尘管道应防止积灰;各废气排出口处气体流速应根据烟 卤高度和环境平均风速确定,不宜低于12m/s。 5.1.9各除尘设备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xx公司冲压厂房施工组织设计.doc,并宜设 有连锁运行装置。当除尘装置出现故障可能造成事故排放时,连

5.1.10水泥窑废气处理系统应保证与水泥窑同步运行,在正常 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不应出现非正常排放。 5.1.11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线,窑尾废气处理烟肉、窑头 冷却机排气烟肉应安装连续监测装置,监测项目应与现行国家标 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连续监测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 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的有关规定。 5.1.12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线,废气的有组织排放口应设 置采样口,采样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 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应 设置采样监测平台。窑头、窑尾、煤粉制备、水泥磨等主要采样点 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 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 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有关规定。 5.1.13自建生活用热锅炉时,其吨位及所用燃料应符合当地环 保要求。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锅炉烟肉高 度,应符合建厂地区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当建厂地 区无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有关规定。

5.1.14当水泥窑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5.1.15水泥工厂处置或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及其他废物

川2020G150-TY 四川省装配整体式叠合剪力墙结构连接构造图 集.pdf5.2噪声、振动污染防治

5.2.1噪声及振动污染防治应降低声源噪声,同时应控制噪声 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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