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T777-2019 滨海核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清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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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T777-2019 滨海核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清晰,附条文说明)简介:

SL/T777-2019《滨海核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是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制定并发布的一份技术标准,主要针对滨海核电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对水资源的需求、使用、保护和管理进行科学的论证。该导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核电站建设过程中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过度开发和污染,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该导则的一些主要条文和说明:

1. 适用范围:适用于滨海地区(靠近海洋或大型水系)的核电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

2. 水资源需求评估:要求对项目水资源需求进行全面分析,包括冷却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等,对水资源供需进行平衡评估。

3. 水资源利用方案:提出合理利用当地水资源,如雨水收集、海水淡化、再生水利用等,减少对常规淡水资源的依赖。

4. 节水和水效管理:强调节水和提高用水效率,包括采用节水设备和技术、优化运行管理等。

5. 水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如废水处理达标排放,避免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

6. 水资源论证报告:规定了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编写内容和格式,报告应包括水资源论证过程、评估结果、节水措施等内容。

7. 监督与管理:强调了政府、监管机构和项目单位在水资源论证和管理中的职责。

通过SL/T777-2019《滨海核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可以确保核电站建设过程中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共生。

SL/T777-2019 滨海核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清晰,附条文说明)部分内容预览:

况,永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分析,节永评价,取永永源论证, 取水和退水影响及削减措施以及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 施等。 2.1.2滨海核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应涵盖施工期和运行期 对于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取水水源或者退水地点不同的项目,应在 报告书中分别论证。

对于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取水水源或者退水地点不同的项目,应 报告书中分别论证

项目实际取用水及其影响情况;对扩建项目应分析与同一规划厂 址内已建、在建项目取用水关系和叠加影响,

NB/T 10574-2021 风力发电设备障碍评级标准.pdf2.2工作等级、程序和范围

2.2.1滨海核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应定为一级。

2.2.1滨海核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应定为一级。 2.2.2滨海核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工作程序、水平年选取 和水资源论证范围划定应符合GB/T35580的规定。 对于退水全部直接排人海域且河口及陆域水体无影响的滨海 核电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时可不设退水影响分析范围。

和水资源论证范围划定应符合GB/T35580的规定。 对于退水全部直接排人海域且河口及陆域水体无影响的滨海 核电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时可不设退水影响分析范围。

2.2.3《滨海核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参考提纲 和基本情况表参考格式见附录A和附录B

2.2.3《滨海核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参考提纟

和基本情况表参考格式见附录A和附录B

2.3.1除GB/T35580规定应收集的资料外,还应收集下列

除GB/T35580规定应收集的资料外,还应收集下列

滨海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文件、所在地方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以及与水资源有关的专题研究报告及其审查

意见等。 2国内已建类似核电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取用水及其 影响等资料。 3核电厂厂址所在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情况及放 射性本底水平等资料。 4论证范围内存在海水人侵的,应收集退水地点不小于半 径5km范围的海水人侵区海水人侵现状监测及调查资料、水文 地质调查资料以及放射性本底水平等资料。 2.3.2收集的资料不能满足论证深度要求时,应开展必要的专

3.1.1依据项目建设规模、采用的技术路线等,说明建设项目 与国家及区域能源发展政策、核电发展规划等的相符性。

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未用的技术路线等,说明建设项

况以及项目业主或设计方案提出的取水、用水和退水方案

3.2项目基本情况 3.2.1说明建设项目性质、地理位置、机型、装机数量,本期 工程与厂址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占地面积、投资、建设周期 等,并附厂址地理位置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3.2.2 应根据有关设计文件,简要说明项目施工期计划安排 以及施工营地位置及其供水水源等。 3.2.3应根据有关设计文件,简要说明项目运行期设计年利用 小时数,机组检修周期、大修历时,各类工作人员数量,业主、 运营、大修人员居住区位置及其供水水源等。 3.2.4对于扩建项目,应说明同一规划厂址内已建、在建项目 的基本情况以及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及 运行、实际取用退水、节水设施和水务管理等,并说明扩建项目 与同一规划厂址内已建、在建项目在取用退水方案、取水设施、 供水设施、退水设施之间的差异与联系等。

3.3项目取用退水方案

3.3.1应根据建设项目业主提出的取水方案,说明项目取水水 源类型及所在水功能区、取水规模、取水方式、取水口位置、取 水及输水工程、储水设施规模和有关设计参数、建设进度计划 取水水质和设计供水保证率要求等

项目采用外部公共供水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供水工程供水 时,应根据有关设计文件,简要说明外部供水工程及与本项目的 接管工程、厂内储水设施设计参数以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3.3.2应根据有关设计文件,简要说明核电建设项目自建原水 净化厂、海水淡化车间等制水系统设计规模、主要处理工艺流 程、出水水质、储水设施以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3.3.3应根据建设项目业主提出的施工期用水方案和节水措

说明施工期主安用水环节反其水质安求 包拍下列内谷 1混凝土拌和、养护用水指标, 砂石料冲洗用水指标,施 工现场生活用水指标等及其选择依据。 2混凝土浇筑量、不同调试工况用水需求、施工现场人数 等对应的生产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等,以月为计算时段。 3.3.4应根据建设项目业主提出的运行期用水方案和节水措施, 说明项目主要用水系统的工艺、设备、用水量、水质要求、循环 回用过程、 配套节水设施以及项目总用水量等,并附项目用水工 艺流程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单位发电量取水量指标、 单位装机取水量指标和人 均生活用水量指标。 2机组正常运行和启动、大修期等不同工况时,主要用水 环节的除盐水、除盐水以外的其他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等分类用 水情况。 3除盐水生产系统(SDA)的设计规模、主要处理工艺流 程、除盐水设计回收率、出水水质、取水水源水质等,以及核岛 (NI)和常规岛(CI)主要用水环节的除盐水分项用水情况。 4用于水泵轴封、排污箱和降温装置等设施的除盐水以外 的各类其他生产用水情况。 5用于核岛、常规岛、核电厂辅助设施(BOP)厂房、办 公楼、实验室等子项及食堂、宿舍营房的各类生活用水情况,以 及厂区消防系统补水情况。

3.3.5应根据建设项目业主提出的用水工艺、废污水处

施工期和运行期退水方案,分类说明项目退水情况,并应包括下 列内容: 1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及排放情况,包括废污水产生 的主要来源和产生量,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处理设施的设计 规模、工艺和设备,回用环节及回用量,排放废水中主要污染物 控制指标,年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 2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系统及设计排放方案,宜包括核 素种类、活度浓度、处理工艺、年排放量、总排出口以及排放形 式等。 3海水冷却水的取水、排水方案,包括取排水设施位置 设计规模以及与其他用水系统、退水系统共用设施的情况等。 4自建海水淡化车间的排水方案,包括浓盐水主要污染物 种类和浓度、年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

4.0.1应简述分析范围内水资源状况,分析水资源开发利用现 状及开发利用潜力等内容。 4.0.2项目采用自建海水淡化系统的,区域水资源及其开发利 用状况分析的相关内容可简化。 4.0.3核电厂址所在区域存在海水人侵的,应根据资料简要说 明海水人侵成因、入侵方式、时空分布及治理情况等;并应在相 关专题成果基础上,说明海水人侵区域内淡水水体的放射性本底 水平。

5.1.1应根据建设项目业主提出的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用水方案,

5.1.1应根据建设项目业主提出的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用水方案 分析项目主要的用水过程和用水工艺,复核相关用水指标,评价 用水水平

5.1.2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用水量应按生产用水量、生活用水量

施工期和运 期币 用水量应按生产用水量、生活用水量 其他用水量、原水净化厂自用水量、输水线路及厂内管网漏损水 量以及未预见水量等进行分类分析

GB 50523-2010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5.1.3应根据国家、项目所在流域及区域的有关法规、规范性

5.1.3应根据国家、项目所在流域及区域的有关法规、规范性 文件、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已批复的规划等, 分析项目用水与节 水管理要求的相符性

5.1.4应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和水资源管理要求,对照核电行

业国内外先进用水水平,分析项目节水潜力,在水量平衡分析的 基础上核定项目合理的用水量。

取水、用水和退 水的实测资料,对照已建、在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文件和 采取的节水措施,在对已建、在建项目水平衡测试或水量平衡分 析的基础上,分析已建、在建项目设计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的差 别,以及本项目与已建、在建项目取水、用水和退水之间的 关系。 5.1.6应依据GB24789提出的配备原则和强制性配备要求

5.1.6应依据GB24789提出的配备原则和强制性配备要求,

5.2.1宜根据施工期水量平衡图等相关设计文件,分析施工期 取水、用水、回用、耗水以及退水的关系。 5.2.2施工期土建、安装、调试等阶段的生产用水量、生活用

水量、原水净化厂自用水量、输水线路及厂内管网漏损水量以及 未预见水量等,均应根据工程建设计划,以月为计算时段,分析 复核其逐月变化过程,并确定用水高峰出现的时间。 5.2.3应依据相关设计文件,分类进行施工期土建生产用水量 分析复核。土建生产用水宜分为砂石料冲洗用水、混凝土拌和及 养护用水、建筑物其他砌筑用水、施工器械(车辆)清洗用水、 盾构施工用水以及场地道路浇洒用水等,分析复核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砂石料冲洗用水及混凝土拌和用水指标、车辆清洗和场 地道路浇洒的用水指标等DB34∕T 2559-2015 淮北地区公路粉土路基设计施工指南,应按照项目所在省级行政区颁布的用 水定额选取。项目所在省级行政区未颁布相关此类用水定额的 可参照临近地区已颁布的相关用水定额选取 2北方地区冬季采用水暖方式采暖的,施工期采暖用水指 标宜参照GB50019和GB50041的相关要求选取。 3盾构施工用水指标应根据盾构工程采用的设备、施工用 水工艺和类似工程用水统计资料选取。 4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以及核电建设项目与普通工业和民 用建筑工程的差异性,确定不同季节车辆清洗和场地道路浇洒的 频次和用水量。 5.2.4宜参照同类滨海核电建设项目安装、 调试阶段生产用水 统计资料等,分析复核施工期安装、调试生产用水量。 5.2.5应依据相关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期不同阶段生活用水量 分析复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期不同阶段现场各类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同类项目建 设经验和本项目施工计划安排进行复核。应合理确定节假日期间 用水人员的数量。有冬歇期的,应合理确定冬歇期用水人员的 数量。 2施工期人均生活用水量指标,宜参照项目所在省级行政 区颁布的用水定额选取;并应根据有关人员居住地点的差异,选 田不同的用水量指标

3施工营地不在厂区内,但采用与本项目同一供水设施或 另辟取水水源的,其人员生活用水量应计人施工期生活用水 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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