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安全技术交底-隧道

隧道安全技术交底-隧道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资源编号:
资源类型:.rar
资源大小:192.51K
资源类别:技术交底
资源ID:129902
免费资源

资源下载简介

隧道安全技术交底-隧道简介:

隧道安全技术交底主要是指在隧道建设或维护过程中,对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关于隧道施工安全、运营管理、应急处理等相关知识和技术的讲解和培训。隧道是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地下交通系统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以下是关于隧道的一些基本简介:

1. 定义:隧道是指为交通、通信、电力输送等目的,在地表下挖掘的通道。可以是公路隧道、铁路隧道、地铁隧道、隧道式桥梁等。

2. 类型:按结构形式分,有开敞式、半开敞式、全封闭式隧道;按穿越地层类型分,有岩石隧道、土质隧道、水底隧道等。

3. 安全风险:隧道施工和运营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坍塌、瓦斯泄漏、火灾、洪水、地质灾害等。因此,安全技术交底至关重要。

4. 技术要求:包括施工技术(如开挖方法、支护结构、通风、排水等)、监控系统(如监控隧道内的气体成分、温度、湿度、压力等)、应急救援预案等。

5. 法规规定:国内外对隧道建设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要求,如《公路隧道设计规范》、《铁路隧道安全规程》等,必须严格遵守。

通过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所有参与人员都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隧道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隧道安全技术交底-隧道部分内容预览:

第4.条 涵洞施工时,应按规定搭设作业平台、人行走道、上下扶梯与运料便道。

第5.条 使用机具吊运预制拱圈或盖板时,吊点应正确,以免翻滚。吊运时应轻吊轻放不得冲击。就位时,严禁用手直接拔移。在吊装过程中,施工人员不得在吊件下作业。

第6.条 预制圆管管节装卸及安装时,宜使用吊机。人工装卸及安装时,滚移道路应平整,脚手应经过计算,上坡时应有支撑,下坡时应有溜绳。

第7.条 圆管安装时,应使用撬棍等工具拔移,严禁用手脚扶持对位。

第8.条 涵洞位于土石松动的陡坡地段时《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在雨后或春融解冻期,应注意陡坡有无裂缝或滑动现象。如有危险征兆,应立即撤离。

六 各种施工机械安全注意事项

(一)各种小型施工机具

一、手推独轮车、架子车

1. 手推独轮车道路的纵坡,重车方向上坡不得大于3%,下坡不得大于10%。载重量不得大于200kg。

2.严禁使用独轮车载运危险物品及易燃物品。

3. 使用独轮车应做到:

使用前应确认车况良好,设专人维修、保管。

推车时必须思想集中,向前暸望。数车横排并行时,车与车应有2m以上净距。

在坡口向前倾倒卸车时,肩带应先摘下。

车上堆物不得过高,以免妨碍视线。

第4.条 架子车道坡度不得大于12%,载重量不宜大于400kg,行车速度不得大于6km/h。

第5.条 架子车道应派专人维修,悬岩陡壁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交叉道口应设立标志。

第6.条 使用架子车应做到:

使用前应检查确认车况良好,设专人维修、保管。

拉车时必须思想集中,下坡时须前把提高,后架着地缓慢运行,严禁利用冲力跑步前进。

会车时应轻车让重车,通过窄路、十字路口、交通繁忙处及转弯时,应注意来往行人及车马。

装、卸物品材料应稳放稳取,堆码稳固。

重车运行时,两车间距必须大于5m,下坡时不小于10m,并严禁车上坐人。

第1.条 各种装车漏斗的排架和支撑应经过计算决定,所用材料必须保证质量,搭设完毕应经过详细检查方能使用,并做到随时检查,修理。

第2.条 每日开工前,应对支撑棚架、漏斗、挡板、开关板等部位详细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操作。

第3.条 漏斗上、下方人员应以信号取得密切联系,放土时应远离漏斗,装车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4.条 挡土板及开关板应牢固,并设专人掌握开关板。

第5.条 严禁在漏斗下面及坑道内躲炮。

第1.条 机座停放处要平整夯实,少先吊四个轮子要固定。实行定人定机,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司机操作。严禁乱开。

第2.条 工作前应检查离合器、制动器、起重限位器、棘轮停止器、滑轮、钢丝绳接头,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工作。

第3.条 严禁起吊超过规定重量的物件。不得用来运送人员。少先吊配置和保持规定的平衡重量,不得随意增减。

第4.条 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凡发现在扭结、变形、断丝、磨损、腐蚀等现象达到破损限度时,必须及时更新。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缠绕整齐,卷筒边缘距钢丝绳面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倍,使用时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必须保留3圈。

第5.条 制动带不得受潮和沾上油污,如制动失灵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第6.条 工作时严禁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严禁任何人跨越正在工作的钢丝绳。

第7.条 起吊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空间,以免提升回转的物体遭到碰撞,司机和信号员要同起吊物体保持良好的能见范围。

第8.条 物体下降时,不得拉开离合器让物体自由下落应使用动力等速下降。

第1.条 应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保养及操作方法,行车前要认真检查,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装备齐全有效。

第2.条 检查油箱及其油管时,不得使用明火,也不得以明火预热化油器、油管及油箱。

第3.条 手摇起动时,必须五指并拢,以防反击伤人。

第4.条 发动机起动后应低速运转,待水温上升到50~600C,刹车气压上升到4500kpa(4.5kgf/cm2)以上时方可起步。

第5.条 驾驶室内严禁超员,严禁将车交给无照人员和不熟悉该车性能的驾驶员驾驶。

第6.条 行驶途中如制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器发生障碍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第7.条 在施工运输车辆较多的繁忙路线,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设专人看守指挥。

第8.条 应安装倒车警报器,倒车时必须了解车后道路及环境情况,确知倒车的稳妥范围后,方可倒车。在场地狭窄,人员众多地段,要有专人指挥,严禁长距离倒车。

第9.条 车辆陷车时,若用身体动力不能驶出,不应强行,以免越陷越深。用其它车辆牵引时,应有专人指挥。两车间严禁站人。

第10.条 停车应停在指定的地点,不应在坡道上停车,如需在坡道上停车时,必须在车轮下加楔防止滑溜。

第11.条 施工运输车辆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执行城市和公路有关交通规则。

第1.条 发动机启动后应检查起翻装置,确保运转良好,严禁在司机室外进行操作。

第2.条 倾卸汽车所用的液压油,须按规定牌号加足。发动机在运转时严禁加添液压油。严禁用手检查高压系统中渗漏情况。

第3.条 车辆装卸土石的场地地面,必须及时平整。由高处向下填筑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车辆不得停在向下倾斜的地面上向下卸料。

第4.条 夜间作业地区,应有良好的照明。装卸应有专人指挥,空重车应分道行驶,按先后次序在指定地点装卸,不得抢装抢卸。

第5.条 用挖掘机等机械装料时,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刹车,关好车门。若汽车驾驶顶部无防护板,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第6.条 装片石等大粒料时,应将车厢后板水平悬置或拆下。

第7.条 严禁超载,也不得偏载。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行驶中不应猛力加速,以防装载物沿途溅落。

第8.条 驾驶室内应安装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卸料时将车停稳,应注意卸料地点上空和工作范围内有无电线、障碍物以及行人,不得边走边卸。

第9.条 向坑洼或填方边坡外卸料时,必须与坑边缘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边坡坍塌。在危险地段卸料时,应有专人指挥。

第10.条 卸料时,应用发动机转速控制举升速度。当车厢快升到最高位置时,发动机应中速运转,防止车厢在顶点振动。

第11.条 卸土后,应待车厢完全复位后方可行驶,严禁边走边落。严禁在行车中操纵车厢举升机构。

第12.条 车厢内严禁搭乘人员。

第13.条 修理、保养、润滑倾卸装置时,应将车停在平地上,发动机应停止转动,当车厢举升后,必须用安全支柱撑住车厢,防止突然下落伤人。

第1.条 机动翻斗车限于施工现场砂石、混凝土和土方等散装物料均为短途倒运,故不应当作长途运输车辆使用。凡持安全技术操作证而无驾驶证者,严禁上公路行驶。

第2.条 在施工便道内行驶速度不应大于10km/h,出入库房和单位大门行驶速度,不应大于5km/h。

第3.条 下坡转弯及下长大坡道时,应换入低速挡运行,利用发动机控制车速,严禁紧急制动和换挡。

第4.条 上坡或路面情况不好时,应换入低速挡行驶。

第5.条 夜间无灯光时,不应使用翻斗车。

第6.条 装载高度不应影响驾驶人员视线,装载宽度不应大于车斗宽度。

第7.条 在坑边缘倒料时,应有10~15m长的反坡,并应设置安全挡块。车辆离壕边10m时,即应减速行驶。

第8.条 严禁利用车辆高速制动的惯性清除翻斗内的余料。

第9.条 发动机运转或斗内载重时,严禁在车下进行任何工作。

(三) 工地施工机械

第1.条 严禁洒后操作,严禁超劳,严禁在患病和精神失常时驾驶和操作机械。

第2.条 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精神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3.条 施工作业前,操作人员首先应听取施工技术人员现场交底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4.条 作业前,应对机械作详细的检查,严禁机械带病作业。

第5.条 机械发动时,用手摇起动,必须五指并拢。用拉绳起动时,不得将绳缠在手上。操作机械前要确认机械周围和作业场地没有闲人和障碍物,发出信号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6.条 机械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驾驶室内不得超员。驾驶室外严禁搭乘人员。

第7.条 严禁机械超荷载作业。不得随意扩大机械使用范围。

第8.条 夜间作业时,机械上应装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作业场地应有辅助照明设备,工作视线不清时不得作业。

第9.条 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距作业地点5~10m的安全地带便于操作人员看清的地方。操作人员只能接受一个指挥人员发出的规定手势信号,当看清手势信号后方能作业。

第10.条 应保证机械的喇叭、雨刮器、转向指示灯、倒车警报器和其它警报装置能正常工作。

第11.条 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应即停工,待恢复作业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气候突变,发生暴雨、雷雨或水位暴涨及山洪暴发时;

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

工作场地发生交通堵塞或严重干扰时;

地面出现陷车或机械运行道路发生打滑时;

施工标志丢失,防护设施毁坏失效时;

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和运行时;

GB/T 51275-2017 软土地基路基监控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复季气温超过400C时。

第12.条 机械在高压电线下或附近进行作业或通过时,机体与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的规定值。

第13.条 在电杆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必须加固。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为1~1.5m,拉线为1.5~2.5m。并视土质情况决定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警示。

第14.条 在埋有电缆、管道的地点作业时,施工前应在地面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15.条 履带式机械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CJJ∕T 233-2015 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应遵守以下规定:

应与附近的车站或工务段取得联系。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