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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01-G001-202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pdf简介:
CNAS-CI01-G001-2021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一部分,具体是关于检验机构能力认可的通用要求。该标准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发布,用于规范和评价检验机构的能力,确保其提供公正、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
CNAS-CI01-G001-2021详细规定了检验机构应具备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体系、人员能力、设备设施、环境条件、检验方法、结果报告、持续改进等方面的要求。检验机构需要通过这个标准的评审,证明其有能力按照特定的科学技术方法和程序,进行有效、公正、可靠的检测和校准活动。
应用说明方面,它指导检验机构如何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如何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能力评价,如何选择和维护适当的设备,如何处理样品并报告结果,以及如何持续改进其服务。对于检验机构的客户,如企业、政府、研究机构等,该标准可以帮助他们选择有适当能力和信誉的检验机构,确保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总的来说,CNAS-CI01-G001-2021是检验机构行业内的权威标准,对于提升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CNAS-CI01-G001-202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22年02月12日实施
BIM应用汇报.pdf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2年02月12日实施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3.1n1术语“装配”可定义为“为共同实现单独无法实现的目的而组装的组件集 合”。
4.1通用要求一公正性与独立性
5.1结构要求一管理要求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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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n1检验机构应通过界定检验活动的领域或范围(如产品、过程、服务或装 配的类别/子类别)、检验阶段(见准则条款1注),适用时,还有实施检验依据 的法规、标准或规范来描述其检验活动。ILACG28提供了检验机构认可范围表 述指南。 5.1.4n1保障措施的水平应与机构运行检验活动的责任风险水平及性质相适宜。 5.1.4n2对“充分性”的评审可基于缔约方之间达成协议的证据,并考虑任何相关 法定要求或方案规则。检验机构在确定“充分措施时,应能够表明考虑了哪些 因素。认可机构不负责批准检验机构采取的措施。
5.1.1n1检验机构应根据需要按5.1 条规定每项检验活动的能力要求,并形 成文件。能力要求的某些方面可能已经由监管机构和计划制定者制定,或由客户 指定。在这种情况下,检验机构应将这些要求纳入其总体能力规定中。检验机构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2年02月12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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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2日实施
同时,如果缺乏持续满意的表现,则应安排更高频次的现场观察。 5.1.9n3即使检验机构只有一名胜任的技术人员,本要求也适用。 6.1.10n1授权的记录宜详细说明所获得授权的依据(如检验的现场观察)。 6.1.12n1宜有政策和程序以帮助检验机构人员识别和确认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商 业、财务和其他威胁或诱惑,无论这些威胁或诱惑来源于检验机构的内部或外部。 这些程序应该确保检验机构人员报告和记录识别出来的任何利益冲突。然而 请注意,虽然政策和程序可以传达对检查员完整性的期望,但这些政策和程序的 存在并不表示满足了本条款所要求的诚实性和公正性。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2年02月12日实施
付,检验报告编辑或校准服务,这样的活动在本条款都涵盖在“服务”。 6.2.11n2验证程序应确保在验证符合规范之前不使用新进的供应品和服务
6.3.1n1根据定义(ISO/IEC17011条款3.1),认可仅限于对检验机构证明自身 有能力开展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检验机构没有所需的能力和/或资源,注1中 第四种情况不能授予认可。如果能够证明具备足够的能力,用于合格评定目的的 评价和解释检验活动结果的任务可包括在认可范围内。 6.3.3n13.1条“检验"术语的注2,表明检验在某些情况仅限于审查,而没有后续 的符合性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条款6.3.3将不适用,因为这种情况没有符合性判 断。 6.3.4n1认可是证明分包方能力的首选方法,但在合理的情况下(基于合格的评 估/专业判断),可接受未获认可机构的结果。 6.3.4n2如果对分包方的能力评估是基于其部分或全部认可,检验机构应确保分 包方的认可范围覆盖分包的活动范围
7.1过程要求一检验方法和程序
7.1.1n1如果检验包括测量,ILACG27提供了如何相关要求的指南。 7.1.1n2对于开发特定检验方法和程序,可参照指南ISO/IEC17007。 7.1.1n3许多检验方法使用人眼进行目视检验。检验中越来越多的新技术(如无 人机、照相机、特殊眼镜、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这可以(部分)替代现有 给於卡注(如人明)一出可以作为一种新的拾於主注
7.1.1n1如果检验包括测量,ILACG27提供了如何相关要求的指南。 7.1.1n2对于开发特定检验方法和程序,可参照指南ISO/IEC17007。 7.1.1n3许多检验方法使用人眼进行目视检验。检验中越来越多的新技术(如无 人机、照相机、特殊眼镜、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这可以(部分)替代现有 验验方法(如人眼),也可以作为一种新的检验方法。 7.1.3n2在引进新技术时需要注意的方面是: 一确认使用新技术的新方法或变更的检验方法。在(部分)替换现有检验 方法的情况下,应调查检验结果是否与现有方法的结果同样可靠(或更 可靠); 一适用的法律和安全要求(如许可证)、法律限制和法律条件; 一使用新技术时检验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 检验报告中应注明是否使用新技术; 一 是否应在检验和/或认可范围内提及新技术的使用。 7.1.5n1在适当的情况下,合同或工作指令控制体系还应确保: 一 合同条件达成一致 一人员能力是充分的 确定所有的法规要求 确定安全要求 确定所需的分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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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2日实施
对于日常或重复性工作要求,评审可以只考虑时间和人力资源。在这种情况 下,由适当授权人员签署的合同可作为合同评审记录。 7.1.5n2在口头工作指令可接受的情况下,检验机构应保存所有接受的口头要求 和指令的记录,如适用,应记录相关日期和客户代表的身份识别。 7.1.5n3合同或工作指令控制体系应确保检验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就检验机构所 承担的检验工作范围有明确无误的理解。 7.1.6n1本条款所指的信息不是指由分包方提供的信息,而是从其他方处获得的 言息,例如,管理机构或检验机构的客户。这些信息包括检验活动的背景资料: 但不是检验活动的结果
8.1.3n1“本国际标准"是指ISO/IEC17020。 3.1.3n2方式B不要求检验机构的管理通过ISO9001认证。然而,在确定所需评 古的范围时,认可机构应考虑检验机构是否已依据ISO9001通过IAFMLA或 区域MLA的签署方认证机构的认证。
8.2管理体系要求一一管理体系文件(方
8.2.1n1政策和目标应涵盖检验机构的能力、公正性和运作一致性。 8.2.4n1为便于参考,建议检验机构标明何处引用了ISO/IEC17020的要求,例如: 通过对照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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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部分。 8.5.2n2管理评审应考虑到现有人力和设备资源是否充足、预计工作量以及新员 工和现有员工培训需求的信息。 8.5.2n3管理评审应包括对为确保人员具备足够能力而建立的体系的有效性进 行评审。
8.6.4n1检验机构应确保在认可周期内,内审要覆盖ISO17020所有要求。这些 要求应覆盖所有检验领域和所有关键活动场所(见IAF/ILACA5)。 检验机构应当针对不同的需求类型,检验领域和执行关键活动场所选择内审频率。 这个理由可能是基于如下考虑:
这个理由可能是基于如下考虑: 一关键程度, 一成熟度, 一以往的表现, 一组织变化, 一程序上的变化, 一该体系对在不同操作地点和在不同的领域之间的经验的交流效率。 8.6.4n2内部审核是检验机构应用的一种重要工具,应保持一定的频次,以监测 其能力持续满足ISO/IEC17020的要求。当检验机构识别出影响满足ISO/IEC 17020要求的问题时(如投诉和申诉增加;外部审核结果不满意;人员资格问题 等),应考虑增加内部审核的频率和深度,和/或扩大其覆盖范围,以覆盖其他检 验地点和领域。 8.6.5n1内部审核可由有能力的外部签约人员实施。
8.8.1n1预防措施是在识别潜在不符合和改进机会的主动过程中采取的,而不是 作为对不符合、问题或投诉的识别的反应。
附件A检验机构的独立性要求
An1ISO/IEC17020附录A.1和A.2A类和B类检验机构都提及"检验对象” (4.1.6n1澄清了检验机构可能具有不同类型独立性的情况)。附录A.1b指出他 们尤其不得从事检验对象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采购、拥有、使用和维护”, 附录A.2c指出“他们尤其不得从事检验对象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使用 或维护”。在上述句子中提及的“他们”是指涉及的检验机构和人员。检验对象是 指认可机构的证书/附录中列明的检验机构认可范围的项目(例如压力容器)。 An2在设计、制造、供应、安装、采购、使用或维护检验项目时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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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被视为相互冲突的活动。 An3“法规要求是指该例外情况已写入相关法规和/或监管机构提供公开指南DB11∕T 989-2022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编制规范, 说明该例外情况作为法定检验活动的一部分时是允许的
附件1:公正性风险分析表的推荐格式(
第4.1.3条要求检验机构持续识别公正性风险,第4.1.4条要求检验机构证明 其如何消除或最小化此类风险。在实践中,这两个条款的结合表明需要“公正性 风险分析”。尽管ISO/IEC17020中未提及术语公正性风险分析”,在本应用说明 中,该术语仍广泛使用,检验机构可通过该术语落实第4.1.3条和第4.1.4条的要 求。 “控制措施”通常是指检验机构在实际运行中将已识别的公正性风险消除或 降至最低的活动。ISO/IEC17020中也未提及该术语。
公正性风险分析表推荐格式如下表:
DB31/T 1198-2019标准下载2021年12月3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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