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759-202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50759-202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pdf简介:
GBT50759-2022,全称为《加油站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该标准主要针对加油站的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提出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系统设计:规定了油气回收系统的总体设计、组成和功能,以及各个部分的性能指标。
2. 设备要求:对油气回收设备如加油机、储油罐、油气处理设备等的选型、安装、运行和维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3. 安全与环保:强调了油气回收设施在防止油品挥发、保护环境、防止火灾等方面的安全措施。
4. 测试与验收:规定了油气回收设施的性能测试方法和验收标准,确保设施的运行效果。
5. 运行管理:提出了油气回收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要求。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减少油品挥发,保护大气环境,以及保障加油站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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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收集系统、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其配套的 工程系统的总称,
2.0.5油气收集系统
2.0.5油气收集系统
【冀】12J12:无障碍设施.0.5×油气收集系统 vapour collection system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油气通过储罐 页部或装载系统的密闭气相管道及其他工艺设备进行集中收集的 系统。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又分为直接连通和单罐单控两种 市式。
2.0.6油气回收装置
用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膜分离法或其组合等物理方 油气进行回收的装置。
2.0.7油气处理装置
用燃烧法、氧化法、等离子体法等化学方法对油气进行处理的 装置。
两座及以上储存性质相同或相近物料储罐的气相空间通过管 道相连,且每座储罐气相支线无压力控制阀、单呼阀等排气控制设 施,从而使多座储罐气相空间通过管道构成一个整体,达到储罐之 间气相压力平衡的连接方式,
母座储罐油气收集管道上设置单呼阀或压力控制阀、管道爆 轰型阻火器,不同储罐的油气不考虑相互平衡,压力超高时通过其 油气收集管道排入油气收集总管的连接方式
设置于码头前沿油气收集道上的安全保护设施。一般由快 速切断阀、压力检测、气液分离器、含氧量检测、油气浓度测定仪、 温度检测、阻火设备、惰化系统等组成。
油气经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回收或处理后排放至大 气环境的气体
3.0.3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的内浮顶、拱顶和低压储金
3.0.5储存或装载系统排放油气的浓度大于30g/m时,宜
油气回收装置当油气浓度小于或等于30g/m²或油气难以l 时,宜设置油气处理装置。 3.0.6尾气排放中的有机气体含量应满足国家相关污染物 指标的要求。
3.0.7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前宜设分液罐。
设计流量下的压降不宜大于0.3kPa。
3.0.11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真空管道的设 计压力应为0.1MPa外压。油气管道和真空管道系统的公称压力 不应低于1.6MPa。
3.0.1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的管道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 2油气管道用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 3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等管件的材质、压力等级应与所 连管道一致。 3.0.13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 体检测器,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 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的相关规定。 3.0.14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入口管道上应设置流量、 温度、压力检测仪表;油气处理装置还应在油气收集总管或装置入 口管道上设置在线油气浓度检测及其高高浓度联锁保护措施 3.0.1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尾气排放管道及其附件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工程中,尾气管排放口的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的规定; 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中,尾气管排放口应高出地面 15m以上 3 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采样口和阻火设施; 尾气排放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 5m 以上。
1石油库工程中,尾气管排放口的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的规定; 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中,尾气管排放口应高出地面 15m以上 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采样口和阻火设施; 尾气排放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 5m 以上 。
4.0.1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靠近油气排放源
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血、NV级铁路设计规范 50012的有关规定。 4.0.6储罐区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布置在 堤外。
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液储罐总容积小于400m时,可与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 中布置,吸收液储罐与油气回收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氵 处理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0.9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紧布置,且应满足安
置,可按油气回收装置来确定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 4.0.11装卸车设施内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吸收液储 罐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置,可按油气回收装置来确定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4.0.11装卸车设施内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 装置及吸收液储罐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起止点见附录A。
2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2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3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4D为相邻较大罐的外直径。
2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3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4D为相邻较大罐的外直径。
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3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4D为相邻较大罐的外直径。 4.0.1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 装置与企业内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产生明火或处理温度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 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4.0.1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王
2汽车装卸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周边 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汽车装卸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 确定; 3铁路装卸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周达 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铁路装卸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 确定; 7 4罐组专用的油气回收装置宜与其专用泵区集中布置,其 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罐组专用泵的防火间距确定,且 与油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 5两个及以上罐组或装载设施用油气回收装置与周边相邻 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罐区里、乙类泵(房)的防火间距确定,且与 甲、乙类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0.13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 装置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X 4.0.14石油库工程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石油库外 居民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及石油库内建(构)筑物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 规定。 4.0.15码头前沿区域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相邻设 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
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 规范》JTS196一12的规定
5.1.1储存与装载设施的油气宜按区域进行收集、回收或处理
应避免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储存、装载设施不应与污水提升及 污水处理设施、工艺装置储罐及设备、酸性水罐等共用油气收集 系统。
5.1.3油气收集系统应根据储存或装载系统中的油气性质、操件
温度及操作压力等因素合理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与储罐、油罐 珀应密团连接; 2与储罐、装车鹤管和气相臂连接管道上应设爆轰型阻 火器; 3凝缩液应密闭收集,不得就地排放; 【大油气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系统压力超高或过低的措施。 5.1.4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紧急排放管。紧急排放管宜与油气 回收装置或低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的尾气排放管合并 设置,不应与产生明火或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的尾 气排放管合并设置。
5.1.5油气收集总管应采用地上敷设,并宜坡向油气回收装置木
5.1.6管道阻火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阻火器的类型和技术安全等级应根据介质的火焰传 播速度、介质在实际工况下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值和安装位置 确定; 2 阻火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气体管道阻火
器》GB/T13347和《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 收标准》SH/T3413的规定; 3当用于易聚合、结晶等导致堵塞的场合时,管道阻火器两 端宜设置压力监测,并应采取防堵措施。 5.1.7储罐呼吸阀应配置阻火器,阻火器应为耐烧爆燃型
5. 2储罐油气收集系统
5.2.1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内浮顶拱顶和低压储罐的油气收 集系统的连接宜采用单罐单控或直接连通方式;为保证安全和产 品质量,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不同种类介质、性质差别较大的同类介质、火灾危险 性类别不同的介质的储罐,其油气收集系统不应采用直接连通; 2储存极度、高度危害液体的储罐与储存非同类物料的储罐 3不同罐组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不宜采用直接连通; 4不同罐型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不宜采用直接连通; 5成品储罐与其他储存非同类物料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 不应采用直接连通。 5.2.2下列储罐应独立设置油气收集系统,当经过预处理后可与 其他油气收集系统合并设置: 苯乙烯等易自聚介质的储罐; 操作温度大于120℃的高温物料储罐; 3 油气中硫化物体积含量大于或等于5%的储罐; 4 遇其他气体易发生化学反应的物料储罐; 其他需要独立设置气相收集系统的储罐。 5.2.3油气收集系统应根据储存物料的性质、火灾危险性、储存 当多座储罐的油气收焦系统
温度、排气压力和罐型等因素设置。当多座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 直接连通,共用一个压力控制阀时JGJ 36-2016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其储存的物料应为同一品种或 性质相近的物料。
5.2. 41 储罐油气排放压力的设定值不应与呼吸阀和紧急泄放阀
5.2.4储罐油气排放压力的设定值不应与呼吸阀和紧急泄放低 等的动作压力区间有交集
等的动作压力区间有交集
5.2.5储罐顶部气相空间的操作压力,无气体密封时,不应低手
呼吸阀的吸人整定压力;有气体密封时DL/T 5150-2017标准下载,不应低于0.2kPa(G) 油气排出压力不应高于呼吸阀的呼出整定压力,并应设置压力京 地及远传仪表。
5.2.6油气收集系统的能力应满足同一系统内所有储罐最大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