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渠灌区渠道防渗改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干渠灌区渠道防渗改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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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渠灌区渠道防渗改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简介:

干渠灌区渠道防渗改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针对干渠灌区现有渠道存在的渗漏问题,进行改建和防渗处理的施工方案。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项目背景与目标:首先,对项目的背景进行描述,包括渠道的地理位置、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防渗改建的目标,如提高灌溉效率、减少水资源浪费等。

2. 设计依据:列出施工设计的依据,如相关水利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地质报告等。

3. 施工内容与方法:详细列出施工内容,如渠道开挖、防渗层的铺设(如土工膜、混凝土、特种材料等)、渠道的修复或新建、设施安装等,并说明施工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4. 施工组织:包括施工队伍组织、施工流程、工期安排、施工进度计划等,确保施工的高效、有序进行。

5. 质量与安全控制:提出质量控制措施,如材料检验、施工过程监控、质量检测等,以及安全措施,如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

6. 环保与文明施工:强调施工过程中的环保要求,如减少扬尘、废水处理、噪音控制等,以及文明施工的规定。

7. 施工预算与成本控制:列出预计的施工成本,以及成本控制策略。

8. 施工风险与应对措施:识别可能遇到的风险,如天气变化、设备故障、施工人员安全问题等,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总的来说,干渠灌区渠道防渗改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整个施工过程的重要文件,它保证了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工程的质量。

干渠灌区渠道防渗改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内容预览: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GB 51315-2018-T标准下载,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示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的规定办理。

(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

(4)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1.9.1 施工交通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指定的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

(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的规定办理。

1.9.2 施工供电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主降压变电站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

(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电源,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1.9.3 施工供水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全和维修等。

1.9.4 施工照明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1.3.3条的规定。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1.9.5 施工通信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信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办理。

1.9.6 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并负责砂石料和土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要,进行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后选定,配置的开采加工设备应满足砂石料和土料的高峰用量要求。

(3)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和土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

(4)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1.9.7 混凝土生产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第4.4.3条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8 施工机构修配和加工厂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

①机械修配厂(站);

②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厂;

③钢筋加工厂;

④木材加工厂;

⑤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制装配场地)。

(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9 仓库和堆料场

(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2)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1.9.3 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

①职工宿舍、食堂、急救站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

②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及设施;

③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1.10.1 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0.2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28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管理的安全措施。

(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1.3.4条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4)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1.10.2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1.10.4 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10.5 有害气体的控制

在地下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一旦发现有毒气体,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承包人应在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取得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复工。

(1)若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20.2款规定,需要委托承包人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履行其防火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车和消防设备器材,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JC∕T 527-2009 摩擦材料烧失量试验方法,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2)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仍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1.10.9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情和气象预报DB22∕JT 143-2015 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规程,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1)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

①标准道路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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