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2037-2022 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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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037-2022 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要求.pdf简介:

DB11/T 2037-2022 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全称可能是《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技术规程》。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在建筑设计中融入光伏发电系统的具体设计要求和规范。以下是主要内容简介:

1. 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建筑、公共设施等各类建筑。

2. 设计原则:强调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应遵循安全、经济、环保和美观的原则,同时考虑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耐久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和谐共存。

3. 光伏系统设计:规定了光伏电池板的选型、布置、支架设计、电气连接、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光伏系统的性能指标和效率优化。

4. 建筑结构考虑:要求光伏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热工性能、防水防渗等因素,以确保光伏系统与建筑的紧密结合。

5. 施工与验收:明确了光伏建筑一体化的施工方法、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以保证设计意图的准确实施。

6. 环境影响与维护:强调了光伏建筑一体化对环境影响的控制,如最小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后期的维护和管理规定。

总的来说,DB11/T 2037-2022 提供了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标准化操作指南,旨在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实现建筑能源的自给自足。

DB11T 2037-2022 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要求.pdf部分内容预览:

11/12037—2022 JGJ255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NB/T32004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 NB/T42142光伏并网微型逆变器技术规范 DB11/38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DB11/68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89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938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11/T2037—2022

4.1 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要求,以及“高效、安全、 发电系统电气要求。

a) 1 建筑工程项目在前期规划设计时,宜考虑建筑上可加装光伏发电设施的位置、可利用面积,可 选用光伏建筑一体化的形式和构造类型; b)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宜包含光伏发电对建筑和结构设计的附加要求,以及光伏与建筑结 合部位结构和性能方面的要求; c)安装于建筑上的光伏发电系统不应超出建筑物结构轮廓线,其支撑结构的结构样式、建设高度、 结构外沿应与建筑物立面相协调; d) 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宜充分考虑光伏发电在光照利用、结构支撑、设备安装、光伏组件及其他设 备散热、运行维护及其他方面的需求; e)光伏发电系统的施工设计应充分考虑并满足建筑在结构承载、防水、防火、防雷、耐腐蚀、热 工、抗震、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4.3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应充分考虑光伏发电与建筑设施的共用: a)光伏组件或建筑用光伏构件具备替代屋面或墙体材料条件时,宜优先选用替代型构造; b)光伏发电与建筑或所在区域内的变压器、配电设备、供用电线路和通道可以共用时钢结构连接节点设计手册(第四版,带书签)2019年5月.pdf,宜优先实 现共用; c)同场建设的光伏发电和建筑设备用运检设施、通道,宜优先实现共用; d)建筑或其所在区域的消防和安防及其他可以共用的设施,宜优先实现共用。 4.4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设计不应降低原建筑消防防护水平。

5.1.1工业建筑、农业建筑、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屋面、外墙、其他外围护结构及建筑平台、阳台和突 出物上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位置应满足光照条件要求

a M GB50016中规定的以下建筑: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加油站加气(氢)站; 2) 与甲、乙类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防火间距低于要求的建筑 b) 设计或残余使用寿命低于光伏发电系统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 C) 木结构建筑: d 历史建筑,保护建筑,宗教建筑,超高层建筑; e 周边存在严重遮挡或日照时数低于设计要求的建筑; F 违法、临时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筑

5.2.1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安装位置、结构形式的选择应与建筑风格协调统

5.2.1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安装位置、结构形式的选择应与建筑风格协调统一。 5.2.2光伏建筑一体化包括以下类型:

a)光伏屋面板; b)复合型光伏屋面板; c) 光伏采光顶; d光伏幕墙。 5.2.3光伏建筑一体化典型构造和应用场景见附录A

6.1.1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应双向考虑建筑和光伏发电的功能需求和结构要求。 6.1.2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方面的相关要求,建筑设计满足光伏发电的特点和设计要求, 工 括针对特定的应用场景确定具体的设计控制和验证指标

6.2.1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前应收集GB50797中与太阳能资源和气候特征相关的风速、温度、积雪 厚度等数据,以及与GB50009中荷载计算相关的气候特征数据。 6.2.2在外墙面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时,应收集安装位置有效日照时数、典型年年总接收辐射量和月总 接收辐射量、各月典型日接收辐射量小时变化数据。 6.2.3项目所处区域大气类型、腐蚀性等级、污染类型和水平

6.3.1建筑方面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6.3.2建筑类型、规模、功能和设计使用年限。 6.3.3建筑造型、外观和色彩。 6.3.4建筑朝向、层数和高度、建筑控制线。 6.3.5建筑及其构件在结构、防水、防火、防雷、耐腐蚀、热工、抗震等方面的性能等级和主要设计 指标。 6.3.6采光、通风、排烟、给排水、供电、采暖及其他相关的技术要求。 6.3.7光伏发电系统和结构形式及其对建筑的影响,特别是潜在的失效模式和后果。 6.3.8既往类似设计提供的信息,包括设计验证和(或)确认结果,

6.4.1系统设计应满足光伏发电系统结构和设备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发电性能、安全及可靠性方面 的要求。 6.4.2项目所在地6.2中所述环境条件。 6.4.3屋面平面布置图(含建筑设备和建筑突出物),屋顶结构及置于屋顶的建筑管网布置图。 6.4.4建筑外墙立面图及布置于外墙的管网及其设施布置图。 6.4.5设置在屋顶或墙面的变形缝位置图,包括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 6.4.6建筑周边存在的高大建(构)筑物。 6.4.7项目所在区域与光伏发电系统接入和消纳条件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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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建筑设计及所在区域的气候特征对光伏发电的影响,包括建筑方面潜在的失效模式及其对光伏 发电系统造成的后果。 6.4.9既往类似设计提供的信息,包括设计验证和(或)确认结果

7.1.1.3采用替代型或复合型光伏屋面、光伏采光顶的要求如下: a)满足建筑方面防水、防火、保温、隔热及其他方面要求并适于光伏发电的构造层次及各构造层 的功能分配; b)适用于光伏建筑一体化的排水、防水和热工设计; c)建筑设备与光伏方阵同场布置时,相关设施对光伏发电的影响及相关措施。适用时,包括采光 井(带)、电梯井(房),排烟、通风、冷却设施,围护、景观和其他设施。 7.1.1.4采用光伏幕墙、光伏篷及其他墙面光伏的要求如下: a)根据建筑保温、隔热、隔声、防火、防水、排烟、防潮及其他方面的性能要求和光伏发电的结 构特点,合理确定墙体结构、墙身构造、外观和区划,包括墙身构造层的功能分配及光伏幕墙 的安装方式; b)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及其建筑设施与光伏方阵同场布置 时,考虑建筑与光伏发电间的交互影响及相关措施。 7.1.1.5建筑供水及管网设计时,同步考虑组件清洗用水。 7.1.1.6屋面和外墙及其他围护结构检修设施和通道设计时,同步考虑光伏发电设备检修和维护的需 要。 7.1.1.7建筑电气设计时,同步考虑光伏发电设备布置及线缆敷设的需要。

7.1.2.1系统结构设计的荷载作用和组合效应的计算,应符合GB50009、GB50011、GB50068、GB 50191、GB50797及其他标准相关要求。 7.1.2.2光伏屋面板、光伏采光顶及其他屋面的结构设计应符合GB50345、GB50896、JGJ255、JG/T 231及其他标准相关要求。 7.1.2.3光伏幕墙及其他墙面结构设计应符合GB/T21086、JGJ102及其他标准相关要求。 7.1.2.4计算组件支撑和连接构件承载能力(含抗风揭性能)极限状态下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时, 公式(1)中的重要性系数应按抗震设计取值。层面长度超过120m时DB33/T 1175-2019标准下载,荷载组合效应考虑温度荷载作 用

式中: Yo 重要性系数,取1.0; Sd 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d 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7.1.2.5核验光伏组件或建筑用光伏构件承受载荷的能力,宜按照公式(2)中的试验荷载值,或参照 JG/T231中结构性能分级中对应分级指标的承载值进行验算。光伏组件或建筑用光伏构件不能充分满 足建筑结构性能要求时,应选用更高强度级别的组件或构件,或增加结构强化层。

式中: Td一一试验荷载值; Ym一一安全系数,应≥1.5; Sd一一设计荷载。 7.1.2.6核验光伏组件或建筑光伏构件的抗冲击性能,宜按照冰霍试验的试验值或参照JG/T231中抗 冲击性能分级指标试验值进行验证。光伏组件或建筑光伏构件不能充分满足建筑结构性能要求时,应选 用更高耐冲击性能的组件或构件,或采取结构强化措施。 7.1.2.7静态风揭试验可参照GB50896或其他适用标准中给出的方法进行验证,并给出针对极限状 态下荷载组合的风揭压力试验值及使构件单元破坏的风揭压力试验值。 7.1.2.8光伏组件或建筑用光伏构件最大允许变形量不应低于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或对应等 级变形性能分级指标上限值的3倍。 7.1.2.9在自重标准值作用下,支撑构件的挠度宜小于其跨度的1/500,光伏组件或建筑用光伏构件的 挠度不宜超过其边长的1/250。 7.1.2.10正常使用极限荷载状态或其他条件所引起的组件或构件弯(翘)曲变形量不应超出其最大允 许变形量。 7.1.2.11对光伏屋面、光伏采光顶、光伏幕墙及布置于屋面或墙面的光伏发电设备,应按照“8度"抗 震烈度设防,参照GB50011中的非结构构件,评估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及地震发生时潜在的 失效模式,并采取相应的结构防护措施。 7.1.2.12建于防水或抗震性能要求较高的光伏屋板或光伏采光顶及光伏幕墙,宜选择适当的结构单 元,参照JGJ/T101或GB/T18575进行抗震性能试验

7.1.3排水和防水设计

7.1.3.1光伏屋面、光伏采光顶的排水设计应符合GB50345、GB50015中的相关要求,防水和密封 设计应符合GB50345、GB/T21086中的相关要求。 7.1.3.2光伏屋面板(含替代型、复合型)、光伏采光顶及其他形式光伏发电的屋面,应保证排水畅 通,不发生淤塞、积水、回流,避免光伏组件及其电气连接和控制器件发生浸泡。 7.1.3.3光伏屋面、光伏采光顶屋面的排水坡度不宜低于10%。组件安装缝装有横向导水槽水时,排 水坡度不宜低于5%。 7.1.3.4组件上表面作为主排水坡面时,应合理设计组件横、纵向安装缝的排水构造,最大暴雨强度 下、下层水槽或其他排水结构渗漏水承接量不应超过其允许范围,组件边框及安装缝周边不发生积水。 7.1.3.5对复合型光伏屋面,组件与金属面板或其他材料间的空隙作为排水通道时,应合理设计组件 支撑结构、连接线缆的走线和固定方式及层间净空,保证最大暴雨强度下,不发生淤塞或组件接线盒、 接线端子浸泡的情况 7.1.3.6不能充分满足排水要求时,光伏方阵可采用分区、间隔布置的方式。 7.1.3.7防水设计与建筑防水设防等级适配、并适合组件的安装方式,包括防水和密封材料的选择及 安装工艺,具体要求如下: a)承担防水功能的光伏屋面板或光伏采光顶,水密性能设计值不应低于150Pa。宜选择适当的结 构单元进行水密性试验;系统设计时,宜考虑淋水试验要求,并确定淋水试验的淋水量和淋水 方向,并参照GB/T21086中给出的方法进行淋水试验;

2016年《江苏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2DB11/1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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